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104/12/30修正)
第 5 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
    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
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
定。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
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第 7-1 條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
,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
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
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