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 (以下簡稱總隊) ,總隊視勤務需
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前項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政府消防局、縣 (市) 消防局 (以下
均簡稱消防局) 會同義勇消防總隊定之。
第 4 條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
三、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
人員。
第 5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並曾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
    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
    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
    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
    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
    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
    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任
    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
    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
    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
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第 8 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
    )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第 10 條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免參加基本訓練。
第 12 條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
    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
    練。
二、中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
    訓練。
三、初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
    練合格之人員,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
    問職)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