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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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消防機關辦理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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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
    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
    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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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給對象:
    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消防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
      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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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
      小時加班費以行政院所定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百核給,
      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
(二)超勤加班時數以小時計,每小時支給數額,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
      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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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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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勤補休: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
    。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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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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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另定執行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