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消防機關辦理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三、支給對象: 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消防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 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 小時加班費以行政院所定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百核給, 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 (二)超勤加班時數以小時計,每小時支給數額,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 法辦理。
五、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六、超勤補休: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 。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七、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 應。
八、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另定執行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