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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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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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鼓勵績優義消人員,提升義消工作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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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消楷模應具備左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服務滿五年以上,協勤工作勤奮,負責盡職之編組內義消人員。
(二)無不良習性,言行舉止,嚴守分際,能維護團體良好形象者。
(三)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前項基本條件第一款應檢附派令、福利互助卡或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
    資之佐證資料,第三款應檢附警察機關素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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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消楷模除具備前點各項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者
    :
(一)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研究消防學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具體貢獻者。
(三)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四)冒險犯難,協助消防機關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災害防止,著有績效
      者。
(五)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工作或對消防設備之充實,有重大貢獻
      者。
(六)協助消防機關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七)冒險犯難,協助救護傷患;或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有具
      體事蹟者。
(八)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前項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獎狀、出勤記錄、剪
    報或其他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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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消楷模甄選原則及程序如左:
(一)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確實核對相關佐證資料,本寧缺勿濫
      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轄屬義消編組現有人數一千人以下遴薦一人
      ,一千人以上每滿五百人得增加遴薦一人。
(三)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義消楷模,連同本署推薦之人選,併消防楷
      模辦理全國義消楷模甄選。
(四)為鼓勵基層義消人員士氣,分隊長以下人員,當選全國義消楷模人
      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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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選全國義消楷模人員,以二十名為原則,由本署定期併消防楷模集
    中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