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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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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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鼓勵績優義消人員,提升義消工作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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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消楷模應具備左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 服務滿五年以上,協勤工作勤奮,負責盡職之編組內義消人員。
 (二) 無不良習性,言行舉止,嚴守分際,能維護團體良好形象者。
 (三) 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前項基本條件第一款應檢附派令、福利互助卡或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
    資之佐證資料,第三款應檢附警察機關素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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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消楷模除具備前點各項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者
    :
 (一)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 研究消防學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具體貢獻者。
 (三) 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四) 冒險犯難,協助消防機關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災害防止,著有績效
      者。
 (五) 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工作或對消防設備之充實,有重大貢獻
      者。
 (六) 協助消防機關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七) 冒險犯難,協助救護傷患;或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有具
      體事蹟者。
 (八) 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前項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獎狀、出勤記錄、剪
    報或其他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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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消楷模甄選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確實核對相關佐證資料,本寧缺勿濫
      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各消防機關依照轄屬義消編組現有總額遴薦人數如下:
      1.二千五百人以下者,遴薦一人。
      2.超過二千五百人至四千五百人者,遴薦二人。
      3.超過四千五百人者,遴薦三人。
      4.以每一縣市一名為原則,總人數以三十名為限。遴薦不足額或超
        額部分,本署得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三)前款遴薦人員須為最近五年內未曾當選全國義消楷模者。
(四)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義消楷模,連同本署推薦之人選,併消防楷
      模辦理全國義消楷模甄選。
(五)為鼓勵基層義消人員士氣,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上者,至
      少一人為分隊長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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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消防機關所遴薦之人員,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由本署另
    遴薦人員取代之。
    當選人員由本署定期併消防楷模集中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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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所屬港務消防隊準用本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