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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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消楷模甄選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確實核對相關佐證資料,本寧缺勿濫
      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各消防機關依照轄屬義消編組現有總額遴薦人數如下:
      1.二千五百人以下者,遴薦一人。
      2.超過二千五百人至四千五百人者,遴薦二人。
      3.超過四千五百人者,遴薦三人。
      4.以每一縣市一名為原則,總人數以三十名為限。遴薦不足額或超
        額部分,本署得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三)前款遴薦人員須為最近五年內未曾當選全國義消楷模者。
(四)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義消楷模,連同本署推薦之人選,併消防楷
      模辦理全國義消楷模甄選。
(五)為鼓勵基層義消人員士氣,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上者,至
      少一人為分隊長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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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消防機關所遴薦之人員,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由本署另
    遴薦人員取代之。
    當選人員由本署定期併消防楷模集中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