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安全檢查之分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 第一種檢查係指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危險物品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
查結果填寫檢查記錄表 (如附表一) 。
2.各分隊原列管檢查資料應移交專責檢查小組持續列管檢查,並應
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卡 (如附表二) 及實施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清冊 (如附表三) ,建立電腦檔案管制。
3.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輸入電腦
更新管制。
4.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情事,應依 (如附表四) 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
整查報清冊提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
或治安會報處置。
(二) 第二種檢查係指由轄區分隊消防人員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 (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 ,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記錄表 (如附表五) ,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3.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4.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三) 第三種檢查係指因應上級機關規劃之重點勤務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
發生所排定之重點檢查勤務。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並於實施後將檢查結果陳報。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