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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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一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並明確行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防火管理及危險物品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
        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實施消防安全設
        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
        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
        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及危險物
        品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五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六),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得依法將其名稱、地點及不
        合格項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6.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得協助通報(如附表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八),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3.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4.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並
        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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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
(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檢查所需之必要人
      力。
(二)成員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
        護及值班等勤務。
      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
        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如附表九),函報本署備查,其內容
      如下:
    1.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
      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十):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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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紀錄、自行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
          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在場配合,
        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
        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
        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3.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
        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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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機關應對檢查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二次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陳報本署備查,其陳報時間如下:
(一)上半年辦理者:當年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下半年辦理者:當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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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
      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
      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