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防火管理及危險物品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
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實施消防安全設
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
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
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及危險物
品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五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六),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得依法將其名稱、地點及不
合格項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6.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得協助通報(如附表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八),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3.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4.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並
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