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
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
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
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
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
併執行。
3.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得依法將其名稱、地點及不
合格項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6.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得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7.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依下列檢查期程實施檢查,並
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
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
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
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前往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
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並紀錄檢查結果;下次前往檢
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
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
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
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應派員前往查察
。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
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
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
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1)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
竹工廠負責人員),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宗
教廟會活動地點、選舉候選人辦事處、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
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曾取締
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所成品倉庫(如附表十五)。
(5)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至附
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
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