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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ㄧ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管理,並明確行
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
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
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
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
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
併執行。
3.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得依法將其名稱、地點及不
合格項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6.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得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7.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依下列檢查期程實施檢查,並
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
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
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
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前往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
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並紀錄檢查結果;下次前往檢
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
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
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
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應派員前往查察
。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
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
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
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1)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
竹工廠負責人員),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宗
教廟會活動地點、選舉候選人辦事處、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
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曾取締
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所成品倉庫(如附表十五)。
(5)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至附
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
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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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
(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檢查所需之必要人
力。
(二)成員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
護及值班等勤務。
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
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如附表十七),函報本署備查,其內
容如下:
1.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
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十八):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紀錄、自行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
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
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
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
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
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
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
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
(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
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抽查
紀錄表(如附表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
(4)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
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5)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
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
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
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
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
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
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
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
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
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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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機關應對檢查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二次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四)為加強轄區相關權責單位之橫向連繫工作,舉辦講習訓練時,得視
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進行講座或研
討,或視需要邀請相關事業單位參與。
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陳報本署備查,其陳報時間如下:
(一)上半年辦理者:當年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下半年辦理者:當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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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
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
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