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
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
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
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
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
、K 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
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危險物品場所實施檢查方式如下: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
錄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二之十):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達管制
量三十倍以上者,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稽查。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
表,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八):
甲、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容器檢驗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
次。
乙、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
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丙、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
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或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
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表,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四
):
甲、製造及達管制量儲存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乙、達管制量販賣場所及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半
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
(中、分)隊實施抽查。
5.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五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六)及危險物品場
所列管清冊(如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五),且應以本署或地方
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
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6.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7.檢查營業場所,發現有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
知判斷要件(如附表八)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
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
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各消
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之資料。
8.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九),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消防分隊對於轄內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
及處理場所,應排定訪視勤務,了解場所內公共危險物品之配置
與消防防災計畫廠區平面配置圖是否相符;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
十倍者,得視轄區特性訪視了解,以供搶救參考運用。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之四)
,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