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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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認可應備文件
    申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審核表。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另進口品須檢附代理銷售證明。 
三、發電機組正、側、背面之尺寸圖、照片及說明資料。 
四、發電機組及其組裝引擎、發電機頭廠牌型錄。 
五、國外引進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六、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七、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 
八、發電機組之引擎,應附產品切結書,述明為中古品或新品。
九、第三公證機構開具之測試報告,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開具者,應經
    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核章。
十、測試儀器校正合格文件。
    前項第三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申請人提供電子檔予
    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站:
一、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二、標示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之廠牌及型號。
三、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成直角,且清晰可見其引擎、發電機頭及控制盤
    等構造及零(組)件。
四、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妨礙辨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位置
    。
五、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高、單位、比例及公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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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
    申請。 
    查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查核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有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出不得小於發電機組額定輸
    出)情事。 
    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分,
    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時
    ,應逐台檢附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或載有 TAF  認證標誌廠內測試
    合格報告〈含貳一(一)至(八)測試項目〉,載明測試之依據、標
    準值及結果值,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辦理查驗,並留存一
    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