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3
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
    提出申請。
    查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查核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有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出不得小於發電機組額
    定輸出)情事。
    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
    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自主品質管理,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每一發電機組
    出廠前應經第三公證機構或 TAF  認證之實驗室測試,其測試項
    目應含本須知貳、一、(一)至(八)及載明測試之依據、標準
    值及結果值,其合格測試報告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
    並留存一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