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受
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
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
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2
貳、目的:為強化災害查報及通報功能,以期確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
能,賦予與民眾接觸最直接之警勤區員警、村(里)長、村(里)幹
事及義消人員災情查報、通報任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能迅速傳遞災情,俾便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
產損失,特訂定本措施。
3
參、災情通報查報體系:
一、平時發生災害時
┌──────┐ ┌──────┐
│內政部消防署│ │ 警政署 │
│救災救護指揮│<──>│勤務指揮中心│
│中心 │ │ │
└──────┘ └──────┘
▲ ▲
│ │
│ │
┌──────┐ ┌───┴──┐ ┌───┴──┐
│直轄市、縣(│ │直轄市、縣(│ │直轄市、縣(│
│市)政府 │<──>│市)消防局救│<──>│市)警察局勤│
│ │ │災救護指揮中│ │務指揮中心 │
│ │ │心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市、│<──>│ 消防分隊 │<──>│ 警察分局 │
│區)公所 │ │ │ │勤務指揮中心│
└──────┘ └──────┘ └──────┘
▲ ▲ ▲
│ │ │
│ ┌──────┐ │ │
│┌┤110 報案電話├──┼─────────> │
││└──────┘ │ │
││ │ │
││┌──────┐ │ │
│├┤119 報案電話├─> │ ┌───┴──┐
││└──────┘ │ │分駐(派出)│
││ │ │所 │
││ │ └──────┘
││ │ ▲
││ │ │
┌──┴┴──┐ ┌───┴──┐ ┌───┴──┐
│村(里)長 │ │義消災情查報│ │警勤區員警 │
│村(里)幹事│ │人員 │ │ │
└──────┘ └──────┘ └──────┘
▲ ▲ ▲
│ │ │
┌──┴───────────┴──────────┴──┐
│ 災 情 │
└────────────────────────────┘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
│ 中央 ├──────────────────┐
│災害應變中心│ ▲ ▲
└──────┘ │ │
▲ │ │
│ ┌───┴──┐ ┌───┴──┐
│ │內政部 │ │內政部 │
│ │緊急應變小組│ │緊急應變小組│
│ │消防署代表 │ │警政署代表 │
│ └──────┘ └──────┘
│ ▲ ▲
│ │ │
│ ┌───┴──┐ ┌───┴──┐
│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警政署│
│ │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小組│
│ │(救災救護指│ │(勤務指揮中│
│ │揮中心) │ │心) │
│ └──────┘ └──────┘
│ ▲ ▲
│ │ │
┌──┴───┐ │ │
│直轄市、縣(│ │ │
│市)災害應變│ <──────┼──────────┤
│中心 │ ▲ ▲
└──────┘ │ │
▲ ┌───┴──┐ ┌───┴──┐
│ │直轄市、縣(│ │直轄市、縣(│
│ │市)消防局 │ │市)警察局 │
│ │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小組│
│ │(救災救護指│ │(勤務指揮中│
│ │揮中心) │ │心) │
│ └──────┘ └──────┘
┌──┴───┐ ▲ ▲
│鄉(鎮、市、│ │ │
│區)災害應變│ │ │
│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市、│<──>│ 消防分隊 │<──>│ 警察分局 │
│區)公所 │ │ │ │勤務指揮中心│
└──────┘ └──────┘ └──────┘
▲ ▲ ▲
│ │ │
│ ┌──────┐ │ │
│┌┤110 報案電話├──┼─────────> │
││└──────┘ │ │
││ │ │
││┌──────┐ │ │
│├┤119 報案電話├─> │ ┌───┴──┐
││└──────┘ │ │分駐(派出)│
││ │ │所 │
││ │ └──────┘
││ │ ▲
││ │ │
┌──┴┴──┐ ┌───┴──┐ ┌───┴──┐
│村(里)長 │ │義消災情查報│ │警勤區員警 │
│村(里)幹事│ │人員 │ │ │
└──────┘ └──────┘ └──────┘
▲ ▲ ▲
│ │ │
┌──┴───────────┴──────────┴──┐
│ 災 情 │
└────────────────────────────┘
4
肆、任務區分
一、平時發生災害時
(一)消防系統:
1.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傳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全國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資料(格式如附表一)並定期抽測及更新。
2.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
區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
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表
一)送內政部消防署,並定期抽測及辦理資料更新。
(4)辦理義消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消防分隊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
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
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4)督導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
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
4.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主動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
逐級向上陳報。
(二)警政系統:
1.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傳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分局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辦理分駐(派出)所員警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
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遇有災害發生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
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
4.分駐(派出)所: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長或村(里)幹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層級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3.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所傳之災情查報資
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並適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鄉(鎮、市、區)公所:
1.將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
鄉(鎮、市、區)長。
2.督導所屬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
表一)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修正。
4.辦理鄉(鎮、市、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訓練
事宜。
(五)村(里)長及村(里)幹事:
1.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2.如遇有、無線電話中斷時,則透過消防或警察無線電進行通報。
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一)消防系統:
1.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
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全國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資料(格式如附表一)並定期抽測及更新。
2.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
區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
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表
一)送內政部消防署,並定期抽測及辦理資料更新。
(4)辦理義消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消防分隊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
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
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4)督導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
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
4.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主動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
逐級向上陳報。
(二)警政系統:
1.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傳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分局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辦理分駐(派出)所員警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
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遇有災害發生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
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
4.分駐(派出)所: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長或村(里)幹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層級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3.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所傳之災情查報資
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並適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鄉(鎮、市、區)公所:
1.將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
鄉(鎮、市、區)長。
2.督導所屬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
表一)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修正。
4.辦理鄉(鎮、市、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訓練
事宜。
(五)村(里)長及村(里)幹事:
1.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2.如遇有、無線電話中斷時,則透過消防或警察無線電進行通報。
5
伍、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人員受傷、死亡、失蹤情形。
二、淹水地區災民受困情形。
三、河川沙洲災民受困情形。
四、風景區、山區災民受困情形。
五、公路災情。
六、鐵路災情。
七、船舶災情。
八、堤防損壞情形。
九、重要橋樑損壞情形。
十、房屋倒塌。
十一、重要河川水位暴漲情形。
十二、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設施損壞情形。
十三、其他災害情形。
6
陸、災情查報項目之填寫方式:
一、風雨情形:
說明目前所在地點風雨情形,如大雨、小雨或強風、微風。
二、受害村、里地區:
受害村、里地區請詳細註明,彙整資料時才不會錯誤。
三、淹水地區災民受困情形:
(一)路段村里名稱及最深深度:
例一:○○村自○○時起全村(面積約○○平方公里)因○○溪(
河)堤潰決○○公尺,溪水流入致積水○○公分以上(單位全部以
公制表示),尤其以○○區積水最深達○○公分,目前積水繼續擴
大及上漲中(或積水已逐漸消退中)(或積水已於○○時全部消退
)。
例二:因○○溪溪水暴漲越過堤防,致高速公路○○公里至○○公
里(即○○至○○段)南下北上車道積水○○公分以上,至○○時
止,積水繼續上漲中,交通阻斷。
(二)受困原因:
註明因積水或橋樑斷裂或道路阻斷,或其他原因致災民受困,安全
有無顧慮並應註明。
(三)災民數:
災民的類別,住戶(共幾戶)、遊客、路人、公司、工廠員工等各
多少人?
四、河川沙洲災民受困情形:
(一)河川名稱:
除註明河川名稱外,應敘明受困地點。例○○橋下游○○公尺沙洲
上。
(二)受困原因:
例○○時前往採砂石或巡視菜園受困。例臨時工寮住戶受困。
(三)災民數:
災民的類別,住戶(共幾戶)、遊客、路人、公司、工廠員工等各
多少人?
五、風景區、山區災民受困情形:
(一)風景區、山區名稱:
(二)受困地點:除名稱外應註明地址。
(三)受困原因:註明因積水或橋樑斷裂或道路阻斷,或其他原因致災民
受困,安全有無顧慮並應註明。
(四)災民數:同前項。有特殊身份如孕婦、嬰孩、病患應註明。
六、公路災情:
(一)線別、路段地點、名稱及損壞情形:
例台○○線○○公里處(即○○地名)坍方○○公尺,路面阻斷1
/2可單線通車。
(二)交通狀況:例可單線通車、可通行機車或交通阻斷。
七、鐵路災情:
(一)線別、路段地點、名稱及損壞情形:
例鐵路西幹線○○站至○○站間電力線掉落○○公尺鐵軌流失○○
公尺。
(二)交通狀況:交通阻斷。
八、船舶災情:
(一)港口名稱:商、漁港應註明。
(二)種類:漁船、商船(幾噸)、舢板等。
(三)數量:完全沈沒、斷纜或傾斜度數。
九、堤防損壞情形:
(一)堤防名稱:註明河堤或海堤。
(二)堤防地點:
雖無地址、但仍應以附近重要地標敘明,如○○橋上游○○公尺左
岸潰堤公尺、河水已溢流。
(三)損壞情形:如○○橋上游○○公尺左岸潰堤公尺、河水已溢流。
十、重要橋樑損壞情形:
(一)重要橋樑名稱、地點:除橋樑名稱外,該橋位於○○鎮通往○○鄉
之○○路上,應敘明。
(二)損壞情形:橋面斷落○○公尺或下陷○○公尺車輛無法通行已派警
管制等。
十一、房屋倒塌:
倒塌地點、戶數、原因、是否有人員傷亡及人數。
十二、河川水位:
重要河川水位是否有暴漲或有超過(或接近)警戒水位之情形。
十三、電力停電:
說明停電的地點及大約戶數。
十四、電信停話:
說明電信公司、停話的地點及大約戶數。
十五、自來水停水情形。
說明停水的地點及大約戶數。
十六、死、傷、失蹤人數:
應有詳細名冊、年籍資料及受傷、死亡、失蹤時間、地點、原因。
7
柒、災情查報表格:
一、機關彙整使用:如附表二
二、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卡:如附表三-(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