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受
    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
    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
    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2
貳、目的:為強化災害查報及通報功能,以期確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
    能,賦予與民眾接觸最直接之警勤區員警、村(里)長、村(里)幹
    事及義消人員災情查報、通報任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能迅速傳遞災情,俾便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
    產損失,特訂定本措施。
3
參、災情通報查報體系:   
一、平時發生災害時                       

                          ┌──────┐      ┌──────┐
                          │內政部消防署│      │  警政署    │
                          │救災救護指揮│<──>│勤務指揮中心│
                          │中心        │      │            │
                          └──────┘      └──────┘
                                  ▲                    ▲
                                  │                    │
                                  │                    │
    ┌──────┐      ┌───┴──┐      ┌───┴──┐
    │直轄市、縣(│      │直轄市、縣(│      │直轄市、縣(│
    │市)政府    │<──>│市)消防局救│<──>│市)警察局勤│
    │            │      │災救護指揮中│      │務指揮中心  │
    │            │      │心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市、│<──>│  消防分隊  │<──>│  警察分局  │
    │區)公所    │      │            │      │勤務指揮中心│
    └──────┘      └──────┘      └──────┘
          ▲                      ▲                    ▲
          │                      │                    │
          │  ┌──────┐    │                    │
          │┌┤110 報案電話├──┼─────────> │
          ││└──────┘    │                    │
          ││                    │                    │
          ││┌──────┐    │                    │      
          │├┤119 報案電話├─> │            ┌───┴──┐
          ││└──────┘    │            │分駐(派出)│
          ││                    │            │所          │
          ││                    │            └──────┘
          ││                    │                    ▲
          ││                    │                    │
    ┌──┴┴──┐      ┌───┴──┐      ┌───┴──┐
    │村(里)長  │      │義消災情查報│      │警勤區員警  │
    │村(里)幹事│      │人員        │      │            │
    └──────┘      └──────┘      └──────┘
          ▲                      ▲                    ▲
          │                      │                    │
    ┌──┴───────────┴──────────┴──┐
    │          災                              情            │
    └────────────────────────────┘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
    │    中央    ├──────────────────┐
    │災害應變中心│              ▲                    ▲
    └──────┘              │                    │
          ▲                      │                    │
          │              ┌───┴──┐      ┌───┴──┐
          │              │內政部      │      │內政部      │
          │              │緊急應變小組│      │緊急應變小組│
          │              │消防署代表  │      │警政署代表  │
          │              └──────┘      └──────┘
          │                      ▲                    ▲
          │                      │                    │
          │              ┌───┴──┐      ┌───┴──┐
          │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警政署│
          │              │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小組│
          │              │(救災救護指│      │(勤務指揮中│
          │              │揮中心)    │      │心)        │
          │              └──────┘      └──────┘
          │                      ▲                    ▲
          │                      │                    │
    ┌──┴───┐              │                    │
    │直轄市、縣(│              │                    │
    │市)災害應變│ <──────┼──────────┤
    │中心        │              ▲                    ▲
    └──────┘              │                    │
          ▲              ┌───┴──┐      ┌───┴──┐
          │              │直轄市、縣(│      │直轄市、縣(│
          │              │市)消防局  │      │市)警察局  │
          │              │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小組│
          │              │(救災救護指│      │(勤務指揮中│
          │              │揮中心)    │      │心)        │
          │              └──────┘      └──────┘
    ┌──┴───┐              ▲                    ▲
    │鄉(鎮、市、│              │                    │
    │區)災害應變│              │                    │
    │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市、│<──>│  消防分隊  │<──>│  警察分局  │
    │區)公所    │      │            │      │勤務指揮中心│
    └──────┘      └──────┘      └──────┘
          ▲                      ▲                    ▲
          │                      │                    │
          │  ┌──────┐    │                    │
          │┌┤110 報案電話├──┼─────────> │
          ││└──────┘    │                    │
          ││                    │                    │
          ││┌──────┐    │                    │      
          │├┤119 報案電話├─> │            ┌───┴──┐
          ││└──────┘    │            │分駐(派出)│
          ││                    │            │所          │
          ││                    │            └──────┘
          ││                    │                    ▲
          ││                    │                    │
    ┌──┴┴──┐      ┌───┴──┐      ┌───┴──┐
    │村(里)長  │      │義消災情查報│      │警勤區員警  │
    │村(里)幹事│      │人員        │      │            │
    └──────┘      └──────┘      └──────┘
          ▲                      ▲                    ▲
          │                      │                    │
    ┌──┴───────────┴──────────┴──┐
    │          災                              情            │
    └────────────────────────────┘
4
肆、任務區分   
一、平時發生災害時   
(一)消防系統:   
      1.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傳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全國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資料(格式如附表一)並定期抽測及更新。   
      2.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
          區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
          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表
          一)送內政部消防署,並定期抽測及辦理資料更新。   
     (4)辦理義消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消防分隊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
          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
          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4)督導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
          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   
      4.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主動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
        逐級向上陳報。   
(二)警政系統:   
      1.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傳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分局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辦理分駐(派出)所員警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
          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遇有災害發生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
          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   
      4.分駐(派出)所: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長或村(里)幹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層級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3.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所傳之災情查報資
        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並適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鄉(鎮、市、區)公所:   
      1.將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
        鄉(鎮、市、區)長。
      2.督導所屬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
        表一)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修正。  
      4.辦理鄉(鎮、市、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訓練
        事宜。   
(五)村(里)長及村(里)幹事:   
      1.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2.如遇有、無線電話中斷時,則透過消防或警察無線電進行通報。   
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一)消防系統:   
      1.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
          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全國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資料(格式如附表一)並定期抽測及更新。   
      2.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
          區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
          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表
          一)送內政部消防署,並定期抽測及辦理資料更新。   
     (4)辦理義消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消防分隊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
          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
          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4)督導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
          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   
      4.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主動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
        逐級向上陳報。   
(二)警政系統:   
      1.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傳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所傳之災
          情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所屬分局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辦理分駐(派出)所員警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
          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遇有災害發生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
          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   
      4.分駐(派出)所: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長或村(里)幹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層級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3.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所傳之災情查報資
        料,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並適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鄉(鎮、市、區)公所:   
      1.將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
        鄉(鎮、市、區)長。   
      2.督導所屬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資料(格式如附
        表一)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修正。  
      4.辦理鄉(鎮、市、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訓練
        事宜。   
(五)村(里)長及村(里)幹事:   
      1.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2.如遇有、無線電話中斷時,則透過消防或警察無線電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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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人員受傷、死亡、失蹤情形。   
二、淹水地區災民受困情形。   
三、河川沙洲災民受困情形。   
四、風景區、山區災民受困情形。   
五、公路災情。   
六、鐵路災情。   
七、船舶災情。   
八、堤防損壞情形。   
九、重要橋樑損壞情形。   
十、房屋倒塌。   
十一、重要河川水位暴漲情形。   
十二、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設施損壞情形。   
十三、其他災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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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災情查報項目之填寫方式:   
一、風雨情形:   
    說明目前所在地點風雨情形,如大雨、小雨或強風、微風。   
二、受害村、里地區:   
    受害村、里地區請詳細註明,彙整資料時才不會錯誤。   
三、淹水地區災民受困情形:   
(一)路段村里名稱及最深深度:   
      例一:○○村自○○時起全村(面積約○○平方公里)因○○溪(
      河)堤潰決○○公尺,溪水流入致積水○○公分以上(單位全部以
      公制表示),尤其以○○區積水最深達○○公分,目前積水繼續擴
      大及上漲中(或積水已逐漸消退中)(或積水已於○○時全部消退
      )。   
      例二:因○○溪溪水暴漲越過堤防,致高速公路○○公里至○○公
      里(即○○至○○段)南下北上車道積水○○公分以上,至○○時
      止,積水繼續上漲中,交通阻斷。   
(二)受困原因:   
      註明因積水或橋樑斷裂或道路阻斷,或其他原因致災民受困,安全
      有無顧慮並應註明。   
(三)災民數:   
      災民的類別,住戶(共幾戶)、遊客、路人、公司、工廠員工等各
      多少人?   
四、河川沙洲災民受困情形:   
(一)河川名稱:   
      除註明河川名稱外,應敘明受困地點。例○○橋下游○○公尺沙洲
      上。   
(二)受困原因:   
      例○○時前往採砂石或巡視菜園受困。例臨時工寮住戶受困。   
(三)災民數:   
      災民的類別,住戶(共幾戶)、遊客、路人、公司、工廠員工等各
      多少人?   
五、風景區、山區災民受困情形:   
(一)風景區、山區名稱:   
(二)受困地點:除名稱外應註明地址。   
(三)受困原因:註明因積水或橋樑斷裂或道路阻斷,或其他原因致災民
      受困,安全有無顧慮並應註明。   
(四)災民數:同前項。有特殊身份如孕婦、嬰孩、病患應註明。   
六、公路災情:   
(一)線別、路段地點、名稱及損壞情形:   
      例台○○線○○公里處(即○○地名)坍方○○公尺,路面阻斷1
      /2可單線通車。   
(二)交通狀況:例可單線通車、可通行機車或交通阻斷。   
七、鐵路災情:   
(一)線別、路段地點、名稱及損壞情形:   
      例鐵路西幹線○○站至○○站間電力線掉落○○公尺鐵軌流失○○
      公尺。   
(二)交通狀況:交通阻斷。   
八、船舶災情:   
(一)港口名稱:商、漁港應註明。   
(二)種類:漁船、商船(幾噸)、舢板等。   
(三)數量:完全沈沒、斷纜或傾斜度數。   
九、堤防損壞情形:   
(一)堤防名稱:註明河堤或海堤。   
(二)堤防地點:   
      雖無地址、但仍應以附近重要地標敘明,如○○橋上游○○公尺左
      岸潰堤公尺、河水已溢流。
(三)損壞情形:如○○橋上游○○公尺左岸潰堤公尺、河水已溢流。   
十、重要橋樑損壞情形:   
(一)重要橋樑名稱、地點:除橋樑名稱外,該橋位於○○鎮通往○○鄉
      之○○路上,應敘明。   
(二)損壞情形:橋面斷落○○公尺或下陷○○公尺車輛無法通行已派警
      管制等。   
十一、房屋倒塌:   
      倒塌地點、戶數、原因、是否有人員傷亡及人數。   
十二、河川水位:   
      重要河川水位是否有暴漲或有超過(或接近)警戒水位之情形。   
十三、電力停電:   
      說明停電的地點及大約戶數。   
十四、電信停話:   
      說明電信公司、停話的地點及大約戶數。   
十五、自來水停水情形。   
      說明停水的地點及大約戶數。   
十六、死、傷、失蹤人數:   
      應有詳細名冊、年籍資料及受傷、死亡、失蹤時間、地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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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災情查報表格:   
一、機關彙整使用:如附表二   
二、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卡:如附表三-(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