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金屬製避難梯 (以下簡稱為避難梯) ,其
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
一 避難梯分類如下:
(一) 固定型梯:係指固定於建築物,隨時可供使用者,包含可收納式 (
指橫桿可收納於梯柱內,使用時將其拉出成可使用狀態,或梯子下
部有可折疊、伸縮等構造者) 。
(二) 倚靠型梯:係指將梯子倚靠於建築物,供緊急避難用者。
(三) 懸吊型梯:係指以折疊、伸縮、捲收等方式收納,使用時,將掛勾
等吊掛用金屬構件搭掛在建築物上,放下梯身掛置使用;或打開設
置於建築物懸吊梯箱 (已設置懸吊型梯於其中) ,將其垂下,呈可
使用狀態,供作緊急避難用者。
二 構造及性能
(一) 一般規定:
1 應為安全、確實且便於使用之構造。
2 由梯柱 (如係懸吊梯時,以相當於梯柱之鋼索、鍊條或其他金屬
製之桿或板所製成者) 及橫桿所構成。
3 梯柱為單支之構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梯柱為該梯之中心軸,橫桿尾端應設有與梯柱平行且長 5cm
以上之突出物,以防止橫向之滑溜。
(2) 橫桿的長度,自梯柱至橫桿的尾端內側為 15cm 以上 25cm 以
下,梯柱的寬度以橫桿軸方向量測,須在 10cm 以下。
4 梯柱為二支以上構造者,其梯柱間之內側距離應在 30cm 以上 5
0cm 以下。
5 橫桿之直徑應為 14mm 以上 35mm 以下之圓型剖面,或具同等尺
度之其他形狀剖面。
有關同等尺度之其他形狀剖面,應符合下列任二種情形:
(1) 斷面積在 154mm2 以上,962mm2 以下。
(2) 對角線 40mm 以下。
(3) 周長 110mm 以下。
6 橫桿須以同一間距裝設於梯柱上,其間距應為 25cm 以上 35cm
以下。 (橫桿間距,係指梯子在可使用狀態下,自橫桿上端至次
一個橫桿上端之距離。)
7 橫桿上之踩踏面必須施以防滑措施,但不得影響結構安全。
8 測定梯柱間及橫桿間之間距,應以 50kgf 抗拉載重加載於其上
後測定之。
9 避難梯之動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折疊部分操作應保持平順,突出物等不得有變形。
(2) 避難梯於展開使用及收納時,其梯柱及橫桿之動作應保持平順
且正常動作。
(3) 使用時,安全裝置、保護裝置或緩降裝置之動作應保持平順且
正常動作。
10 操作展開避難梯所需之力量,以手指施力為 5kgf 以內,以手腕
施力為 10kgf 以內,以腳施力為 15kgf 以內。
11 零件以螺絲固定之部分,應有防止螺絲鬆動之措施。
12 回轉部分應設置護蓋。
13 使用避難梯時雖然會有搖晃、扭曲等情形,但在安全、確實之使
用前提下,梯柱之支數可為一支。
(二) 固定型梯
除須符合二、 (一) 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金屬構件部分應設置保護裝置,避免因震動或其他衝擊,產生容
易脫落之情形。
2 除操作保護裝置之動作外,應於二次動作內,使避難梯呈可使用
狀態。
(三) 倚靠型梯
除須符合二、 (一) 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上方支撐點處 (自上端 60cm 內之任意位置) 應裝設防止打滑
及跌倒之安全裝置。
2 下端支撐點應設置止滑裝置。
3 如為可伸縮構造者,應裝設能防止使用時自動縮梯之安全裝置。
4 如為可折疊構造者,應裝設能防止使用時自動折疊之安全裝置。
(四) 懸吊型梯之構造及性能
除須符合二、 (一) 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每一橫桿處應設長 10cm 以上之有效突出物,以保持該梯子在
使用時能與建築物保持距離。但未設此突出物如於使用時能與建
築物保持 10cm 以上距離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2 梯柱之上端應裝有圓環、掛勾或其他吊掛用金屬構件。
三 材質
避難梯所使用構件之材質,應符合下表 1 或表 2 之規定或具有同
等以上強度及耐久性。如為不具耐腐蝕性材料,應施予耐腐蝕加工。
表 1 固定梯及倚靠型梯用構件之材質
┌──────────┬──────────────────┐
│構 件 名 稱│材 質 標 準│
├──────────┼──────────────────┤
│梯柱、橫桿加強材、支│CNS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撐材 │CNS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
├──────────┼──────────────────┤
│防止縮梯裝置防止折疊│CNS2257 「鋁擠型條」、CNS575「鉚釘用│
│裝置 │鋼棒」 │
│ │CNS2673 「一般用途之碳鋼鍛鋼件」 │
│ │CNS2936 「黑心展性鑄鐵件」 │
├──────────┼──────────────────┤
│掛鉤 │CNS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滑輪 │CNS2906 「碳鋼鑄鋼件」、CNS4336 「黃│
│ │銅鑄件」 │
├──────────┼──────────────────┤
│螺栓類 │CNS9276「光面鋼棒,碳鋼及合金鋼」 │
├──────────┼──────────────────┤
│插梢類 │CNS575「鉚釘用鋼棒」 │
│ │CNS9612 「鉛及鋁合金鍛件」 │
└──────────┴──────────────────┘
表 2 懸吊型梯用構件之材質
┌──────────┬──────────────────┐
│構 件 名 稱│材 質 標 準│
├──────────┼──────────────────┤
│梯柱 │CNS7792 「船舶一般用鏈」 │
│突出物 │CNS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CNS9493 「航空器用鋼纜」 │
│ │CNS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
├──────────┼──────────────────┤
│橫桿 │CNS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CNS9726 「光面鋼棒」 │
│ │CNS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 │ 」 │
│ │CNS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
│ │CNS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
├──────────┼──────────────────┤
│吊掛用金屬構件 │CNS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滑輪 │CNS2906 「碳鋼鑄件」、CNS4336 「黃銅│
│ │鑄件」 │
├──────────┼──────────────────┤
│螺栓類 │CNS9276 「光面鋼棒,碳鋼及合金鋼」 │
├──────────┼──────────────────┤
│插梢類 │CNS575「鉚釘用鋼棒 」CNS9612「鉛及鋁│
│ │合金鍛件」 │
└──────────┴──────────────────┘
四 耐腐蝕試驗
耐腐蝕性之試驗方法,將長度 1m 之樣品依 CNS8886「鹽水噴霧試驗
方法」,以 5%鹽水噴霧 8 個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以此為一週
期,反覆實施五個週期,再以水沖洗,經自然乾燥 4 小時後,不得
產生腐蝕現象。
五 強度試驗
(一) 避難梯之梯柱及橫桿,依梯柱之方向,按下表 3 之規定,施以靜
載重試驗時,不得產生永久變形。
表 3 避難梯之靜載重
┌────┬──────────────────────┐
│構件名稱│靜 載 重 │
├────┼──────────────────────┤
│梯柱 │自最上端之橫桿至最下端橫桿部位按每 2m 或其尾│
│ │數加予下列之載重試驗。 │
│ │1 每一梯柱 50kgf 之壓縮載重。 │
│ │2 如梯柱採用鍊條或鋼索者,施以 75kgf 之壓縮│
│ │ 載重。 │
│ │3 梯柱有三支以上者,其內側之梯柱應施加 100kg│
│ │ f 之壓縮載重。 │
│ │4 梯柱為一支者,施加 100 kgf 之壓縮載重。 │
│ │5 如係懸吊型者,以上各項之載重均為抗拉載重。│
├────┼──────────────────────┤
│橫桿 │每一橫桿中央位置之 7cm 範圍內,施加 100kg │
│ │之平均載重。 │
└────┴──────────────────────┘
(二) 避難梯之梯柱及橫桿,依梯柱之方向,施以前揭表 3 所定靜載重
之 2 倍靜載重試驗 5 分鐘,不得產生龜裂、破損。
(三) 收納式固定梯,將梯柱之一端固定,橫桿拉出成水平狀態,並與梯
柱及橫桿均成垂直方向,在未被固定之另一支梯柱之上端部、中央
部及下端部各施以 5 分鐘 22kgf 之靜載重試驗後,不得產生永
久變形、龜裂、破損等現象。
(四) 倚靠型梯:將梯兩端水平放置於適當平臺上,同時依梯柱方向,在
梯柱中央及其左右每 2m 處,各施以 5 分鐘 65kgf 之垂直靜載
重,不得產生永久變形、龜裂、破損等現象。
(五) 梯柱及橫桿各安裝點,依前開各項試驗規定,不得產生永久變形、
龜裂、破損等現象。
六 衝擊試驗
(一) 避難梯從收納狀態展開至可使用狀態,反覆操作 100 次後,不得
產生顯著變形、龜裂或破損等現象。
(二) 懸吊型梯之吊掛用金屬構件,就每具構件以該伸長之梯柱方向,自
該梯之最上端橫桿至最下部橫桿間每隔 2m 及其尾數,施以 150kg
f 之抗拉載重時,不得產生顯著變形、龜裂或破損等現象。
(三) 懸吊型梯之突出物,就每一橫桿上所裝設之突出物,於突出物與梯
柱及橫桿均呈垂直之方向,施以 5 分鐘 15kgf 之壓縮載重時,
不得產生顯著變形、龜裂或破損等現象。
(四) 避難梯之橫桿施以 2.3kgf-m 之扭力時,不得產生旋轉或顯著變形
、龜裂、破損等現象。
七 標示
避難梯應在其明顯位置,以不易磨滅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一) 種類。
(二) 型號。
(三) 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四) 製造年月。
(五) 製造批號。
(六) 長度 (長度係以最上部的橫桿上端至最下部的橫桿上端) 。
(七) 如為倚靠式或懸吊式者,應標示其本身重量 (其重量應包含收納時
捆綁固定等之附屬品) 。
貳 型式認可作業
一 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樣品之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 完成品.............................................. 3 具
(二) 長度 1m 的樣品...................................... 3 具
(三) 避難梯的組成構件.................................... 1 組
二 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中樣品數及其試驗順序:
1 形狀及構造檢查:3 具。
2 性能試驗:3 具。
┌──┐ ┌──┐ ┌────┐
│動作├─→│收納├┬→│保護裝置│
└──┘ └──┘│ └────┘
│ (固定型梯)
│ ┌────┐
├→│安全裝置│
│ └────┘
│ (倚靠型梯)
│ ┌────┐ ┌───────┐
└→│收納束帶├→│吊掛用金屬構件│
└────┘ └───────┘
(懸吊型梯) (懸吊型梯)
3 衝擊試驗:3 具。
4 強度試驗:3 具。
5 耐腐蝕試驗:3 具。
(二)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三) 試驗設備
進行試驗時所需之試驗設備,依附表 2 之規定。
三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 符合下述四、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一次補正試驗。
(三) 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
四 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 (設計錯誤除外) 、標示遺
漏、構件安裝不良等符合附表3.所規定之內容者。
(二) 試驗設備不完備或有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 符合附表 1. 所列輕微缺點者。
五 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 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表4.之規定。
表 4. 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
│梯之種類│型 式 變 更│ 輕 微 變 更 │
├────┼──────────┼────────────┤
│共通事項│梯柱或橫桿之間距。 │1 梯柱或橫桿之長度或間距│
│ │ │ 改短。 │
│ │ │2 橫桿之止滑裝置的形狀。│
├────┼──────────┼────────────┤
│固定型梯│收納部之材質或構造。│將梯子固定於建築物,所附│
│ │ │加於梯子之金屬零件形狀。│
├────┼──────────┼────────────┤
│倚靠型梯│上部支持點安全裝置、│1 下部支撐點止滑裝置之構│
│ │縮梯或折疊防止裝置之│ 造或材質。 │
│ │材質或構造。 │2 伸縮用繩索之材質。 │
├────┼──────────┼────────────┤
│懸吊型梯│1 突出物之材質或構造│1 收納束帶之構造或材質。│
│ │ 。 │2 鋼索或鏈條之長度。 │
│ │2 吊掛用金屬構件之材│ │
│ │ 質或構造。 │ │
└────┴──────────┴────────────┘
參 個別認可作業
一 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4. 至附表 10.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 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 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
二 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工廠別,並依下表所示型式之區分,以同一樣式
之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
│ │固定型梯 │倚靠型梯│懸吊型梯│
├──┼──────┼────┼────┤
│區分│1 橫桿收納式│1 單一式│1 折疊式│
│ │2 折疊式 │2 伸縮式│2 伸縮式│
│ │3 伸縮式 │ │3 鋼索式│
│ │ │ │4 鍊條式│
└──┴──────┴────┴────┘
(二) 依規定取得型式認可者,與正在受驗之型式區分雖相同,但梯柱、
橫桿及吊掛用金屬構件之構造或材質不同時,如經實施連續十次普
通試驗均於初次即合格後,得不受前揭 (一) 之規定,與正在受檢
之批次列為同一批。
(三)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 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 (如附
表 4 至附表 7) 。
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申請者事先提
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8 (只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 進行認可作業。
(二) 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 抽樣試驗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 根據受驗批次大小 (受驗數+預備品) 以及試驗之嚴寬等級,從
抽樣表決定樣品數大小。
從事先附有號碼之全製品 (受驗批次) 中以亂數表 (CNS 9042)
抽樣。在抽樣之樣品附上抽取順序一連串之編號,受驗批次之大
小在 500 個以上時,依下列方式採二階段進行。
(1) 批次分 5 個組群以上,每群之製品數為 5 的倍數個以上,
附上組群號碼。最終號碼群無須到達定數。
(2) 組群內之製品必須整齊排列,並且配列之號碼必須容易瞭解。
(3) 從全組群定出可以抽出樣品 5 個以上之最低群數,從這些數
群隨機抽樣,再從這些組群內製品以系統隨機抽樣 (從各群抽
取同一號碼製品) 抽出樣品。
(4) 以前述方法所得之製品數超過樣品所需要之數量時,將該製品
再次進行隨機抽樣,去除超過部分得出所需數量。
(三) 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 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所述
表 5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
┌───────┬────────────────────┐
│試 驗 區 分│試 驗 項 目 │
├─┬─────┼────────────────────┤
│一│性能試驗 │動作 (1 次) (展開、收藏、安全裝置、保護│
│般│ │裝置) │
│試├─────┼────────────────────┤
│驗│構造試驗 │本基準之相關構造規定 │
├─┼─────┼────────────────────┤
│分│性能試驗 │衝擊 (10次) (保護裝置、安全裝置、緩降裝│
│項│ │置) │
│試├─────┼────────────────────┤
│驗│強度試驗 │橫桿扭力 │
│ │ ├────────────────────┤
│ │ │梯柱 │
│ │ ├────────────────────┤
│ │ │橫桿 │
│ │ ├────────────────────┤
│ │ │直角載重 (固定型梯) │
│ │ ├────────────────────┤
│ │ │水平載重 (倚靠型梯) │
│ │ ├────────────────────┤
│ │ │懸吊金屬構件 (懸吊型梯) │
│ │ ├────────────────────┤
│ │ │突出物 (懸吊型梯) │
└─┴─────┴────────────────────┘
五 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附表1.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
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判定之。
六 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點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級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6.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
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
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 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 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發現有不良品時,於使用預
備品替換或修復後始視為合格品。
2 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前款規定
辦理。
3 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 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 (一) 、1. 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 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 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八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6 之規定。
表 6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
│免 會 同 試 驗│寬 鬆 試 驗│普 通 試 驗
├─────────┼──────────┼──────────
│┌───────┐│ │┌────────┐
││第一次試驗,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不良品數在 Ac ││ ││者 │
││以下或抽樣以外├┼→ ←─┼┤1 最近連續 10 批│
││,但該批次為合││ ││ 次接受者通試驗│
││格,自次一批起││ ││ ,第一次試驗均│
││調整為寬鬆試驗││ ││ 合格者。但是使│
││。 ││┌────────┐││ 用附表6 (只適│
│└───────┘││符合下列各條件之│││ 用生產數量少之│
│ ││一者 │││ 普通試驗抽樣表│
│ ││1 一批次在初次檢│││ ) 者則為15批│
│ ││ 查即不合格者。│││ 次。 │
│ ││2 一批次在初次檢│││2 從最近連續10│
│ ││ 查為附帶條件合│││ 批次中 (符合前│
│ ││ 格者。 │││ 項但書者為15│
│ ││ 所謂附帶條件合│││ 批次) 抽樣之不│
│ ││ 格候為寬鬆檢查│││ 合格品總數在附│
│ ││ 時,試品當中之│││ 表8之寬鬆試驗│
│ ││ 不合格個數超過│││ 界限數以下者。│
│ ││ 合格判定個數 (│││ 此時之累計比較│
│ ││ Ac) 未達不合格│││ 以一般檢查進行│
│ ││ 判定個數 (Re) │││ 。 │
│ ││ 該批次判斷為合│││3 生產穩定者。 │
│ ││ 格者。 ││└────────┘
│ ││3 產生不規則或是├┼→ ←─
│ ││ 停滯 (適用寬鬆││┌────────┐
│ ││ 試驗者受驗間隔│││符合下列各條件之│
│ ││ 約在六個月以上│││一者 │
│ ││ 者) │││1 第一次試驗時該│
│ │└────────┘││ 批次為不合格,│
│ │ ││ 且將該批次連同│
│ │ ││ 前4批次連續共│
│ │ ││ 5批次之不合格│
│ │ ││ 品總數累計,如│
│ │ ││ 達附表7所示嚴│
│ │ ││ 格試驗之界限數│
│ │ ││ 以上者。 │
│ │ ││ 該累計樣品數,│
│ │ ││ 以一般試驗之缺│
│ │ ││ 點分級所得結果│
│ │ ││ 為之。當適用普│
│┌───────┐│ ││ 通試驗之批次數│
││適用下列任一情││ ││ 未達5批次時,│
││形時,自次一批││ ││ 發生某批次第一│
││起調整為普通試││ ││ 次試驗即不合格│
││驗: ││ ││ 之情形,將適用│
││1 逾3個月之未││ ││ 普通試驗之不合│
││ 申請個別認可││ ││ 格品總數累計,│
││ 。 ││ ││ 達嚴格試驗之界│
││2 認可品之構造││ ││ 限數值以上者。│
││ 及性能有不適││ ││ 具有致命缺點之│
││ 用之情形時。││ ││ 產品,賜計入嚴│
││3 第一次試驗之││ ││ 重缺點不合格品│
││ 批次補正或不││ ││ 之數量。 │
││ 良品數在 Ac ││ ││2 第一次試驗時,│
││ 以上 Re 以下││ ││ 因致命缺點而不│
││ 時 (附帶條件││ ││ 合格者。 │
││ 合格) 。 ││ │└────────┘
││4 廠內試驗紀錄││ │
││ 表經認定測試││ │
││ 內容或數據有├┼──────────┼→
││ 疑義時。 ││ │
│└───────┘│ │
│ │ │
│ │ │
│ │ │
│ │ │
└─────────┴──────────┴──────────
┬──────────┬─────────────┐
│嚴 格 試 驗│最 嚴 格 試 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嚴格試驗者,第││ │
││ 一次試驗中不合││ │
││ 格批次數累計達├┼──────┐ │
││ 3批次時,應對││ ↓ │
││ 申請者登出改善││┌───────────┐│
││ 措施之難導,並│││勸導後,經確認申請者已││
││ 中止試驗。 │││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
│└────────┘││次之試驗以最嚴格試驗進││
│ ││行。 ││
│ │└───────────┘│
│ ┌───────┐│ │
│ │進行嚴格試驗者││ │
│ │連續五批次在第││ │
│ │一次試驗即合格││ │
│ │者,則下次試驗││ │
┼─┤得轉換成普通試││ │
│ │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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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最嚴格試驗者,連續││
│ ││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
│ ←┼┤格,則下次試驗可以轉換││
│ ││成嚴格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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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 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 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 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 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 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 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 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 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 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