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4
四  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
    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一)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九十二年五
        月十六日消防預字第 09205001881  號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
        表,惟其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及區分
        所有部分之檢修結果。
(二)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各住戶)。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前揭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專有部分及約定
        專用部分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防護該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
        部分範圍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相關書表。惟區分所有權人
        之一已就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該
        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
        /」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