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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五條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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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其容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
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及五十公斤者,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以
電弧或自動熔接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瓶身、護圈、鋼
裙及容器閥,其檢驗期限、項目及方法之規定如下:
(一)檢驗期限
1.五十公斤裝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八年者,每四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八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三年檢
驗一次。
(3)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2.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裝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年者,每五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年以上未滿十九年者,每三年檢
驗一次。
(3)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九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3.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八年者,每六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八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檢驗項目及方法
1.第一次外觀檢查:
(1)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
(2)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不合格,並予銷毀:
鋼裙腐蝕變形,損傷顯著且無法直立者。
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
面時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
A.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容器:8mm 以上。
B.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容器:10mm
以上。
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有深度 0.8 mm 以上之傷痕、腐蝕或凹痕者。
護圈顯著變形與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者。
2.殘留氣體回收:
採用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
備。
3.容器閥再檢驗:
(1)外表檢驗:
將容器閥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卸下後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目視檢查外表本體,有腐蝕、裂疵、變形、傷痕、中心柱
折彎、把手損壞、安全裝置變形及阻塞等異常現象,影響
使用者。
用放大鏡檢查各部公螺紋未保持完整者。
用螺紋規範檢查各部公母螺紋,超過上限(NO GO)者。
(2)動作性能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將容器閥施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以手動操作閥
作全開、全閉動作時,有異常阻力、空轉或太多鬆隙現象
者。
目視檢查填函螺蓋對本體之栓緊程度,並以 750 至 800
kg-cm 扭力(內容積在 5L 以下容器者則以 500 至 550
kg-cm 扭力)於解鬆方向加於填函螺蓋,有鬆動現象者。
(3)氣密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閥在全關閉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 kg/cm2 氣體壓
力,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充填口及安全裝置部位,有洩漏
情形者。
填函螺蓋之漏氣將灌充口予以封閉(栓上盲蓋),並使閥
在全開或半開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 kg/cm2 氣體
壓力,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閥體函與填函螺蓋之間、填函
蓋中心柱及安全裝置等處有漏氣情形者。
(4)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將閥置於試驗臺上鎖緊後沉入水中或以發泡液注入安全裝置
內,嗣以壓縮空氣或惰性氣體,由閥口基部慢慢加壓,於安
全裝置開冒出氣泡時,讀壓力錶之壓力作為起噴壓力,再將
壓力慢慢下降至氣泡消失時,讀壓力錶壓力作為停噴壓力。
所得起噴壓力應在 20 至 24 kg/cm2 之間。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停噴壓力未達起噴壓力之 0.8 倍者。
起噴壓力逾耐壓試驗(30 kg/cm2)壓力之 0.8 倍者。
停噴壓力讀後檢查仍未停漏者。
4.耐壓膨脹試驗:
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二種,其規定如下:
(1)膨脹測定試驗:
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
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 %範
圍以內。
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 0.1ml。
作本項膨脹測定試驗前,送驗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之耐壓
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2)加壓試驗時,將容器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
0 秒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
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3)耐壓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
之 1 %以下。
(4)施行本項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5)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一規定設計壓力之 5/3
倍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維持 30 秒鐘
以上且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
,除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表一 設計壓力
┌───┬──────┬──────┬──────┐
│\項目│灌裝之液化石│耐壓試驗壓力│氣密試驗壓力│
│ \ │ │ │ │
│項次\│油氣種類 │ │ │
├───┼──────┼──────┼──────┤
│1 │丙烯為主之液│36 kgf/cm2 │21.6 kgf/cm2│
│ │化石油氣,溫│ │ │
│ │度 48 ℃,壓│ │ │
│ │力 15.6 kgf/│ │ │
│ │cm2 以上者 │ │ │
├───┼──────┼──────┼──────┤
│2 │丙烷為主之液│30.0 kgf/cm2│18 kgf/cm2 │
│ │化石油氣,溫│ │ │
│ │度 48 ℃,壓│ │ │
│ │力 9 kgf/cm2│ │ │
│ │以上未達 15.│ │ │
│ │6 kgf/cm2 者│ │ │
├───┼──────┼──────┼──────┤
│3 │丁烷為主之液│18 kgf/cm2 │10.8 kgf/cm2│
│ │化石油氣,溫│ │ │
│ │度 48 ℃,壓│ │ │
│ │力未達 9 kgf│ │ │
│ │/cm2 者 │ │ │
└───┴──────┴──────┴──────┘
(6)施行耐壓膨脹試驗結果,應依照本基準二、(二)、8 之重
量檢查規定辦理。(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
全膨脹量。)
(7)進行容器耐壓試驗時,所加壓力未到達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 %前,如有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8)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cc)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
位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
內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
水量(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二)
表二 水之壓縮係數βt (依 Amagat 之規定)
┌─┬────────────────────────────┐
│溫│ 壓縮係數β t │
│度├────┬─────┬─────┬─────┬─────┤
│ │0~100 │100~200 │200~300 │100 atm │200 atm │
│℃│atm │atm │atm │ │ │
├─┼────┼─────┼─────┼─────┼─────┤
│0 │0.000051│0.0000492 │0.0000480 │0.0000502 │0.0000486 │
│1 │ 506 │ 488 │ 477 │ 497 │ 483 │
│2 │ 502 │ 484 │ 474 │ 493 │ 479 │
│3 │ 499 │ 481 │ 471 │ 490 │ 476 │
│4 │ 496 │ 477 │ 468 │ 487 │ 473 │
│5 │ 493 │ 474 │ 465 │ 484 │ 470 │
│6 │ 491 │ 472 │ 463 │ 482 │ 468 │
│7 │ 489 │ 469 │ 460 │ 479 │ 465 │
│8 │ 487 │ 466 │ 459 │ 477 │ 462 │
│9 │ 485 │ 464 │ 455 │ 475 │ 460 │
│10│ 483 │ 462 │ 453 │ 473 │ 458 │
│11│ 481 │ 459 │ 451 │ 470 │ 455 │
│12│ 479 │ 457 │ 449 │ 468 │ 453 │
│13│ 477 │ 455 │ 447 │ 466 │ 451 │
│14│ 476 │ 453 │ 445 │ 465 │ 449 │
│15│ 474 │ 451 │ 443 │ 463 │ 447 │
│16│ 473 │ 449 │ 441 │ 461 │ 445 │
│17│ 472 │ 447 │ 439 │ 460 │ 443 │
│18│ 470 │ 446 │ 437 │ 458 │ 442 │
│19│ 469 │ 444 │ 435 │ 457 │ 440 │
│20│ 468 │ 442 │ 434 │ 455 │ 438 │
│21│ 467 │ 441 │ 432 │ 454 │ 437 │
│22│ 466 │ 440 │ 431 │ 453 │ 436 │
│23│ 465 │ 439 │ 429 │ 452 │ 434 │
│24│ 464 │ 438 │ 428 │ 451 │ 433 │
│25│ 463 │ 437 │ 427 │ 450 │ 432 │
│26│ 462 │ 437 │ 426 │ 450 │ 432 │
│27│ 461 │ 436 │ 425 │ 449 │ 431 │
│28│ 460 │ 436 │ 424 │ 448 │ 430 │
│29│ 459 │ 435 │ 423 │ 447 │ 429 │
│30│ 458 │ 435 │ 422 │ 447 │ 429 │
│31│ 457 │ 434 │ 421 │ 446 │ 428 │
│32│ 456 │ 434 │ 420 │ 445 │ 427 │
│33│ 456 │ 433 │ 419 │ 445 │ 426 │
│34│ 455 │ 433 │ 418 │ 444 │ 426 │
│35│ 454 │ 432 │ 417 │ 443 │ 425 │
│36│ 453 │ 432 │ 416 │ 443 │ 424 │
│37│ 452 │ 431 │ 416 │ 442 │ 424 │
│38│ 451 │ 431 │ 415 │ 441 │ 423 │
│39│ 450 │ 430 │ 415 │ 440 │ 423 │
│40│ 449 │ 429 │ 414 │ 439 │ 422 │
└─┴────┴─────┴─────┴─────┴─────┘
(9)完成耐壓膨脹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5.除鏽作業:
應使用粒珠噴擊(shot blast)除去容器外表鐵鏽及油漆,如
未能完全清除時應作第二次噴擊。
6.第二次外觀檢查:
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
銷毀。
(1)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傷痕長度未達 75mm 而傷部最深在 0.8mm 以上者。
傷痕長度在 75mm 以上且傷部最深在 0.4mm 以上者。
傷痕深度達 0.4 mm ,且傷痕尖銳者。
(2)腐蝕:
圓孔狀腐蝕分散在表面且其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者。
圓孔狀腐蝕之分佈面積佔容器表面積 4 分之 1 以上,
且最深部分在 0.7mm 以上者。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未達 75mm,而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
上者。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8mm 以
上者。
線狀腐蝕二處長度未達 75mm ,而最深部分在 0.7mm 以
上者。
線狀腐蝕二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5mm 以
上者。
(3)凹痕:
熔接部分及沿熔接縫處發生之凹傷其深度超過 6mm 且深
度應為容器同一處凹進部分垂直投射至表面所形成之範圍
平均直徑 1/10 以上者。
其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超過 10mm 以上者。
(4)口基變形:
口基之變形,嚴重傾斜致無法將容器裝入水槽實施耐壓膨
脹試驗。
因口基之螺紋變形,致容器閥裝上後有效螺牙數在 7 牙
以下者。
7.內部檢查:
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
合格,應予銷毀:
(1)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者。
(2)腐蝕深度在 0.5 mm 以上局部腐蝕分散者。
8.重量檢查:
容器淨重應包括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重量檢查時應使
用電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
時所得之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1)在 95 %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 10
%者。
(2)在 90 %以上未達 95 %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
脹率逾 6 %者。
(3)在 90 %以下者。
9.打刻鋼印:
容器肩部原始資料模糊者,應重新打刻使易於辨識。
10.油漆塗裝:
(1)檢驗合格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
稱。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2)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 3cm。
11.容器(閥)壓毀:
(1)容器壓毀程度應超過容器外徑 1/3 倍以上。
(2)容器閥壓毀程度應使其充填口無法接合。
三、檢驗結果判定:
(一)相關檢驗資料以電腦登錄並列印乙份保存,至少保存六年。
(二)容器檢驗合格始得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
1.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2.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及「定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 mm(長)×2
mm(寬),採單刀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 mm(長)×3 mm(寬)
,採雙刀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 mm(長)×3.5 mm(寬)
,採雙刀刻。
3.欄位尺寸:
(1)「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為 46 mm(長)×9 mm
(寬)。
(2)「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為 46 mm(長)×17 mm(寬
)。
(3)「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
定期檢驗日期」欄位為 46 mm(長)×12 mm(寬)。
4.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1)放置於通風處,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
5.材質:
鋁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