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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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器之檢驗期限依出廠耐壓試驗日期計算所得瓶齡,分別規定如下:
(一)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者,依下表推算其
      下次檢驗日期。
┌───┬───┬───┬────┬────┬────┬───┐
│      │瓶  齡│未滿 8│8 年以上│19  年以│29  年以│40  年│
│      │      │年    │未滿 19 │上未滿  │上未滿  │以上  │
│50  公│      │      │年      │29  年  │40  年  │      │
│斤裝容├───┼───┼────┼────┼────┼───┤
│器    │下次檢│4 年  │3 年    │2 年    │1 年    │6 個月│
│      │驗年限│      │        │        │        │      │
├───┼───┼──┬┴──┬─┴─┬──┴┬───┼───┤
│      │瓶  齡│未滿│9 年以│10  年│18  年│29  年│40  年│
│16、  │      │9 年│上未滿│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上  │
│18、20│      │    │10  年│滿 18 │滿 29 │滿 40 │      │
│公斤裝│      │    │      │年    │年    │年    │      │
│容器  ├───┼──┼───┼───┼───┼───┼───┤
│      │下次檢│5 年│4 年  │3 年  │2 年  │1 年  │6 個月│
│      │驗年限│    │      │      │      │      │      │
├───┼───┼──┼──┬┴─┬─┴┬──┼───┼───┤
│      │瓶  齡│未滿│14  │15  │16  │17  │29  年│40  年│
│      │      │14  │年  │年  │年  │年  │以上未│以上  │
│2、4、│      │年  │以上│以上│以上│以上│滿 40 │      │
│10  公│      │    │未滿│未滿│未滿│未滿│年    │      │
│斤裝容│      │    │15  │16  │17  │29  │      │      │
│器    │      │    │年  │年  │年  │年  │      │      │
│      ├───┼──┼──┼──┼──┼──┼───┼───┤
│      │下次檢│6 年│5 年│4 年│3 年│2 年│1 年  │6 個月│
│      │驗年限│    │    │    │    │    │      │      │
└───┴───┴──┴──┴──┴──┴──┴───┴───┘
(二)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者,依下表推算其下次
      檢驗日期。
      ┌───┬─────┬─────┬─────┬─────┐
      │瓶  齡│未滿 18 年│18  年以上│19  年以上│20  年以上│
      │      │          │未滿 19 年│未滿 20 年│          │
      ├───┼─────┼─────┼─────┼─────┤
      │下次檢│  5 年    │  4 年    │  3 年    │  2 年    │
      │驗年限│          │          │          │          │
      └───┴─────┴─────┴─────┴─────┘
    前項容器屆滿使用年限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規定如下:
(一)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五年者。
(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二年者。
(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年者。
    第一項容器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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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容器定期檢驗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
(二)殘留氣體回收。
(三)耐壓膨脹試驗。
(四)除鏽作業。
(五)第二次外觀檢查。
(六)內部檢查。
(七)重量檢查。
    容器經前項檢驗項目判定合格後,應施作程序如下:
(一)打刻鋼印。
(二)油漆塗裝。
(三)抽真空。
(四)容器實重(含閥)量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