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一次外觀檢查方式如下:
(一)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
(二)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並予銷毀:
1.鋼裙腐蝕變形、損傷顯著或無法直立者。
2.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面時
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1)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容器:8mm 以上。
(2)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容器:10mm 以
上。
3.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4.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傷痕、腐蝕者。
5.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0.8mm 以上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12mm 以上者。
6.護圈顯著變形或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7.容器經重新焊接或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