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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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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加強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於震災初期緊急動員、應變處
置暨因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俾於震
災發生初期能及時通報、有效動員,發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效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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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平時整備作業
一、本署(含本署派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人員)平時至少維持八名執
勤人員留守,俾能及時採行通報召集、陳報、災情應變及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等震災初期應變作業。各執勤人員於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
所應執行處理措施如下:
┌──────┬─────────────────────┐
│ 處理人員 │ 處理措施 │
├──────┼─────────────────────┤
│ 總值日官 │一、檢核各執勤人員災害應變處理作業,並填具│
│ │ 檢核表如表一。 │
│ │二、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口頭方式陳報行政│
│ │ 院院長、副院長。 │
├──────┼─────────────────────┤
│ 執勤官 │一、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報告主管災害防救│
│ │ 業務政務委員、內政部(次)長、署長、副│
│ │ 署長、主任秘書。 │
│ │二、進行地震災害通報聯繫處理檢核作業,並填│
│ │ 具檢核表如表二。 │
├──────┼─────────────────────┤
│ 執勤員 │一、電話受理與聯絡。 │
│(輪值1) │二、按警鈴通知執勤人員進駐十樓救災救護指揮│
│ │ 中心。 │
├──────┼─────────────────────┤
│ 執勤員 │一、電話受理與聯絡。 │
│(輪值2) │二、透過簡訊(操作方式如附件四)、語音及呼│
│ │ 叫器傳訊方式,通報本署、內政部緊急應變│
│ │ 小組及各部會緊急聯絡人進駐。 │
│ │三、彙齊中央氣象局地震報告、各組室輪值人員│
│ │ 1、2所調查之部會及縣市災情資料,製作 │
│ │ 重大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相關長官並陳送指│
│ │ 揮官座席備查詢。 │
├──────┼─────────────────────┤
│ 各組室輪 │一、確認地震強度在三級以上縣市災情狀況與初│
│ 值人員1 │ 步因應處置作為後,填具縣市(含各組室輪│
│ │ 值人員1所調查部會災情統計)彙整災情如 │
│ │ 表三。 │
│ │二、以書面通報傳真協請各相關媒體以跑馬燈及│
│ │ 收音機廣播方式進行通報進駐作業。(如附│
│ │ 件三) │
├──────┼─────────────────────┤
│ 各組室輪 │一、確認各相關部會(暨其所屬機關)災情狀況│
│ 值人員2 │ 與初步因應處置作為後,填具各部會災情彙│
│ │ 整如表四。 │
│ │二、以書面通報(如附件二)附上表五及地震報│
│ │ 告傳真通知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
│ │ 應變中心開設進駐部會。 │
│ │三、彙整各部會進駐人員及緊急應變小組開設狀│
│ │ 況,並填具彙整表如表六。 │
├──────┼─────────────────────┤
│ 災害管理 │一、通知災害管理組與公關科進駐並展開初期應│
│ 組執勤員 │ 變作業。 │
│(兼行政院災│二、地震強度在六級以下,經請示有必要成立內│
│害防救委員會│ 政部或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時,或當地震強│
│協調官) │ 度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標準時,經請示│
│ │ 確認請值勤員(輪值2)與各組室輪值人員 │
│ │ 1進行通報與陳報作業。 │
│ │三、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部會│
│ │ 應勤檔案資料夾、指示牌、識別證、簽到、│
│ │ 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座位牌、│
│ │ 地震報告、投影擴音螢幕、地圖檔案等,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七。 │
├──────┼─────────────────────┤
│ 執勤員 │一、完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會議│
│(綜企組、 │ 室燈光、空調冷氣、環境整理、長官停車、│
│ 秘書室) │ 發電機…等後勤支援事項,填具檢核表如表│
│ │ 八。 │
│ │二、協同災害管理組值勤員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
│ │ 心開設各項整備作業。 │
└──────┴─────────────────────┘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電腦、通訊與應勤設施,應每週進行檢測並確
認設備之功能正常。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總機與各項報案通訊,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
理,分由各進駐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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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一、先期應變:
(一)災情查報:
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於地震發生後,立即進行聯繫、查報所轄災情
狀況,並由本署執勤人員聯繫彙整提具災情查證報告表。
(二)災害通報聯繫處理:
1.各震度達五級,惟無災情發生或災情輕微,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時機時,本署值日官查證確認地震訊息與災情狀況,並由
執勤人員彙整製作災情報告單陳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
害防救政務委員、內政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
2.最大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
災情,已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其通報處理流程如下:
(1)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總值日官或值勤官向署長、部(次)
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副院長、院長,陳報地震狀況,報告內
容應簡單、明確,包括發生人、事、時、地、物、數等要件,
報告擬處內容如下:
『報告○○長:今天○午○時○分○秒在(地名)○方○公里
處,發生規模○地震,地震深度為○公里,它的規模與強度已
經達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標準,正由本部通報部會進駐中
,到目前為止地震總共造成○人死亡、○人受傷、○處建築物
倒塌,正進行搶救中。』
(2)依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表(如附件一)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
組派員進駐:
(3)透過簡訊(操作要點如附件四)、語音及呼叫器傳訊方式,通
報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4)透過簡訊、語音、傳真通知各相關部會同步展開應變作業(如
附件二),並派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另以通報單傳真請
各相關媒體以跑馬燈及收音機廣播方式進行通報作業(如附件
三)。
(5)查證縣市災情狀況,提具災情彙整表三。
(6)進行地震災害通報聯繫處理檢核作業。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作業:
(一)由本署災害管理組準備開設作業所需物品,包括『部會應勤檔案資
料夾、指示牌、識別證、簽到、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
座位牌、地震報告、投影擴音螢幕、地圖檔案』等。
(二)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準備通訊、機電等設備,包括無線電、衛星
電話、冷氣空調、緊急發電機等。
(三)由本署綜合企劃組及秘書室準備後勤支援事項,包括餐飲、飲用水
、盥洗、長官停車位、環境整理等。
(四)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各項整備作業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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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勤人員作業方式
一、執勤人員每日八名,由本署總值日官(一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專
職執勤官(一名)、專職執勤人員(二名),災害管理組人員(每天
輪派一名),本署相關業務組室業務人員(每天輪派二名)、秘書室
與綜合企劃組人員(每天輪派一名)(除本署災害先遣小組、人事室
、政風室、會計室除外)共同組成,輪流執勤。
二、前揭執勤人員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每月月底前簽奉核示後,排
定翌月輪值表,並分送相關執勤人員知照辦理。
三、執勤人員適值公假、事假、休假等,得事先填具申請表簽奉核定後替
換;如有因公受訓或出國等達一週以上之情形,得於該時段免排勤務
。
四、執勤人員因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開設於本署者)或本部前進指揮開
設奉派需進駐者,得由是項任務指派人員指由其他執勤人員代為執勤
。
五、遇有突發重大災害事故,由專職執勤人員以警鈴通知本署七、八、十
樓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執勤或業務人員應立即赴十
樓會議室展開應變作業。
六、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官由本署災害管理組執勤人員兼任,相關
聯繫協調作業得由本署總值日官與專職執勤官、員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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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突發性重大災害初期緊急動員作業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