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統籌、調度國內各搜 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特依 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之支援調度。 (二)緊急傷(病)患空中緊急救護之支援調度。 (三)移植器官空中運送之支援調度。 (四)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之支援調度。 (五)海、空難事故聯繫、協調國外搜救單位或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緊急救 援之支援調度。
三、本中心置督導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兼任 ;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置搜救長一人、副搜救長、搜救官、外事官各四人、各部 會協調官及其他行政業務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 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四、本中心得視任務需要,設聯合訪視督導小組,協調各部會所屬搜救單 位,增進搜救資源之完備。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