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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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年度預算及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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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鼓勵績優消防人員,以提升整體工作士氣及樹立消防新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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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楷模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服務滿五年以上之編制內消防人員或兼任人員。
(二)廉潔自持,品操優良,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受申誡
(三)以上之懲處者。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成)至少有三年列甲等者。
(四)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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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楷模除應具備前點各項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者:
(一)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冒險犯難,救護傷患,有具體事實者。
(三)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或推行,具
      有具體績效者。
(四)對消防學(戰)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績效者。
(五)承辦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參加全國性業務競賽,考
      核成績列第一名者。
(六)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
(七)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確有具體事
      蹟者。
(八)緝獲重大縱火嫌疑犯,對災害之防止,著有績效者。
(九)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十)服務資深績優,最近十五年年終考績(成)連續列甲等,或服務滿
      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成)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者。如
      遇資料相同者,以年資及考績計分比較取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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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楷模甄選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之消防楷模,連同本署直接推薦之人選,辦
      理甄選全國消防楷模。
(三)為鼓勵基層消防人員士氣:薦任六職等(警正四階)以下人員,當
      選全國消防楷模人數,以不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四)以第四點第十款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數,不得超過當選總人數三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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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員以每年十五名為原則,除由本署於每年消防節
    集中表揚,頒發獎狀或獎牌外,並得酌情舉行國內參觀、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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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楷模當選五年以內受記過以上懲處者,註銷其消防楷模榮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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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消防機關應訂定年度計畫,辦理消防楷模表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