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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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績優消防人員,提升整體工作
    士氣及樹立消防新形象,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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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消防楷模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 服務消防機關滿五年以上之編制內人員。
 (二) 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 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 最近五年年終考績 (成) 均列甲等者。
 (五) 最近五年未曾受刑事處分或受連帶責任以外之懲戒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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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國消防楷模除應具備前點各項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
    之一:
 (一) 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 冒險犯難,救護傷患,有具體事實者。
 (三) 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或推行,有
      具體績效者。
 (四) 對消防學 (戰) 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績效者。
 (五) 承辦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參加全國性業務競賽,考
      核成績列第一名者。
 (六) 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
 (七) 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確有具體事
      蹟者。
 (八) 緝獲重大縱火嫌疑犯,或協助偵破重大縱火案件,對災害之防止,
      著有績效者。
 (九) 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十) 服務資深績優,最近十五年年終考績 (成) 連績列甲等,或服務滿
      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 (成) 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者。如
      遇年資、考績相同者,以年資及考績計分比較擇優取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具體
    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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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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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從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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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原則:為鼓勵基層消防人員士氣,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
    上者,至少須有一人為薦任六職等或警正四階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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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員,除由本署於每年消防節集中表揚,頒發獎狀
    或獎牌外,並得酌情舉行國內(外)參觀、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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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國消防楷模當選人員,五年以內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因工作
    且非連帶責任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註銷其消防楷模榮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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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消防機關應訂定年度計畫,辦理消防楷模表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