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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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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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從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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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原則:為鼓勵基層消防人員士氣,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
    上者,至少須有一人為薦任六職等或警正四階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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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員,除由本署於每年消防節集中表揚,頒發獎狀
    或獎牌外,並得酌情舉行國內(外)參觀、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