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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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當選總人數原則為三十人。但遴薦不足額
    、超額或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本署得另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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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原則:
(一)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上者,至少須有一人為薦任六職等或
      警正四階以下人員。
(二)各消防機關最近三年每年遴薦人數均達二人以上者,受薦人員應至
      少包含一名女性消防人員。但消防機關甄選小組最近三年未遴薦女
      性消防人員,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