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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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消防楷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消防機關滿五年以上之編制內人員。
(二)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成)均列甲等者。
(五)最近五年未曾受刑事處分或受連帶責任以外之懲戒處分者。
    擔任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教育工作達五年以上者,
    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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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國消防楷模除應具備前點第一項各款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
    殊條件之一:
(一)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冒險犯難,救護傷患,有具體事實者。
(三)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或推行,有
      具體績效者。
(四)對消防學(戰)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績效者。
(五)承辦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參加全國性業務競賽,考
      核成績列第一名者。
(六)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
(七)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確有具體事
      蹟者。
(八)緝獲重大縱火嫌疑犯,或協助偵破重大縱火案件,對災害之防止,
      著有績效者。
(九)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十)服務資深績優,最近十五年年終考績(成)連續列甲等,或服務滿
      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成)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者。如
      遇年資、考績相同者,以年資及考績計分比較擇優取之。
(十一)從事消防教育、著作或研究,投稿國內外期刊獲得刊登,有具體
        績效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具體
    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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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一人。
(三)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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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當選總人數原則為三十二人。但遴薦不足
    額、超額或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本署得另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