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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指定專業機構之評選事宜,俾
透過公開公正程序,評選適當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 ,以執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前檢查,
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結構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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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非營利性財團法人機構。
(二) 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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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考量專業機構之專業性,得採儲槽本體及地盤基礎分由二家專業機
構分別檢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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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評選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檢查之專業機構應送交下列文件 (請依
順序排列裝訂成冊) 共十份。
(一) 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 檢查設備清冊,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形式、財產編號 (或購
入收據) 及設備照片。檢查設備及數量如下:
1、儲槽本體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數量│編號│ 檢查設備 │數量│
├──┼──────┼──┼──┼──────┼──┤
│ 1 │五公尺以上鋼│ 2 │ 9 │耐壓試驗裝置│ 1 │
│ │捲尺 │ │ │ │ │
├──┼──────┼──┼──┼──────┼──┤
│ 2 │水壓機 │ 1 │ 10 │檢查鏡 │ 2 │
├──┼──────┼──┼──┼──────┼──┤
│ 3 │放射線透過試│ 1 │ 11 │檢查錘 │ 2 │
│ │驗裝置 │ │ │ │ │
├──┼──────┼──┼──┼──────┼──┤
│ 4 │X 光照片觀察│ 1 │ 12 │內外卡尺 │ 2 │
│ │用具 │ │ │ │ │
├──┼──────┼──┼──┼──────┼──┤
│ 5 │磁粉探傷試驗│ 1 │ 13 │角度計 │ 2 │
│ │裝置 │ │ │ │ │
├──┼──────┼──┼──┼──────┼──┤
│ 6 │超音波探傷器│ 1 │ 14 │游標卡尺 │ 2 │
├──┼──────┼──┼──┼──────┼──┤
│ 7 │液滲檢知器 │ 1 │ 15 │超音波測厚計│ 1 │
├──┼──────┼──┼──┼──────┼──┤
│ 8 │真空測量儀器│ 1 │ 16 │氧氣測定器 │ 1 │
└──┴──────┴──┴──┴──────┴──┘
2、地盤基礎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數量│
├──┼──────┼──┤
│ 1 │ 精密水準儀│ 1 │
├──┼──────┼──┤
│ 2 │ 經緯儀 │ 1 │
└──┴──────┴──┘
前項裝置、器具及儀器每年至少校正乙次,並具有校正證明文
件。
(三) 儲槽本體檢查或地盤基礎檢查專責檢查人員各三名以上,並應檢具
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儲槽本體檢查:大專以上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具非
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
實務經驗。
2、地盤基礎檢查:大專以上土木工程、營造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
畢業,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
(四) 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各單項檢查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書。
(五) 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表單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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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作業分兩階段依序進行,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由本部書面審查資格文件。
2、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進入第二階段,由評選委員
會續行審查。先由專業機構依公開抽籤順序進行簡報,簡報內
容以申請書內容為範圍,再由評選委員提出相關問題詢答。簡
報時間及詢答時間各以二十分鐘為限,簡報所需設備由專業機
構自備。
(二) 第二階段審查經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指定為專
業機構。
(三) 前項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部消防署
署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 擔任會議召集人,並內聘本部消防署具實
務經驗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各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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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機構指定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一年。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檢查設備清冊及最近一年內之校正證明文件。
四、所屬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專責檢查人員名冊、專業資格證書及在職
證明(如薪資扣繳憑證、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足資證明文件
)。
五、儲槽檢查文書建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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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一) 經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應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
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辦理檢查。
(二) 專業機構如經發現執行業務,有資料不實情節重大者或於指定期間
喪失原審查合格之條件,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指定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