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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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指定專業機構之評選事宜,俾
    透過公開公正程序,評選適當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 ,以執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前檢查,
    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結構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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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非營利性財團法人機構。
 (二) 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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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考量專業機構之專業性,得採儲槽本體及地盤基礎分由二家專業機
    構分別檢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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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評選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檢查之專業機構應送交下列文件 (請依
    順序排列裝訂成冊) 共十份。
 (一) 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 檢查設備清冊,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形式、財產編號 (或購
      入收據) 及設備照片。檢查設備及數量如下:
      1、儲槽本體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數量│編號│  檢查設備  │數量│
          ├──┼──────┼──┼──┼──────┼──┤
          │ 1  │五公尺以上鋼│  2 │  9 │耐壓試驗裝置│  1 │
          │    │捲尺        │    │    │            │    │
          ├──┼──────┼──┼──┼──────┼──┤
          │ 2  │水壓機      │  1 │ 10 │檢查鏡      │  2 │
          ├──┼──────┼──┼──┼──────┼──┤
          │ 3  │放射線透過試│  1 │ 11 │檢查錘      │  2 │
          │    │驗裝置      │    │    │            │    │
          ├──┼──────┼──┼──┼──────┼──┤
          │ 4  │X 光照片觀察│  1 │ 12 │內外卡尺    │  2 │
          │    │用具        │    │    │            │    │
          ├──┼──────┼──┼──┼──────┼──┤
          │ 5  │磁粉探傷試驗│  1 │ 13 │角度計      │  2 │
          │    │裝置        │    │    │            │    │
          ├──┼──────┼──┼──┼──────┼──┤
          │ 6  │超音波探傷器│  1 │ 14 │游標卡尺    │  2 │
          ├──┼──────┼──┼──┼──────┼──┤
          │ 7  │液滲檢知器  │  1 │ 15 │超音波測厚計│  1 │
          ├──┼──────┼──┼──┼──────┼──┤
          │ 8  │真空測量儀器│  1 │ 16 │氧氣測定器  │  1 │
          └──┴──────┴──┴──┴──────┴──┘
      2、地盤基礎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數量│
          ├──┼──────┼──┤
          │  1 │  精密水準儀│ 1  │
          ├──┼──────┼──┤
          │  2 │  經緯儀    │ 1  │
          └──┴──────┴──┘
          前項裝置、器具及儀器每年至少校正乙次,並具有校正證明文
          件。
 (三) 儲槽本體檢查或地盤基礎檢查專責檢查人員各三名以上,並應檢具
      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儲槽本體檢查:大專以上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具非
          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
          實務經驗。
      2、地盤基礎檢查:大專以上土木工程、營造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
          畢業,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
 (四) 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各單項檢查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書。
 (五) 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表單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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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作業分兩階段依序進行,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由本部書面審查資格文件。
      2、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進入第二階段,由評選委員
          會續行審查。先由專業機構依公開抽籤順序進行簡報,簡報內
          容以申請書內容為範圍,再由評選委員提出相關問題詢答。簡
          報時間及詢答時間各以二十分鐘為限,簡報所需設備由專業機
          構自備。
 (二) 第二階段審查經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指定為專
      業機構。
 (三) 前項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部消防署
      署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 擔任會議召集人,並內聘本部消防署具實
      務經驗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各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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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機構指定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一年。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檢查設備清冊及最近一年內之校正證明文件。
  四、所屬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專責檢查人員名冊、專業資格證書及在職
      證明(如薪資扣繳憑證、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足資證明文件
      )。
  五、儲槽檢查文書建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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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一) 經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應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
      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辦理檢查。
 (二) 專業機構如經發現執行業務,有資料不實情節重大者或於指定期間
      喪失原審查合格之條件,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指定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