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之項目不得疏漏,語意應具
體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 (A4或 A3 白紙) 、目錄順序、標題文字等均
要同一標準,以建立報告書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主要包括封面封底、目
錄、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火災現場勘查紀
錄及原因判斷、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跡證鑑定報告、火災
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十大部份,製作完成時,於每
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其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用、填寫方式如左:
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封面封底:
以白色紙張製作,右上角處依「各市縣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檔案編碼
方式」,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關全銜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書字樣。左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時之國字日期。封底亦以相同紙張裝訂
。
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目錄:
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賦予頁次。
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
係整份報告書之重點菁華綜合,使查閱者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
案情之大概與結論,其項目分為:
(一) 火災發生時間:以確知發生時間填入,否則以受理報案時間為準。
(二) 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時之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但發生前
後天候有特殊變化狀況亦應記述。
2、火災現場平面圖:應附上火災現場平面圖示。
(三) 火災後現場勘查:包括勘查次數、勘查人次、主辦單位及支援單位
之記錄。
(四) 火災原因研判:係記載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之綜合研判,一
般係由現場附近之狀況、建築物全體,然後起火戶而起火處,亦即
由整體而部份而點進行勘查,其結果亦按此順序記載。係引用現場
勘查報告及談話筆錄資料,加以檢討、考察及判定所為之記載,且
必需為第三者能理解 (應將「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判斷」主文
簡要描述於此) 。
(五) 現場跡證鑑定結果:記載現場採樣跡證經鑑定儀器設備分析比對之
結果 (若無則本欄刪除) 。
(六) 結論:乃引用右述各種事實與實驗結果,綜合研判其起火經過及原
因之最大可能性,有關判定文之通用語法為「依現場勘查狀況,--
----按燃燒特性之理由而研判----------。又依火災出動觀查紀錄
,根據----而研判--------。綜括前述各項資料顯示------,與現
場跡證鑑定之結果並無矛盾。此外,依據目擊者之供述,明載----
----,此乃------之故。因而由上述各種狀況研判本火災最先起火
之處所認係------,起火原因以------之可能性較大。」依此體例
參酌個案狀況參考增減之。
四、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
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地點,現場勘查次數、時間、單位及人員簽到紀
錄。分為消防單位及人員、警察單位及人員、支援單位及人員、在場
關係人與其他人員。
五、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判斷:
乃是將起火前之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狀
況實際進入調查之紀錄。包括火警現場勘查情形紀錄中之現場概況、
燃燒後狀況及火災原因之研判:
(一) 現場概況:
1、現場之位置及附近狀況之記載:依道路指引要領或附近較著名
目標指示現場,並以現場為中心將周圍之地形特性、道路狀況
、建物疏密、新舊構造及水源等記入,記載時由消防之觀點說
明之。
2、現場情況之記載:乃於現場挖掘前,對整體之勘查狀況所為之
記載。應將下列事項之勘查結果,有系統地記載: (1) 何人
(2) 何物 (3) 於何位置 (4) 如何 (5) 燒損至何程度,
來描述建物內部隔局、堆積物、物品配置情形,並儘量運用圖
面及照片,補充記載之內容。
3、勘查之位置、勘查之方向、勘查之順序。
(二) 燃燒後之狀況:
詳載顯示燃燒過程之燒損狀況及勘查事項,記載具體內容如次:
1、燒損狀況:依燃燒後區域、結構、材質、隔間狀況敘述燃燒後
所呈現之積碳、碳化、燒失、燒穿、燒細、剝離、倒塌、變色
、彎曲、破裂、燒熔等狀況;門窗啟閉、上鎖情形;相關火氣
(如瓦斯、電氣) 器具開關之啟閉情形;以上僅作等描述紀錄
,而暫不加以作比較或研判。
2、記錄原則:若有延燒戶,由燃燒較輕微往燃燒嚴重之受災戶依
序記載;同一災戶應由四周燃燒輕微處往燃燒嚴重處依序記載
。描述建築物或其內各隔間及物品擺放之位置應以絕對 (東西
南北) 方位記載;機車、車輛、船艇以前後左右等方位敘述。
另火場範圍之隔間數多或火場內有類似之擺設 (如超商之貨架
、排列型之樑柱‧‧) 時,應予編號敘述。
3、物證採取:火災現場內之清理、復舊、採樣等動作前後之敘述
。
(三) 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
(1) 火災報案過程或發生經過等資料。
(2) 內部物品儲存狀況。
(3) 人員傷亡情形及位置 (包含倒臥方位及受燒狀況) 。
(4) 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5) 出動觀察記錄對可提供起火源、起火處、起火原因等記錄內
容。
(6) 起火處附近採證之送驗結果。
(7) 其他足供參考事項 (含保險情況、營運狀況、逃生避難狀況
、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動作狀況等。)
2、起火戶研判: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狀況,
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戶
。
3、起火處研判: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
,或各方位樓頂板、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傢俱之燃燒狀
況,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
火處。記載時需描述火流延燒方向。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其
敘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5、結論:對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研判結果,作簡要重點
敘述。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係指由先到現場之搶救人員仔細觀察,並紀錄火災初期擴大延燒的整
個燃燒過程、特異事項、關係人言行舉止等,則將可縮小勘查範圍並
掌握重點,對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幫助很大。其項目分為:
(一) 火警地點:以起火戶為代表記載。
(二) 時間紀錄: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及撲滅
時間。
(三) 到達前狀況:
1、值班人員接聽火警電話內容:包含時間、內容、姓名及報案狀
況,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有時亦有助勘查方向
之確定。
2、前往火場之交通狀況: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查人
員綜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煙、
顏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火災有關
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查人員推斷火災起火及火勢
擴展之情形。
(四) 到達時狀況:指從到達現場的時刻起至開始射水搶救前為止。
1、火煙冒出之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記載何
處已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燒範圍
等事項。
2、各戶門窗、電源狀況: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的開閉
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對研判起火原
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 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何?
有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均予記載清
楚,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之言行舉止: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坦
述起火情形。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若受災
戶表現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傷、表現過
熱、急於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進入火場封鎖區
者等類均應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或火
災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影響?或
單純火燒之因素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電?
消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斯器具是
否有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以記載。
5、其他可供判定之資料: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設備有
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
七、談話筆錄:
火災原因調查僅由燒損物件獲得之資料,終究難以探求真相,如非同
時瞭解火災時人的行動、作用,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斷不可。因
此,談話筆錄並非僅是詢問者之備忘錄,而必須是具備完整形式之文
書,與現場勘查報告書併同成為火災原因判定之證據文書。
(一) 詢問對象:涉嫌火首、起火戶關係人、發現人與通報者、初期滅火
者、其他關係人。
(二) 必須詢問記載事項:
1、當時及起火前在做什麼?
2、如何發現 (或知道) 火災的?
3、發現火災時人的位置在那裏?
4、那個方向、那個位置先起火?
5、當時燃燒的狀況如何?
6、知道火災後應變處置行為如何?
7、被詢問人若為當事人時,更應詢問房屋使用狀況 (或營運情形
) 、保險情形、家中財物是否失竊、有無與人結怨、何時離開
房屋及抽煙情形等資料。
詢問人員可依個案詢問對象及案情之不同增減之。
(三) 製作手續:
1、對於詢問之問題不可強要被談話人答覆,其有拒絕作答之權利
。
2、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3、製作筆錄方式或過程應依法定程式,字體力求清晰易認通俗易
解,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4、全案訊畢應再問被談話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
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八、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係將火災現場採取之跡證經封存程序後,攜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分析
其成份或發現其現象之記載文件。其主要內容為編號、鑑定單位、送
驗日期、鑑定日期、證物採樣地點 (註明照片編號) 、證物式樣、鑑
定事項、鑑定方法 (說明使用儀器名稱、規格與分析條件) 、鑑定結
果與製表日期等。
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
是為了便於說明,使未親臨現場相關人員亦容易明瞭火場結構與狀況
,除了勘查時間、地點及建物種類外,主要為:
(一) 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清楚表示起火建築物,並記入各建築物之構
造、用途、區隔及鄰棟間隔距離。
(二) 火災現場平面圖:各起火對象物場所之圖面,應分別記入燒損範圍
、對象物名稱等。
(三) 火災現場之物品配置圖。
(四) 火災現場死傷人員位置圖。
(五) 火災現場相片拍攝位置圖。
(六) 火災現場立體圖或剖面圖。
繪製各種圖面時以方格紙或電腦繪圖製作,圖面上應明確標明方位,
圖面比例應求正確,上述六項圖說必要時可合併或省略。
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 (亦可加上錄影存證) 依報告書內容依序黏貼,
其拍照方法項目為:
(一) 拍攝現場全景照片。
(二) 火災現場各隔間燒損狀況照片。
(三) 起火處附近照片。
(四) 起火處附近清理、復舊狀況之照片。
(五) 證物採樣會封之照片。
(六) 人員、屍體受燒狀況之照片。
(七) 其他補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