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火災案件分為 A1 類、A2  類及 A3 類等三類,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分
級列管實施規定貳、製作規定辦理,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項目不得疏
漏,語意應具體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A4  白紙)、目錄順序、標題
文字等均要同一標準,以建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果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
。
壹、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容包括一、封面封底,二、目錄,三、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摘要,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五、火災現場勘
    察紀錄及原因研判,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七、談話筆錄,八、火
    災跡證鑑定報告,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十、火災現場照
    相資料十大部份,共十大部份(格式如附件一),製作完成時,於每
    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其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用、填寫方式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封面封底:
    以白色書面紙製作,左上角處依「各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
    案編碼方式」(如附件二),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關全銜
    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字樣。右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日期。封底亦以相
    同紙張裝訂。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目錄:
    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賦予頁次。
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係調查鑑定書重點綜合,以利查閱者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案情
    大概與結論,並有利出庭作證時作為口頭簡報火災案件之重要資料,
    以二頁為原則,並能維持火災原因調查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其項
    目分為:
(一)火災報案時間:消防單位受理報案時間。
(二)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當地當時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但發生
        前後天候有特殊變化狀況亦應記述。
      2.火災現場平面圖:應附上火災現場平面圖。
(三)火災後現場勘察:包括勘察次數、勘察人次、主辦單位及支援單位
      之記錄。
(四)火災原因研判:應分別就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作綜合研判。原
      則上由現場附近之狀況、建築物全體,起火戶至起火處順序為之,
      亦即由火災現場整體依序至各部分,進行現場勘察,並輔以現場勘
      察紀錄及談話筆錄資料,加以檢討、考察,以判定火災原因。文字
      之記載,必需為第三者所能理解為主(應將「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
      原因判斷」主文簡要描述於此)。
(五)現場跡證鑑定結果:記載現場採樣跡證,經鑑定儀器設備分析比對
      之結果。
(六)結論:乃引用上述各種事實與實驗結果,綜合研判其起火經過及原
      因之最大可能性,有關判定文之通用語法為「依現場勘察狀況,--
      ----按燃燒特性之理由而研判--------。又依火災出動觀查紀錄,
      根據——而研判------。綜括前述各項資料顯示------,與現場跡
      證鑑定之結果並無矛盾。此外,依據目擊者之供述,明載------,
      此乃------之故。因而由上述各種狀況研判本火災起火戶------起
      火處------,起火原因------。」依此體例參酌個案狀況參考增減
      之。
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
    包括火災報案時間、地點,現場勘察次數、時間、單位及人員簽到紀
    錄。分為消防單位及人員、警察單位及人員、在場關係人,若尚有其
    他勞工檢查單位等人員會同勘察時,亦應一併請其於備註欄內會簽。
五、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乃是將起火前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狀況
    實際進入調查之紀錄。包括火警現場勘察紀錄中現場概況、燃燒後狀
    況及火災原因之研判:
(一)現場概況:
      1.現場位置及附近狀況記載:依道路指引要領或附近較著名目標指
        示現場,並以現場為中心將周圍地形特性、道路狀況、建物疏密
        、新舊構造及水源等記入,記載時由消防觀點說明之。
      2.現場情況記載:乃於現場挖掘前,對建物結構、樓層數、內部隔
        間材料、用途等進行整體狀況所為之記載。應將下列事項勘察結
        果,有系統地記載:(1) 何人(2) 何物(3) 於何位置( 4
        )如何(5) 燒損至何程度,來描述建物內部隔局、堆積物、物
        品配置情形,並儘量運用圖面(標示絕對地理方位)及照片,補
        充記載內容。
      3.勘察位置、勘察方向、勘察順序。
(二)燃燒後之狀況:
      詳載顯示燃燒過程燒損狀況,以及與火災有關勘察事項,記載具體
      內容如次:
      1.燒損狀況:依燃燒後區域、結構、材質、隔間狀況敘述燃燒後所
        呈現之積碳、碳化、燒失、燒穿、燒細、剝離、倒塌、變色、彎
        曲、破裂、燒熔等狀況,包括門窗啟閉、上鎖情形,以及相關火
        氣(如瓦斯、電氣)器具開關之啟閉情形。以上僅作成描述紀錄
        ,暫不加以作比較或研判。
      2.延燒情形:
     (1)係表示從燃燒終了回溯至燃燒開始之燃燒過程,使用歸納方式
          查明起火原因的調查方法。由燃燒停止邊緣之範圍,逐漸向燃
          燒嚴重處所依燃燒痕跡、物體構造、地理條件等順次,有系統
          地記載火勢向水平及垂直方向延燒擴大路徑,而判斷火流大小
          及方向,周圍只需概略敘述,中心部分則應詳細記述。
     (2)不同隔間之延燒路徑,務必勘察其火流殘跡之差異性。
     (3)方位描述:除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以前後左右等相對方位敘
          述外,其他以絕對地理方位表示。
     (4)若火場有類似擺設(如超市貨架、排列型之樑、柱…),或相
          類似隔間時,除可依用途敘述外,亦可加以編號標示,如客廳
          、廚房、浴廁〈一〉、浴廁〈二〉、主臥房、臥房〈一〉、臥
          房〈二〉……。
     (5)火災現場內清理、復舊等動作前、後之敘述。
      3.跡證採取:記載現場何位置搜集到何種形態待驗物質(應以編號
        表示,並將採證位置繪製於平面圖內)。
(三)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
        包括下列可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相關資料:
     (1)關係人發現火災或發生經過情形。
     (2)消防單位受理火災報案過程等資料。
     (3)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可提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
          之紀錄內容。
     (4)內部物品(含危險物品)儲存狀況。
     (5)火場關係人於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6)火災現場保全或監視錄影狀況。
     (7)保險情況。
     (8)消防安全設備使用、動作狀況。
     (9)火場中人員傷亡人員身分資料(應註記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日、職業別、居住地址)、受傷情形及部位,以及逃生避難行
          動路線、倒臥位置與方位及送醫情形。
    (10)受困人員逃生避難狀況。
    (11)火災鑑定會議紀錄(如附件三)
    (12)其他足供參考事項(含火氣使用管理狀況或習慣、營運狀況等
          )。
      2.起火戶: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延燒順序研判:火災初期火勢、目擊者目擊情形或燃燒照片
          、攝影資料等。
     (2)依火災燒毀程度研判:起火建築物通常較其他延燒建築物,受
          燒時間長溫度高,可由燃燒燒穿天花板冒出屋頂、完全燒塌及
          燃燒強弱程度來研判。
     (3)依樑柱倒塌方向認定:連楝之多戶建築物如全被燒燬,僅殘留
          部分倒塌的樑柱,其中完全燒失的部分,或樑柱倒下的方向,
          均可作為研判起火戶之參考。
     (4)最後,再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痕跡狀況,
          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目擊狀況,加以歸納分析
          研判起火戶。
      3.起火處: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現場燃燒後狀況中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或各方位樓
          頂板、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家俱之燃燒狀況,比較研判
          火流方向及參照目擊狀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處。(撰寫
          本節需注意描述火流延燒方向)
     (2)應詳細敘述起火處逐層清理、燃燒掉落物品之層次順序。
     (3)應呈現起火處物品殘骸經清理之復原、重建情形,並詳細說明
          其受燒之火流方向。
     (4)起火處附近若有初期滅火器具、滅火藥劑的殘留,應加強說明
          ,以驗證是火災初期搶救滅火之行為。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其敘
        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1)發火源:列舉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源,再研判與起火有
          直接關係者,或是自己本身可以自燃起火者。以下提供相關火
          源研判原則參考:
          A.菸蒂:研判以菸蒂為起火原因時,應佐以筆錄中詢問是否有
            抽菸習慣或進出人員有無抽菸行為輔證,勘察時亦應注意起
            火處附近是否有煙灰缸或其他處理菸蒂容器(例如:垃圾桶
            )內殘留物存在;關係人離開起火空間之時間點,與火災發
            生時間是否有因果關聯。
          B.蚊香:應注意關係人是否有使用蚊香之習慣或於現場勘察發
            現置放蚊香之器具、火災發生與使用蚊香行為之時間關聯性
            。
          C.施工不慎:應查明施工範圍、施工使用之器具、使用磁鐵吸
            附施工所遺留之焊屑,佐以施工與火災之時間關聯性。
          D.縱火:除發現不連貫之起火處、門窗遭惡意破壞、採證發現
            縱火劑存在時,可研判為縱火外,亦應注意當事人事前門窗
            關閉狀態及參考現場保全或監視系統作為研判依據。但保全
            系統無異樣時,尚應配合其營業、租用、保險情形及刷卡進
            出頻繁之異常情形加以研判,以釐清是否為圖利型縱火案件
            。
          E.電氣因素:
         (A)依火災現場各種燃燒痕跡所歸納之火流方向性研判起火處
              所。
         (B)檢查起火處所附近的電線等是否含有通電痕(短路位置分
              析法),或其他電氣痕跡。
         (C)查詢配電線路、電器設備等的設置與使用情形。
         (D)分析電氣跡證的特徵。(電氣跡證現場鑑識及實驗室鑑定
              )
         (E)研判起火原因。
              ●依電氣痕跡(短路、半斷線、過負載、接觸不良、電痕
                、及漏電等)之種類,推定起火處所之可燃物及其起燃
                過程並無不當。
              ●其他著火源引火可能性之排除。
          F.爐火烹調:應注意爐上鍋子內是否有炒、煮之殘留物,及瓦
            斯爐具、瓦斯桶之啟閉情形(應查證是否為救災人員之搶救
            災行動造成開關之關閉)。
          G.敬神祭祖:應注意發生時間是否為特定敬神祭祖時期(如農
            曆初一、二、十五、十六、或特定節日)、當事人敬神祭祖
            時之習慣與時間、是否有敬神祭祖之器具及其燒損情形。
          H.其他未列舉之火災原因:依火災現場之跡證加以說明。
     (2)著火經過:與起火有關的現象、狀態及行為等。
     (3)著火物:藉由發火源而起火燃燒的最初著火物品。
     (4)綜合上述發火源、著火經過及著火物,再引用現場勘察結果、
          談話筆錄、鑑定結果及其他資料等,加以檢討研判起火可能性
          。
     (5)依火災調查所得的證據情形,火災原因區分成以下 4  類撰寫
          原則:
          A.起火原因為…:有具體的物證、人證及文獻資料、過往案例
            、比對驗證或實驗等佐證之火災原因。
          B.以…可能性較大:有具體的物證,且依文獻資料綜合研判起
            火過程合理之起火原因。
          C.無法排除…可能性: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排除後,僅
            以…原因無法排除。
          D.原因不明: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無法以排除法則獲得結論
            時。
      5.結論:對火災發生的因果關係,將其查明的結果,用第三者容易
        理解的方式簡要的記載其導出的結論,因此必須明示前面各項研
        判內容的重點,而記述其最終研判,其結論導入必須有合理的依
        據及論理之邏輯。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由先到現場搶救人員仔細觀察,並記錄火災初期擴大延燒整個燃燒過
    程、特異事項、關係人言行舉止等,則將可縮小勘察範圍並掌握重點
    ,對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幫助很大。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地點:以火災發生地點為代表記載。
(二)時間紀錄: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及撲滅
      時間。
(三)到達前狀況:
      1.火災報案電話內容:包含火災發生地點、報案時間、陳述火災初
        期受燒情形之報案電話內容、報案人資料(含性別、連絡電話)
        ,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亦有助勘察方向之確定。
      2.前往火場交通狀況: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察人員綜
        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煙、顏
        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火災有關的現
        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察人員推斷火災起火及火勢擴展之
        情形。
(四)到達時狀況:
      1.火災當時當地天候狀況及風向狀況:包括當時當地天候晴雨狀況
        、風向、風速大小及其他天候狀況。
      2.火煙冒出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記載何處已
        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燒範圍等事項
        。
      3.各戶門窗、電源狀況: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開閉情形
        ,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對研判起火原
        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何?有
        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均予記載清楚
        ,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言行舉止: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坦述起
        火情形。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若受災戶表現
        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傷、表現過熱、急於
        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進入火場封鎖區者等類均應
        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或火災
        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影響?單純火
        燒因素造成?或搶救時對火場所作之門窗破壞情形或物品破壞及
        移動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電?消
        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斯器具是否有
        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以記載。
      5.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安全設備
        有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另對於有助研判火災原因
        的跡證,應明確紀錄之。
七、談話筆錄:
    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內容辦理。
八、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將火災現場採取之跡證經封存程序後,攜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分析其
    成份或發現其現象所為記載。其主要內容為編號、鑑定單位、送驗日
    期、鑑定日期、證物採樣地點(註明照片編號)、證物式樣、鑑定事
    項、鑑定方法(說明使用儀器名稱、規格與分析條件)、鑑定結果與
    製表日期等。
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
    為便於說明,使未親臨現場相關人員容易明瞭火場結構與狀況,除了
    勘察時間、地點及對象物種類外,圖示種類如下:
(一)現場相關位置圖:清楚表示起火建築物附近之街弄巷道,註明各建
      築物之構造、用途、區隔及鄰楝間隔距離,並明確標示起火戶。
(二)火災現場平面圖:各起火對象物場所之圖面,應分別註明燒損範圍
      、對象物名稱等,起火處應以不同色階標示。
(三)起火處之物品配置圖:若有採證應標示採證位置。
(四)火災現場死傷人員位置圖:起火戶、延燒戶受傷人員有避難逃生時
      ,其移動路徑應以虛線表示之;死者僅標示罹難位置。
(五)火災現場相片拍攝位置圖:以箭頭表示拍攝方向,並於圓圈內標示
      相片號碼。
(六)起火現場立體圖或剖面圖。
    繪製各種圖面時以 A4 白紙、方格紙或電腦繪圖製作,圖面上應明確
    標明方位,圖面比例應求正確,上述六項圖說必要時可合併或省略。
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依火災調查鑑定書內容依序黏貼,照片說明欄處
    可註明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特徵敘明清楚,現場
    相片資料應包括:
(一)拍攝現場全景照片。
(二)火災現場各隔間燒損狀況及火流延燒路徑照片。
(三)起火處附近照片。
(四)起火處附近清理、復舊狀況照片。
(五)證物採樣會封照片。
(六)人員受傷、屍體受燒狀況照片。
(七)其他補充照片。
(八)其他錄影存證。
貳、火災原因紀錄(簡式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火災原因紀錄包括一、○○○消防局火災原因紀錄之封面及封底;二
    、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三、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四、附件:其
    他相關資料等四項,依序編排,賦予頁次,並於每跨頁處加蓋騎縫章
    。文字之使用、填寫方式原則上均比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但由於
    火災原因紀錄之項目較簡潔,為求內容資料之完整,應注意下列之項
    目:
一、封面封底:
    封面為「○○○消防局火災原因紀錄,本項目內容依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之編碼規定辦理。
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由分隊實際出勤人員依「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如附件四)逐
    項填寫,經逐層審核簽章確認所載事項無誤後,其影本作為火災原因
    紀錄之資料。
三、火災現場照相資料:
    照片之說明欄處應加註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特徵
    敘明清楚;現場相片資料應以呈現火場受燒情形為原則,宜包括起火
    戶外觀照片、起火處受燒之全景照片與起火原因有關之特寫照片(故
    至少應有四張相片)。
四、附件: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