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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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員工應佩帶識別證進出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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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入本署,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接受陌生人所託之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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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員工除值勤人員及因公務需要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得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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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除茶水間內蒸飯箱可蒸飯盒外,一律不得烹煮食物,並應注意用
    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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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同仁應留意陌生人員進出,尤其靠近走道及門口同仁請特別注意
    ,如發現可疑應主動詢問,必要時通知政風室處理;下班前,應將個
    人所使用之電腦關閉,各單位最後離開者必須關閉所屬區域之公用電
    器及照明,各樓層最後離去之同仁除執行前述工作外,並應啟動門禁
    管制及關閉鐵捲門,防止外人入侵,以確保機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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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來賓會客或洽公應於會客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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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左列事項如發現有違常規常態者,應即通知政風人員處理:
(一)無故潛入本署或冒用證件進出本署者。
(二)在本署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三)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者。
(四)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五)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者。
(六)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七)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八)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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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本署製作文書或經辦案件,除經特殊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
    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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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
    不得假手本署以外之人員。機密文書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如不能
    親持,應使用機密文件傳遞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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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下班或公出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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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
      用傳真機必要者,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
      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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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密文件之影印應由承辦人親自操作。影印後廢棄紙張應立即以碎
      紙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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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如需對外發布新聞,應統一送請發言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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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或判
      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