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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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一、進入本署,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接受陌生人所託之物
    品。
二、本署員工除值勤人員及因公務需要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得留宿。
三、本署除茶水間內蒸飯箱及微波爐可蒸便當、微波食物外,一律不得烹
    煮食物,並應注意用電安全。
四、本署同仁應留意陌生人進出,尤其靠近走道及門口同仁須特別注意,
    如發現可疑應主動詢問,必要時通知政風室處理;下班前,應將個人
    所使用之電腦關閉,各單位最後離開者必須關閉所屬區域之公用電器
    及照明,各樓層最後離去之同仁除執行前述工作外,並應啟動門禁管
    制及關閉鐵捲門,以防止外人入侵,確保機關安全。
五、來賓會客或洽公應於會客區辦理。
六、對左列事項如發現有違常規常態者,應即通知政風室處理:
(一)無故潛入本署辦公場所者。
(二)在本署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三)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者。
(四)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五)身分不明、言語支吾、行為詭異者。
(六)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七)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場所者。
(八)內部設施或安放物品突然改變形狀、位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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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對於本署製作之文書或經辦案件,除依法得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文書放置時,應背面朝上或
    放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場所時,應
    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三、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署以外之人員。機密文書應由
    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如不能親持,應使用機密文件傳遞封袋。
四、經辦案件人員,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
    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五、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六、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
    傳真機必要者,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
    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七、機密文件之影印應由承辦人親自操作。影印後之廢棄紙張應立即以碎
    紙機銷毀。
八、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場所,其無保存必
    要者,應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予以銷燬。
九、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辨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或判斷
    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十、如需對外發布新聞,應送請署長指定專人統一辦理,其他人員不得任
    意對外透漏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