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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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災害防救法」有關劃定警戒區之臨時通行證、徵調 (用) 行
    政處分、罰鍰案件及其他事項,參酌「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意旨,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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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災害防救處分應注意之共同要項:
 (一) 辦理徵調 (用) 、罰鍰等行政處分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具體、
      裁處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 各執行機關送達行政處分後,如接獲受處分人 (利害關係人) 提起
      之訴願書時,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自行審查原處
      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受處分人 (利害關係人) 請求撤銷
      或變更原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
      訴願管轄機關;執行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受處分人 (
      利害關係人) 。
 (三) 罰鍰案件,如有移請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之必要,處分機關請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函頒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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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書表格式編排記載之共通要項:
 (一) 各類書表格式以橫式橫書方式表列,執行機關得權宜變更以直式直
      書或其他適當方式表列。
 (二) 各類書表格式欄位內有「*」註記者,非屬「災害防救法」及其施
      行細則法定應記載項目,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其他欄位均
      應照列;欄位內有「#」 註記者,該欄位字體應以粗體、紅色字樣
      標示清楚。
 (三) 各類書表格式末端「送達年月日」及「簽收」欄位 (非法定應記載
      項目,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 ,如由執行人員當場開立,宜
      請該受處分人 (受送達人) 當場親自簽收。依照「行政執行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應檢附義務人經
      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按實務慣例作法,移送機關必
      須提出已送達受處分人之證明文件 (例如雙掛號回執) ,為求精簡
      文書作業與節省郵資,並斟酌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於現場開立處分書
      的機會常常發生,上述二項欄位請簽收人親自記載。
 (四) 各類書表格式中如有「受處分人姓名」、「受處分人名稱 (法人、
      團體或非屬自然人) 」與「代表人或管理 (權) 人姓名」併列情形
      ,應區別受處分對象之性質,選擇正確適當的欄位記載。其中「代
      表人或管理 (權) 人姓名」欄,應填寫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
       (權) 人姓名,「受處分人名稱 (法人、團體或非屬自然人) 」則
      填寫該法人、團體登記之名稱。
 (五) 各類書表格式「注意事項」欄位文字,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
      十八條及「訴願法」第十四條等規定記載,不宜任意變更。有關併
      列提示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時,應注意其權益保障之事
      項,係參照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訴字第 092005679
      號函決議事項辦理。
 (六) 各類書表格式 (不包含臨時通行證、識別證明文件) 原則上採用二
      聯式單據辦理,以簡化行政業務,即第一聯 (淡紅色) 交當事人,
      第二聯 (淡綠色) 由執行機關自存,並請擇各類書表格式欄位外之
      空白適當處註記;執行機關因實際需要,得改採一聯式、三聯式或
      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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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別書表格式填寫記載之要項:
 (一) 表格三「注意事項」欄位,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
      定記載;表格十「處分法條依據」欄位,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
      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記載,均請執行人員斟酌辦理案件之實際
      狀況,於空白框內打勾註記。
 (二) 表格八「○○○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明文件」之格
      式,不得過小,宜與現行各機關公務員識別證大小相當;其中「○
      ○○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明文件」等文字篇幅,應
      佔整張證明文件面積之四分之一以上,「注意事項」以下所列文句
      ,不得任意變更,以註記於正面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改註記於
      背面處。另執行人員辦理本項檢查場所業務時,除攜帶本項證明文
      件外,應攜帶證明公務員身分有關文件,一併主動提示予民眾,以
      資輔助證明執行立場。
 (三) 表格九「請求支付搜救費用處分通知書」填寫前,由執行機關依「
      災害搜救費用請求支付辦法」先行請求各參與機關核算並統籌計算
      之,受處分人如依期限繳納費用後,應依上述辦法將費用繳入國庫
      或公庫。
 (四) 表格二「○○○管制區域臨時通行證」、表格三「舉發違反災害防
      救法案件勸導通知書」、表格八「○○○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
      場所識別證明文件」、表格十「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罰鍰處分
      通知書」及表格十三「○○○管制區域公告」五項表格,定有英文
      譯本及中英文對照譯本,執行機關於辦理災害防救業務時,請視實
      際需要一併發布或製發英文格式之文書。
 (五) 表格一、表格三至七、表格九至十一定有範例,執行人員於辦理災
      害防救業務及填寫各類書表格式前,宜先行參閱瞭解。
五、各類書表格式內容,詳如「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書表格式索引
    及表格一至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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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書表格式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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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書  表  格  式  名  稱│法  條  依  據│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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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處分通知書            │十一條第一款  │參考          │
├──┼───────────┼───────┼───────┤
│  二│○○○管制區域臨時通行│災害防救法第三│有英文譯本及中│
│    │證                    │十一條第二款  │英對照本供參用│
├──┼───────────┼───────┼───────┤
│  三│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勸導通知書            │十一條第二款  │參考有英文譯本│
│    │                      │              │及中英對照本供│
│    │                      │              │參用          │
├──┼───────────┼───────┼───────┤
│  四│徵用災害應變物資處分通│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知書                  │十一條第三款及│參考          │
│    │                      │第三十二條第一│              │
│    │                      │項            │              │
├──┼───────────┼───────┼───────┤
│  五│移 (拆) 除危險建築物、│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災害現場障礙物、危險工│十一條第四款  │參考          │
│    │作物處分通知書        │              │              │
├──┼───────────┼───────┼───────┤
│  六│優先使用傳媒通訊設備處│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分通知書              │十一條第五款  │參考          │
├──┼───────────┼───────┼───────┤
│  七│災害應變物資保管處分通│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知書                  │十二條第一項  │參考          │
├──┼───────────┼───────┼───────┤
│  八│○○○機關執行災害防救│災害防救法第三│有英文譯本及中│
│    │法檢查場所識別證明文件│十二條第二項  │英對照本供參用│
├──┼───────────┼───────┼───────┤
│  九│請求支付搜救費用處分通│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知書                  │十九條之一    │參考          │
├──┼───────────┼───────┼───────┤
│  十│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災害防救法第三│有填寫範例可供│
│    │罰鍰處分通知書        │十八條至第四十│參考有英文譯本│
│    │                      │條            │及中英對照本供│
│    │                      │              │參用          │
├──┼───────────┼───────┼───────┤
│十一│徵用標的物受領證明書  │災害防救法施行│有填寫範例可供│
│    │                      │細則第十八條第│參考          │
│    │                      │二項          │              │
├──┼───────────┼───────┼───────┤
│十二│徵調 (用) 廢止證明書  │災害防救法施行│              │
│    │                      │細則第十九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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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制區域公告    │災害防救法第三│有英文譯本及中│
│    │                      │十一條第二款  │英對照本供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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