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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與媒體之聯繫溝通,即時處理
與本署有關輿情,建立機關之良好形象,提高新聞正確性,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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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三層發言人,係指本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主任秘書
、各業務單位主管或負責新聞聯繫之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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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署公布或訂頒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
發布重要政策、公眾關注之重大事件、辦理重要活動、處理重大災害
防救、突發事件、重大敏感性之議題及回應或澄清媒體報導本署相關
新聞議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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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三層發言人制度之設立,將視事件之演變、各界之反映及適時之
需要,分層、合併或提升層級發言;其分層負責事項如下:
(一)第三層發言人: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或負責新聞聯繫工作新聞聯絡人
擔任,就本署公布或訂頒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公眾關注之
議題,本署辦理重要活動或署長指定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
(二)第二層發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就本署處理重大災害防救,回應
或澄清媒體報導本署相關新聞議題,並得就第三層發言事項或署長
指定相關議題等進行發言。
(三)第一層發言人: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擔任,就本署重大政策、突發
事件、重大敏感性議題及公眾關注之重大事件,並得就第二、三層
發言事項或署長指定相關議題等進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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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聞發言人應有之認知:
(一)新聞發言人不僅要熟悉本單位之業務,更要瞭解媒體運作之規範,
才能有效透過媒體將正確信息予以發布。
(二)新聞發言人應該在瞭解公眾需求之前提下,進行針對性之信息發布
,並建立雙向之溝通,消除偏見和隔閡,避免誤解和謠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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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聞發言之原則:
(一)主動掌握議題之發布時效及突發、重大事件之宣導時機,透過媒體
管道以適時發布新聞。
(二)本署三層發言人制度,應考量新聞先後、繁簡、輕重、緩急等屬性
分層發言,必要時提升層級作更深入、廣泛或更正之發言。
(三)面對媒體發言,文字內容及遣詞應注意精確,避免不當文字之誘導
,排除無心之發言,引發誤解之狀況。
(四)發言時,應主動發表本署的主張及立場,澄清個別事項,應就媒體
關注的問題,作出適時的回應。
(五)遇專業性新聞議題,應先行取得正確資訊後再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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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各業務單位應行配合事項:
(一)發布本署重大決策及各項因應作為時,就相關議題制定完整的資訊
及考量本署的立場,統一口徑,以供發表。
(二)新聞發布時,各業務單位相關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說
明,以爭取主動、發布正確訊息。
(三)本署對外發言,一律由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其他人員非經核准,
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本署業務之言論。
(四)有關本署之消防政策、政令及消防安全宣導、各項災害防救應變作
為等較無時效性之新聞議題,請各組室隨時提供,俾利公關科適時
聯繫媒體發布,以提高見報率。
八、另為強化發言人之功能,加強即時處理重大新聞之機制,本署設置輿
情小組,俾對於外界批評本署之言論,以淺顯易懂、簡潔有力之措詞
,即時澄清或回應,以適時表達本署之立場,相關作法如下:
(一)本署輿情小組,由當日指揮督導官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署總
值日官、執勤官、各組室輪值人員、新聞報導相關之業務組室主管
(含業務承辦人)及公關科組成。
(二)輿情小組應立即回應之相關新聞議題,包括各級長官重視之事項、
立委關切質詢之事項、各縣市發生重大事件與消防業務相關之事項
、重大人命傷亡之災害防救事項及對本署形象有損之偏頗報導事項
等。
(三)輿情小組於每日上午六時及下午三時三十分報紙送達時,由值勤室
總值日官、執勤官及負責剪報之各組室輪值人員查閱報章媒體報導
有關本署應立即回應之相關新聞議題時,立即通報指揮督導官、相
關組、室主管(含業務承辦人)及公關科長(含新聞聯絡人),於
是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及下午四時,就相關新聞議題研擬回應新聞稿
或擬答(Q&A)資料,由指揮督導官核定並向署長說明後(新聞議
題 Q&A 於上午九時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新聞稿於上午十時及下
午六時前),交由公關科立即電傳內政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辦
公室及內政部國會組及發言人室,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
(四)另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監控即時新聞及跑馬燈時,發現有報導消防
相關事項,執勤官應研擬新聞議題,通報總值日官審核,並由總值
日官報請輪值之指揮督導官,視需要召集成立輿情小組,依本規定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