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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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消、
    志工及社會大眾踴躍投稿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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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稿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著作人授權本署利用其著作 (含重製及公開發表) 並刊載於消防月
      刊及消防電子報。
 (二) 著作人擔保其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專利權等情事,違者願負一切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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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件經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刊載,由本署支給稿費及簽報獎勵,方
    式如下:
 (一) 稿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稿費支給標準辦
      理,方式如下:
      1消防月刊:文字 (含表內文字) 每千字新臺幣 (以下同) 七百五
        十元;照片刊登於月刊封面者支給三千元,封底支給二千元,內
        頁全版支給一千元,內頁半版支給六百元,刊登版面半版以下 4
        *6  公分以上四百元,刊登版面 4*6  公分以下二百元;繪圖 (
        含手繪及電腦繪圖) 及漫畫每幅 (格) 四百元。
      2消防電子報:文字 (含表內文字)  (包括所連結之創作文字) 每
        千字七百五十元;照片 (包括所連結之創作照片) 每張四百元,
        繪圖 (含手繪及電腦繪圖) 及漫畫每幅 (格) 四百元。
 (二) 前款投稿之照片如使用公務器材、底片者,稿費則減半支給。
 (三) 獎勵:獎勵期間以每半年為度,由本署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統一簽辦
      ,前半年未達獎勵標準部分不得併計。每半年獎勵額度最高以嘉獎
      二次為限;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消、志工人員投稿消防電子報或
      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依下列規定覈實獎勵:
      1消防月刊:
       (1) 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二、○○○字以上未達六、○○○
            字或相片張數合計六張以上,未達十二張者嘉獎一次。
       (2) 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六、○○○字以上或相片張數達十
            二張以上者嘉獎二次,義消、志工發給獎狀乙幀。
      2消防電子報:
       (1) 經刊載每半年合計二十一則以上,三十則以下之消防人員嘉
            獎乙次。
       (2) 經刊載每半年合計三十一則以上之消防人員嘉獎二次;義消
            、志工則發給獎狀乙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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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月刊總編輯、編輯委員、執行編輯、執行秘書、協辦人員及消防
    電子報總編輯、副總編輯、審核委員、承辦及協辦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
 (一) 編輯委員及審核委員:以每半年為度,審稿未連續達三個月者不予
      獎勵;所審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稿件合計達三十篇以上者,得嘉
      獎一次。
 (二) 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及承辦人員: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
      嘉獎二次,兼任上開職務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得嘉獎一次
      ,未連續達三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 執行秘書及協辦人員: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一次,替代役人
      員放榮譽假二天,兼任上開職務未連續達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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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月刊通訊編輯員獎勵部分,由本署每半年就登載於月刊篇數統計
    評比,評比方式如下:
 (一) 消防花絮刊登總件數佔百分之二十。
 (二) 消防天地及志工園地等一般性文章總件數佔百分之四十。
 (三) 其他專題報導、工作研討及論述等專業性文章總件數佔百分之四十
      。
 (四) 以上合計分數前三名之通訊編輯員各嘉獎二次,第四至第六名各嘉
      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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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