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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勇消
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志工及社會大眾踴躍投稿消防月刊,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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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稿消防月刊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著作人授權本署利用其著作(含重製及公開發表)並刊載於消防月
刊。
(二)著作人擔保其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權利之情事,違者願負一切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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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件經消防月刊刊載,由本署支給稿費及簽報獎勵,方式如下:
(一)稿費:參考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稿費支給
標準辦理,文字(不含表內文字)每千字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
;照片每張一百元;漫畫每幅(格)一百元。但以電腦或網路擷取
畫面、電視或監視器翻拍畫面、書籍翻拍照片、引用他人照片翻拍
或受著作權保護之相關照片均不計稿費。
(二)獎勵:獎勵期間以每半年為度,由本署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統一簽辦
,前半年未達獎勵標準部分不得併計。每半年獎勵額度最高以嘉獎
二次為限;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消、志工人員投稿消防月刊並經
刊載者,依下列規定覈實獎勵:
1.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六,○○○字以上未達一萬二,○○○
字者,嘉獎二次。
2.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一萬二,○○○字以上,記功一次。
3.義消、志工經刊載每半年字數達六,○○○字以上發給獎狀乙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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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月刊編輯委員、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執行助理獎勵方
式如下:
(一)編輯委員:以每半年為度,審稿未連續達三個月者不予獎勵;所審
稿件合計達三十篇以上者,得嘉獎一次。
(二)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二次,
兼任上開職務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得嘉獎一次,未連續達
三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執行助理: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一次,替代役人員放榮譽假
二天,兼任上開職務未連續達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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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月刊通訊編輯員獎勵部分,由本署每半年就登載篇數統計評比,
規定如下:
(一)專業性文章(如專題探討、專業知識研討、災害案例解析…等論述
性專業文章)總件數佔百分之六十。
(二)一般性文章(如消防花絮、工作天地、搶救紀實…等)總件數佔百
分之四十。
前項合計分數列前三名之通訊編輯員各嘉獎二次,第四至第六名各嘉
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