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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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年度自行列管施政計畫 (以下
    簡稱自行列管計畫) 之考評作業,依據內政部年度列管施政計畫管制
    考核作業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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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經行政院核定之本署自行列管計畫。
三、自行列管計畫評核作業:
 (一) 組成評核小組,由本署綜合企劃組、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督
      察室主管組成,評核小組召集人由署長指定。
 (二) 年度終了,自行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比照部會列管計畫之年度考評
      格式辦理自評 (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本署
      研考單位提報本署評核小組辦理評核,並將評核結果簽陳署長核定
      後,於次年三月三十日前報部備查。
 (三) 考評小組行政作業所需人員由本署研考單位工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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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績評定及獎懲標準:
    各列管計畫由評核小組依列管計畫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評定成績,並
    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獎勵部分:考評項目 (目標達成度、進度控制結果、預算控制情形
      及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 之成績評定達八十五分以上者,計畫執
      行單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依下列核定之等級獎勵,每項計畫敘
      獎人數以三人為原則。
      1、九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其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單位相關
          主管各記功乙次。
      2、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為甲等;其主辦人員嘉獎兩次,
          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乙次。
 (二) 懲處部分:考評項目 (目標達成度、進度控制結果、預算控制情形
      及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 之成績評定未達七十五分者,計畫執行
      單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核定之等級予以議處。
      1、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為丙等;其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及
          主辦人員各申誡乙次。
      2、未達六十五分者為丁等;其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及主辦人員各記
          過乙次。
 (三) 不予獎懲部分:考評項目 (目標達成度、進度控制結果、預算控制
      情形及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 之成績評定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
      五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四) 計畫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實際支付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依其原
      核列之獎勵額度降一級獎。
 (五) 列管計畫在同一年度內已依其他規定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六) 同一單位辦理二個以上計畫,其相關主管及主辦人員之獎懲得累計
      並相互抵銷,主辦人員累計之獎懲以不超過一大功或記過乙次為限
      ;相關主管人員累計之獎懲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敘獎或記過乙次
      為限。
 (七) 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當年度有工安、衛生、環保不良紀錄或遭監察院糾正者。
      2、有預付款之計畫,因工作未完成,致預付款未全數扣回者。
      3、對於單純採購、增擴建工程或本年度只需完成少部分工作即可
          全數完工之跨年度計畫者。
      4、年中或考核有無故拖延、品質不佳或無法提供具體績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