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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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年度自行列管施政計畫 (以下
    簡稱自行列管計畫) 之考評作業,依據內政部年度列管施政計畫管制
    考核作業注意事項第12點第3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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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經行政院核定之本署自行列管計畫。
三、自行列管計畫評核作業:
 (一) 組成評核小組,由本署綜合企劃組、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督
      察室主管組成,評核小組召集人由署長指定。
 (二) 年度終了,自行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比照部會列管計畫之年度考評
      格式辦理自評 (如附表 1  至附表 3) ,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送
      本署研考單位提報本署評核小組辦理評核,並將評核結果簽陳署長
      核定後,於次年 3  月 30 日前報部備查。
 (三) 考評小組行政作業所需人員由本署研考單位工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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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績評定及獎懲標準:
    各列管計畫由評核小組依列管計畫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評定成績,並
    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複核分數達 95 分以上者
      為優等,85至未達 95 分者為甲等,75至未達 85 分者為乙等,65
      至未達 75 分者為丙等,未達 65 分者為丁等。其獎懲如下:
      1.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
        記功乙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單位相關
        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
        最高敘獎額度以計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
        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經評核為丁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記過一次。
 (二) 不予獎懲部分:考評項目 (目標達成度、進度控制結果、預算控制
      結果) 之成績評定75以上未達85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三) 計畫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實際支付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依其原
      核列之獎勵額度降一級?獎。
 (四) 列管計畫在同一年度內已依其他規定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五) 同一單位辦理二個以上計畫,其相關主管及主辦人員之獎懲得累計
      並相互抵銷,主辦人員累計之獎懲以不超過一大功或記過乙次為限
      ;相關主管人員累計之獎懲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敘獎或記過乙次
      為限。
 (六) 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當年度有工安、衛生、環保不良紀錄或遭監察院糾正者。
      2.有預付款之計畫,因工作未完成,致預付款未全數扣回者。
      3.對於單純採購、增擴建工程或本年度只需完成少部分工作即可全
        數完工之跨年度計畫者。
      4.年中或考核有無故拖延、品質不佳或無法提供具體績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