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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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強化港務消防隊執行港區火災預防
    及災害搶救等工作,爰就應行配置之各項裝備及其數量特訂定本基準
    。
二、港務消防隊之裝備分為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其中共同裝備係視各港
    災害防救、地區特性及人數,依下列災害種類或搶救任務需求分別配
    置。
 (一) 火災
 (二) 化學災害
 (三) 水域救生
 (四) 車禍救援
 (五) 震災
    前項裝備之種類及配置數量如後附配置表。但經本署認定之新裝備,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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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置表所列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均依性質區分為基本配備與輔助配
    備。輔助配備種類之配置數量,得參酌實際需求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