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泡沫滅火設備所使用之泡沫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
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
(一)組成:由本體、錐形螺帽、空氣吸入口、濾網或迴水板等之全部或
部分所構成。
(二)外觀:
1.泡沫噴頭裝置於配管上時,不得有損害機能之變形或破損等情形
。
2.內外表面不得有破損或造成使用上障礙之砂孔、毛邊、砂燒結、
咬砂、刮痕、龜裂等現象。
3.流體經過部分,應適當加工並清理乾淨。
4.沖壓加工品無龜裂或顯著沖壓皺褶。
5.濾網使用金屬網者,紋路表面不得有造成使用上障礙之刮痕、龜
裂、剝落、變形,或編織點錯誤、紋路交錯點鬆落等現象。
(三)核對設計圖面:噴頭之形狀及尺度應與申請所提設計圖面內容相符
。
二、材質:
(一)不得因日久變質而致影響性能。
(二)應為金屬材質,符合國家標準(如表 1 所示)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具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表 1
┌───────┬──────┬────┬──────────┐
│組成 │國家標準總號│標準名稱│適用材料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4、C3771 │
│ │ │金棒 │ │
│ ├──────┼────┼──────────┤
│本體 │CNS 4125 │青銅鑄件│BC6、BC6C │
│ ├──────┼────┼──────────┤
│ │CNS 3270 │不鏽鋼 │304 級以上 │
├───────┼──────┼────┼──────────┤
│濾網 │CNS 3476 │不鏽鋼線│304 級以上 │
├───────┼──────┼────┼──────────┤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 級以上 │
│迴水板 ├──────┼────┼──────────┤
│ │CNS 4383 │黃銅板及│C2600、C2680、C2720 │
│ │ │捲片 │、C2801 級以上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1、C3602、C3603 │
│壓緊圈、銅環、│ │金棒 │、C3604 級以上 │
│錐形螺帽、螺釘├──────┼────┼──────────┤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級以上 │
│ │ │ │ │
└───────┴──────┴────┴──────────┘
三、強度試驗:使用附圖 1 或附圖 2 所示之試驗裝置,將噴頭施以使
用壓力上限值之 1.5 倍水壓放射 2 分鐘後,不得發生脫落、變形
、破損或功能異常等情形。
四、放射量試驗:使用附圖 1 所示之整流筒,以清水在使用壓力之上限
值及下限值,各放射約 1 分鐘或測定 50ι (或 100ι)通過點之
時間,以換算每分鐘之放射量。該放射量應在噴頭標準放射量+5~0
%之範圍內。
五、泡沫分布試驗:使用泡沫分布試驗裝置(如附圖 2),依所採泡沫藥
劑種類及混合濃度之上、下限值,在泡沫噴頭裝置高度之上、下限位
置,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分別使泡沫噴頭放射 1 分鐘,
以測量各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重量,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平均值
及最低值,均應在下表(表 2)之規定值以上。泡沫水溶液比重以(
計算之。
表 2 單位:ι/min
┌─────────────┬────────────┐
│ │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量│
│泡沫藥劑種類 ├─────┬──────┤
│ │平均值 │最低值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0.65 │0.26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0.80 │0.32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0.37 │0.15 │
└─────────────┴─────┴──────┘
(一)裝置高度:從採集盤上緣垂直計算至噴頭下端。裝置高度不得大於
其使用範圍之下限值,並不得小於其上限值,裝置間隔距離則為 3
m以上。
(二)採集總面積:先分別取得平均長度、寬度(由兩端及中心點測得之
三個數值,取其平均值),再依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長度(m)x平均寬度(m)-0.4 (㎡)=採集總面積(㎡
)
(三)放射時間之量測:自閥門開啟至閥門關閉之時間為 60 秒。但試驗
設備係採圖 1 至圖 4 之任一種方式者,依圖示方式計算其放射
時間。
(四)上開試驗實施前,應先記錄下述時間:自閥門開啟至泡沫噴頭開始
放射之時間、自閥門開啟至達到使用壓力的上限或下限為止之時間
、自閥門關閉至泡沫噴頭停止放射之時間。
(五)採集盤之容器,由受檢者分別標示其重量,試驗實施前應抽取其中
10 個採集盤,測定其重量。標示重量和測定重量相差達 20 g 以
上時,全部採集盤均須測重。
(六)測定時應使用桿秤或其他經校正之量重工具。
(七)採集盤所採集之泡沫水溶液量接近合格與否之判定值時,須以更準
確之測定方法再行量測。如泡沫自採集盤溢流入鄰接之採集盤,測
定時得不考慮採集盤間液量之增減
(八)試驗結果如未達表 2 之規定值以上,惟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得視為合格:
1.未達表 2 所列規定值之採集盤在 5 個以下者。
2.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與其超過規定值之各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
平均值,在表 3 規定之平均值以上。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相互
連接,可視之為群組,計算其與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平均值。供
計算平均值之採集盤,不得計算 2 次以上。
3.分布量比所求得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均不得超過 1.20 ,其計算方
式如下:
4 個放射量試驗試樣之平均射量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
採集總面積(㎡) 放射量(ι/min/㎡)
每單位時間採集之泡沫水溶液合計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液量(ι/min/㎡)
每單位時間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液量
────────────────=分布量比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六、放射密度:與泡沫分布試驗同時進行,其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
度應符合下表(表 3)之規定。
表 3 單位:ι/min‧㎡
┌─────────────┬─────────────┐
│泡沫藥劑種類 │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度│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5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8.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3.7 │
└─────────────┴─────────────┘
七、發泡倍率試驗:依附圖 3 所示之試驗裝置,配置四個噴頭,在所使
用藥劑之濃度上限值及下限值,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進行放
射,測量其發泡倍率(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該發泡倍率須在
五倍以上。兩個量筒中,其中如有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
力上限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八、25%還原時間試驗:與發泡倍率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發泡後,其 25% 還原時間應在下表(表 4)所列之規定值
以上。兩個量筒中,如其中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力上限
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表 4 單位:sec
┌─────────────┬─────────────┐
│泡沫藥劑種類 │25%還原時間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0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3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60 │
└─────────────┴─────────────┘
九、滅火試驗:依附圖 2 配置四個泡沫噴頭,並依附圖 4 所示,下方
置一鐵製燃燒盤(長 200 cm x寬 100 cm x高 20 cm),燃燒盤內
注入水 60 ι、汽車用無鉛汽油(符合 CNS 12614 者)60ι。泡沫
噴頭之裝置位置應在其裝置高度下限值處(高度之量測係指自下方燃
燒盤上緣起至噴頭下端間之距離),依各該滅火藥劑種類及其濃度下
限值之泡沫水溶液,於點火 1 分鐘後,以泡沫噴頭使用壓力下限值
放射 1 分鐘。須能於 1 分鐘內有效滅火,且放射停止後,1 分鐘
內不得復燃。
滅火時,有關泡沫水溶液放射時間之量測,依五、(三)之規定為之
。
十、標示:在泡沫噴頭表面顯而易見處,以鑄造或刻印等不易磨滅之方法
,詳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並對照申請圖說,檢查是否符合。
(一)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型號
十一、試驗之一般條件:施行各項試驗之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及各項試驗
結果之數值計算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試驗場所之溫度及濕度,原則上以標準溫
度狀態(20 ±15 ℃)、標準濕度狀態(65 ±20 %)、微風狀
態(風速在 3.4 m/sec 以下)為準。但泡沫分布試驗及滅火試
驗,則應控制在無風狀態(風速在 0.5 m/sec 以下)進行試驗
。溫度及濕度在試驗開始時及完成時均應記錄。
(二)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各項試驗結果所得數據,依數值修整法
(參考 CNS11296 〔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之附錄 B)加以修
整,其修整間隔應依下表(表 5)之規定。
表 5
┌───────────┬──────────────┐
│項 目 (量) │修整間隔 │
├───────────┼──────────────┤
│放射壓力 │使用壓力計刻度之1/2 │
├───────────┼──────────────┤
│放射量 │0.1 kg │
├───────────┼──────────────┤
│泡沫分布量 │5g 或 5mι │
├───────────┼──────────────┤
│時間 │0.1sec │
├───────────┼──────────────┤
│發泡倍率 │1/10 倍 │
├───────────┼──────────────┤
│試驗裝置尺寸 │10mm 或 1cm │
└───────────┴──────────────┘
型式試驗前,應確認泡沫原液比重、PH 值及粘度,並加以記錄
。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20 個(型式變更時亦同)。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試樣數如下表(表 6)所示。
表 6
┌──────────┬────────────────┐
│試驗項目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20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20 │
├──────────┼────────────────┤
│放射量試驗 │20 │
├──────────┼────────────────┤
│強度試驗 │4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4 │
├──────────┼────────────────┤
│25%還原時間試驗 │4 │
├──────────┼────────────────┤
│滅火試驗 │4 │
└──────────┴────────────────┘
(二)試驗流程
┌──────────┐
│ 外觀‧標示試驗 │ (20)
└────┬─────┘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 (20)
└────┬─────┘
│
┌────┴─────┐
│ 放射量試驗 │ (20)
└────┬─────┘
│(4)
┌────┬────┼────┬────┐
│ │ │ │ │
┌┴┐ ┌┴┐ ┌┴┐ ┌┴┐ ┌┴┐
│強│ │泡│ │發│ │25│ │滅│
│度│ │沫│ │泡│ │%│ │火│
│試│ │分│ │倍│ │還│ │試│
│驗│ │布│ │率│ │原│ │驗│
│ │ │試│ │試│ │時│ │ │
│ │ │驗│ │驗│ │間│ │ │
│ │ │ │ │ │ │試│ │ │
│ │ │ │ │ │ │驗│ │ │
└─┘ └─┘ └─┘ └─┘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1.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7)之規定量測。
表 7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噴嘴口徑 │Ο │
├──────┼──────┤
│裝接部螺紋 │Ο │
├──────┼──────┤
│空氣吸入口 │Ο │
├──────┼──────┤
│錐形螺帽 │Ο │
├──────┼──────┤
│迴水板 │Ο │
├──────┼──────┤
│其他重要部分│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
應與申請時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2.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元時間及滅火性能試驗等項目
之實施,依下表(表 8)之規定。
表 8
┌──┬──┬──┬───┬────┬────┬───────┐
│混合│裝置│使用│申請時│型式試驗│個別認可│試驗項目 │
│濃度│高度│壓力│ │型式變更│ │ │
├──┼──┼──┼───┼────┼────┼───┬───┤
│ │ │上限│◎ │- │- │ │ │
│ │上限├──┼───┼────┼────┤ │ │
│ │ │下限│◎ │- │- │ │ │
│上限├──┼──┼───┼────┼────┤ │- │
│ │ │上限│◎ │- │- │ │ │
│ │下限├──┼───┼────┼────┤分布 │ │
│ │ │下限│◎ │- │- │ │ │
├──┼──┼──┼───┼────┼────┤發泡 │ │
│ │ │上限│◎ │- │- │ │ │
│ │上限├──┼───┼────┼────┤還原 ├───┤
│ │ │下限│◎ │- │- │ │滅火 │
│下限├──┼──┼───┼────┼────┤ ├───┤
│ │ │上限│◎ │○ │○ │ │- │
│ │下限├──┼───┼────┼────┤ ├───┤
│ │ │下限│◎ │○ │○ │ │滅火 │
└──┴──┴──┴───┴────┴────┴───┴───┘
備註:1.◎係指申請時需提出廠內試驗成績記錄表
2.○係指實際實施之條件項目。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述四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四、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
點或輕微缺點者,得補正試驗一次。
補正試驗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仍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
有關泡沫噴頭之型式區分及型式變更範圍,依下表(表 9)之規定。
表 9
┌────────┬────────┬──────────┐
│型式區分 │型式變更 │輕微變更 │
├────────┼────────┼──────────┤
│1.使用不同種類之│1.本體材質變更 │1.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
│ 泡沫滅火藥劑者│ │ 之變更 │
│ 。 │ │ │
├────────┼────────┼──────────┤
│2.使用壓力範圍或│2.錐形螺帽及噴嘴│2.耐蝕加工方法變更 │
│ 放射量不同者 │ 口徑、形狀之變│ │
│ │ 更 │ │
├────────┼────────┼──────────┤
│3.外觀或形狀完全│3.空氣吸入口之形│3.尺度之容許誤差之變│
│ 相異者 │ 狀、尺寸變更 │ 更 │
│ │4.濾網或迴水板之│ │
│ │ 形狀、尺寸變更│ │
│ │5.連接配管之裝接│ │
│ │ 螺紋變更 │ │
└────────┴────────┴──────────┘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6
至附表 8。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1 至附表 5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表 10) 所示。
表 10
┌────────┬──────────────────┐
│試驗項目 │個別認可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 │驗之試樣數 │
├────────┼──────────────────┤
│組成‧形狀及尺度│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試驗 │驗之試樣數 │
├────────┼──────────────────┤
│放射量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強度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2 │
├────────┼──────────────────┤
│25%還原時間試驗│2 │
└────────┴──────────────────┘
(二)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11) 之規定量測。
表 11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裝接部螺紋│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應
與申請資料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三)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原時間等試驗項目之實施,準用
表 8 之規定。
三、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二)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試驗紀錄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
欄中。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
規定,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判
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上開規定判定之。
五、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2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視為
不合格。
但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時,得補正試驗一次。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該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上述(一)、1 之處置後,仍未
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出。
七、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之規定。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則依下表(表 12) 之規定:
表 12
┌─────┬─────────┬──────┬─────┐
│寬鬆試驗 │普通試驗 │嚴格試驗 │最嚴格試驗│
├─────┼─────────┼──────┼─────┤
│有下列情形│一、符合下列全部條│一、第一次試│一、完成品│
│之一者,自│ 件時,自次一批│ 驗累計有│ 質改善│
│次一批起調│ 起調整為嚴格試│ 三批次不│ 後,以│
│整為普通試│ 驗: │ 合格,自│ 此等級│
│驗: │ 1.第一次試驗之│ 次一批起│ 進行試│
│一、第一次│ 批次不合格。│ 調整為最│ 驗。 │
│ 試驗之│ 2.第一次試驗不│ 嚴格試驗│二、第一次│
│ 批次不│ 合格之批次與│ 。(進行│ 試驗連│
│ 合格。│ 前四批,合計│ 品質勸導│ 續五批│
│二、五批中│ 連續五批(未│ 改善) │ 均合格│
│ 有二批│ 滿五批時,以│二、第一次試│ ,自次│
│ 補正試│ 實際批數計算│ 驗連續五│ 一批起│
│ 驗或附│ )之試樣中,│ 批均合格│ 調整為│
│ 加條件│ 不良品之總數│ ,自次一│ 嚴格試│
│ 後合格│ 達嚴格試驗之│ 批起調整│ 驗。 │
│ 。 │ 界限數以上。│ 為普通試│ │
│ │ (致命缺點以│ 驗。 │ │
│ │ 嚴重缺點累計│ │ │
│ │ ) │ │ │
│ │二、五批中出現有二│ │ │
│ │ 批補正,自次一│ │ │
│ │ 批起調整為嚴格│ │ │
│ │ 試驗。 │ │ │
│ │三、符合下列全部條│ │ │
│ │ 件時,自次一批│ │ │
│ │ 起調整為寬鬆試│ │ │
│ │ 驗: │ │ │
│ │ 1.第一次試驗連│ │ │
│ │ 續十批均合格│ │ │
│ │ 。 │ │ │
│ │ 2.在三個月以內│ │ │
│ │ 有申請個別認│ │ │
│ │ 可者。 │ │ │
└─────┴─────────┴──────┴─────┘
九、其他
寬鬆試驗之受檢個數未達 281 個時,依普通試驗之方式進行。
4
肆、缺點判定表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表13) 之規定
判定。
表 13
┌────┬────┬─────┬──────┬─────┐
│試驗項目│致命缺點│嚴重缺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
├────┼────┼─────┼──────┼─────┤
│外觀 │ │1.申請之構│1.標示事項脫│1.標示事項│
│、 │ │ 造、材質│ 落。 │ 有誤或判│
│標示 │ │ 與實際不│2.出現有影響│ 讀困難。│
│、 │ │ 符。 │ 性能之砂孔│2.尺度容許│
│組成 │ │2.零組件脫│ 、龜裂、變│ 誤差不符│
│、 │ │ 落。 │ 形或加工不│ 。 │
│形狀 │ │ │ 良等情形。│3.銘板剝離│
│、 │ │ │3.螺紋無法鎖│ 。 │
│尺度 │ │ │ 緊達一圈以│4.對施工者│
│ │ │ │ 上。 │ 產生不便│
│ │ │ │4.推拔螺紋尺│ 。 │
│ │ │ │ 度以環規測│5.未達破壞│
│ │ │ │ 量時,超過│ 強度之變│
│ │ │ │ 1 個峰以上│ 形、皺摺│
│ │ │ │ 。 │ 。 │
│ │ │ │5.濾網、迴水│6.螺紋無法│
│ │ │ │ 板等之龜裂│ 鎖緊達半│
│ │ │ │ 或變形等不│ 圈以上一│
│ │ │ │ 良情形。 │ 圈以下。│
├────┼────┼─────┼──────┼─────┤
│強度 │ │濾網、迴水│濾網、迴水板│ │
│ │ │板脫落。 │等有變形或鬆│ │
│ │ │ │脫等不良情形│ │
│ │ │ │。 │ │
├────┼────┼─────┼──────┼─────┤
│放射量 │1.超過標│ │1.超過標準值│超過標準值│
│ │ 準值15│ │ 達10%以上│達 5 %以│
│ │ %以上│ │ ,但未滿15│上,但未滿│
│ │ 。 │ │ %。 │10%。 │
│ │2.低於標│ │2.低於標準值│ │
│ │ 準值 5│ │ 5 %以下。│ │
│ │ %以上│ │ │ │
│ │ 。 │ │ │ │
├────┼────┼─────┼──────┼─────┤
│泡沫 │ │1.平均值未│ │ │
│分布量 │ │ 達規定值│ │ │
│ │ │ 。 │ │ │
│ │ │2.未滿規定│ │ │
│ │ │ 最低值之│ │ │
│ │ │ 採集盤在│ │ │
│ │ │ 6 個以上│ │ │
│ │ │ ;或在 5│ │ │
│ │ │ 個以下但│ │ │
│ │ │ 仍未符合│ │ │
│ │ │ 判定基準│ │ │
│ │ │ 。 │ │ │
│ │ │3.分布量比│ │ │
│ │ │ 超過1.20│ │ │
├────┼────┼─────┼──────┼─────┤
│發泡倍率│未達規定│ │ │ │
│與25%還│值 │ │ │ │
│原時間 │ │ │ │ │
└────┴────┴─────┴──────┴─────┘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列設置,未列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始准適用
之。
┌──────┬─────────────────┬───┐
│ 項 目 │ 規 格 │數 量│
├──────┼─────────────────┼───┤
│抽樣表 │本標準中有關抽樣法之規定 │1 份 │
├──────┼─────────────────┼───┤
│亂數表 │CNS 2779 或本標準中有關之規定 │1 份 │
├──────┼─────────────────┼───┤
│計算器 │8 位數以上 │1 只 │
├──────┼─────────────────┼───┤
│磅秤 │量測範圍:被檢物重量之 1.5 倍,最│1 台 │
│ │小刻度 1g 。 │ │
├──────┼─────────────────┼───┤
│小鏡子 │名片大小 │1 個 │
├──────┼─────────────────┼───┤
│放大鏡 │約 4 倍 │1 個 │
├──────┼─────────────────┼───┤
│管用螺紋範規│推拔螺紋用 PT 1/2、3/4 │1 個 │
├──────┼─────────────────┼───┤
│分厘卡 │測定範圍 0 至 25mm,最小刻度 │1 個 │
│ │0.01mm ,精密度 ±0.005mm │ │
├──────┼─────────────────┼───┤
│針盤指示量規│測定範圍 0 至 5mm,指針之穩定度 │1 個以│
│刻度 0.01mm │0.3 刻度以下 │上 │
│附磁鐵座 │回程誤差,最大 0.003mm , │ │
│ │廣範圍精密度最大 0.01mm │ │
│ │狹範圍精密度最大 0.008mm │ │
├──────┼─────────────────┼───┤
│游標卡尺 │測定範圍 0 至 150mm,精密度 1/50 │1 個 │
│ │mm,1 級品 │ │
├──────┼─────────────────┼───┤
│碼錶 │1 分計,附積算功能,精密度 1/5 s │1 個以│
│ │ │上 │
├──────┼─────────────────┼───┤
│重錘式標準壓│測定範圍 0 至35 kgf∕cm2 以上 │1 套 │
│力計 │ │ │
├──────┼─────────────────┼───┤
│乾溼球溫度計│一般市面上販售品 │1 個 │
├──────┼─────────────────┼───┤
│耐洩漏試驗機│1.能一次同時試驗樣品 20 個以上者。│1 套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
│ │ 倍者。 │ │
│ │3.用空氣壓力作試驗者,應能將樣品裝│ │
│ │ 在水中,並能使其與水面約成 45 度│ │
│ │ 。 │ │
├──────┼─────────────────┼───┤
│設計載重,框│1.力量計:最小刻度 2kg,能提供撒水│1 台 │
│架抗拉力試驗│ 頭試驗載重 1.5 倍以上之載重量。│ │
│機 │2.針盤指示量最小刻度 0.01mm ,附有│ │
│ │ 磁鐵座。 │ │
├──────┼─────────────────┼───┤
│水鎚試驗機 │1.活塞式幫浦:具有一次同時試驗 8 │1 套 │
│ │ 個之性能者。 │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
│ │ 倍者。 │ │
├──────┼─────────────────┼───┤
│鹽霧腐蝕試驗│1.能將溫度控制在 35±2℃ 以內。 │1 套 │
│機 │2.具有相對溫度、濕度控制功能者 │ │
├──────┼─────────────────┼───┤
│動作溫度試驗│1.高溫液槽:能一次放入 8 個以上之│1 套 │
│機 │ 樣品且能使液溫均勻者。 │ │
│ │2.應設置攪拌裝置,溫度計採雙套管式│ │
│ │ 水銀溫度計。 │ │
├──────┼─────────────────┼───┤
│熱氣流感應試│1.能對撒水頭施以空氣壓力 1.0 kgf∕│1 套 │
│驗機 │ cm2 者。 │ │
│ │2.氣流溫度能控制在規格值 ±2℃ 以 │ │
│ │ 內。 │ │
│ │3.氣流速度能控制在規格值 ±0.1m/s │ │
│ │ 以內。 │ │
├──────┼─────────────────┼───┤
│放水量試驗機│1.加壓放水裝置。 │1 套 │
│ │2.整流筒:應符合規格。 │ │
│ │3.測定水量裝置。 │ │
│ │4.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
│ │ 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