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自動撒水設備使用之密閉式撒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
及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標準型撒水頭:將加壓水均勻撒出,形成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圓
形分布者。
(二)小區劃型撒水頭:與標準型撒水頭有別,係將加壓水分撒於地面及
壁面,以符合”壹、十四、(二)、 1 及 2”試驗規定。
(三)側壁型撒水頭:將加壓水均勻撒出,形成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
圓形分布者。
(四)迴水板:在噴頭之頂端,使加壓水流細化並分撒成規定撒水形狀之
元件。
(五)設計載重:裝配撒水頭預先設定之重量。
(六)標示溫度:撒水頭預先設定之動作溫度,並標示於撒水頭本體。
(七)最高周圍溫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溫度;但標示溫度未滿 75 ℃者
,視其最高周圍溫度一律為 39 ℃。
Ta=0.9 Tm-27.3
Ta:最高周圍溫度(℃)
Tm:撒水頭之標示溫度(℃)
(八)放水壓力:以放水量試驗裝置(整流筒)測試撒水頭之放水狀況所
呈現之靜水壓力。
(九)框架:撒水頭之支撐臂及其連接部分。
(十)感熱元件:加熱至某一定溫度時,會破壞或變形引發撒水頭動作之
元件,包括:
1.易熔元件:易熔性金屬或易熔性物質構成之感熱元件。
2.玻璃球:將工作液密封於玻璃球體內之感熱元件。
(十一)釋放機構:撒水頭中由感熱及密封等零件所組成之機構;即撒水
頭啟動時,能自動脫離撒水頭本體之部分。
(十二)沉積:撒水頭受熱動作後,釋放機構中之感熱元件或零件之碎片
滯留於撒水頭框架或迴水板等部位,明顯影響撒水頭之設計形狀
撒水達 1 分鐘以上之現象,即稱之。
二、構造
(一)基本構造:撒水頭組裝所用之螺紋應為固定,其固定力應在下列規
定數值以上,且該力矩應在無載重狀態下測定。
1.因裝接於配管作業而受影響之部分為 200 kgf-cm 。
2.組裝後受外力影響之部分為 15 kgf-cm。
3.前述兩項以外之部分為 2 kgf-cm 。
(二)裝接部螺紋:撒水頭依標稱口徑之區分,其裝接部螺紋應符合 CNS
4108 液壓或氣壓管路用接頭螺紋之規定(如表 1 所示),且螺
紋標稱應與撒水頭之標示相符。
表 1
┌───────┬─────────┐
│標稱口徑 │螺紋標稱 │
├───────┼─────────┤
│10 A、15 A │PT 1/2 │
├───────┼─────────┤
│20 A │PT 1/2 或 PT 3/4 │
└───────┴─────────┘
(PT 為管用推拔螺紋)
(三)外觀:以目視就下列各部分檢查有無製造上之缺陷。
1.易熔元件、框架、調整螺釘等承受負載之部分,不得有龜裂、破
壞、加工不良等損傷,或嚴重斷面變形。
2.迴水板應確實固定,不得有龜裂、砂孔、鰭片壓損、變形,或流
水衝擊所致之表面損傷。
3.調整螺釘之螺母部分及尖端之形狀,不得對撒水產生不良影響。
4.調整螺釘應確實固定。
5.裝接部分之螺紋形狀應符合標準,不得有破損、變形之現象。
6.噴嘴部分不得有損傷、砂孔、變形等不良現象。
7.墊片部分不得有位置偏差或變形現象,且不得重覆使用。
8.玻璃球內之氣泡大小應穩定,且玻璃容器上不得出現有害之傷痕
及泡孔。
9.撒水頭表面不得有危及處理作業之鐵銹或損傷。
(四)核對設計圖面:撒水頭之構造、材質、各部分尺度、加工方法等,
應符合所設計圖面記載內容。
1.與性能或機能有直接關係之圖說,應註明許可差。
2.各組件之圖說應註明製造方法(例如鑄造方法、裝配方向等)。
三、材質:撒水頭所用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裝置部位及框架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4336(黃銅鑄件)、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耐熱性。
(二)迴水板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CNS 4383(黃銅板
及捲片),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耐熱性者。
(三)撒水頭使用本基準規定以外之材質時,應提出其強度、耐蝕性、耐
熱性之證明文件。
(四)墊片等如使用非金屬材料,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測試:
1.將撒水頭放置於 140 ± 2 ℃恆溫槽中(標示溫度在 75 ℃以上
,採最高周圍溫度 +100 ℃),經過四十五天後,置於常溫二十
四小時,復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2.依”四、(二)”規定之環境溫度試驗後,進行”十一(三)”
功能動作試驗,檢視是否正常。
四、強度試驗
(一)耐洩漏試驗
1.將撒水頭施予 25 kgf∕cm2 之靜水壓力,保持 5 分鐘不得有
漏水現象。
2.以目視檢查有困難者,則將撒水頭之墊片部分用三氯乙烯洗滌乾
淨、放置乾燥後,裝接於空氣加壓裝置之配管上,然後將撒水頭
浸入水中,施予 25 kgf∕cm2 之空氣壓力 5 分鐘,檢查有無
氣泡產生,據以判斷有無洩漏現象。
(二)環境溫度試驗
1.就表 2 所列標示溫度區分對應之試驗溫度,或較標示溫度低 1
5 ℃之溫度,由兩者中擇其較低溫度作為試驗溫度,將撒水頭投
入在試驗溫度±2 ℃以內之恆溫槽內 30 天。
表 2
┌───────────┬─────┐
│標示溫度區分 │試驗溫度 │
├───────────┼─────┤
│未滿 75 ℃ │52 ℃ │
├───────────┼─────┤
│75 ℃以上未滿 121 ℃│80 ℃ │
├───────────┼─────┤
│121 ℃以上未滿 162 ℃│121 ℃ │
├───────────┼─────┤
│162 ℃以上未滿 200 ℃│150 ℃ │
├───────────┼─────┤
│200 ℃以上 │190 ℃ │
└───────────┴─────┘
2.本試驗完畢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三)衝擊試驗
1.由任意方向施予撒水頭最大加速度 100 g(g 為重力加速度)之
衝擊 5 次後,應無損壞和零件移位、鬆動等現象。
2.本試驗完畢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四)裝配載重試驗
1.將撒水頭固定裝置於拉抗力試驗機上,用最小刻度 0.01 mm 之
針盤指示量規(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最小刻度 0
.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裝置在框架之
前端或迴水板上,以測量感熱元件動作時框架之變形量。
2.確認針盤指示量規指示為零,穩定後,以火焰、熱風或其它適當
方法使感熱元件動作後 2 分鐘,俟針盤指針穩定後,讀取針盤
指示之變形量至 0.001 mm (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
用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
作為框架變形量之實測值Δ X(mm)。
3.再將框架緩慢增加負載至其變形量(Δ X)恢復為零,載重值讀
取至 1 kgf,以此作為框架之裝配載重(Fx),其值取至個位數
,小數點以下不計。
4.依下列公式計算框架裝配載重(Fx)對設計載重(F) 之偏差,
其值取至個位數。
FX–F
偏差(%)=───×100
F
(五)框架永久變形量試驗
1.進行前項裝配載重試驗之”1及2”後,對框架緩慢增加負載,
以撒水頭軸心方向,自外部施予設計載重拉力,讀取針盤指示之
框架變形量至 0.001 mm (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
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此
即框架變形量Δ Y(mm)。
2.依前述”1”,對框架施以 2 倍設計載重拉力,然後立即除去
載重至零,並測量此時框架之殘留延伸量至 0.001 mm (標準變
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
量規讀取至 0.0001 mm),此即框架永久變形量Δ Z(mm)。
3.依下列公式計算變形比,其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個位。
ΔZ
變形比(%)=──×100
ΔY
五、易熔元件之強度試驗:將易熔元件由撒水頭拆下,依正常裝配狀態安
裝在試驗夾具中(其受力狀態應與正常裝配時完全相同),然後放入
規定溫度之試驗箱中,施予規定載重連續 10 天,該易熔元件不得發
生變形或破損現象。
(一)規定溫度為 20 ℃。但撒水頭標示溫度在 75 ℃以上者,採用該撒
水頭之最高周圍溫度減去 20 ℃之溫度。且試驗箱之溫度應在規定
溫度±2 ℃以內。(ta=0.9 tm–27.3;ta 為最高周圍溫度,tm
標示溫度)。
(二)規定載重係由框架設計載重 F(kg)與槓桿比所求出對易熔元件之
載重,乘以 13 倍為其規定載重,此值取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不
計。
六、玻璃球之強度試驗
(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
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
(閃火點超過試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
度開始以不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玻璃球內之氣
泡消失或達標示溫度之 93 %為止。立即將撒水頭從液浴中取出置
於大氣中自然冷卻,直至玻璃球內之氣泡重新出現。冷卻時應保持
玻璃球之密封尖朝下。如此重覆試驗 6 次後,玻璃球不得出現龜
裂或破損現象。
(二)玻璃球之冷熱衝擊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應
採用之液體種類如”六(一)”)。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
開始以不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低於標示溫度 1
0 ℃之溫度,保持 5 min 後,將撒水頭取出,使玻璃球之密封尖
朝下,立即浸入 10 ℃之水中,玻璃球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現象。
(三)玻璃球之加載試驗:以撒水頭軸心方向對其施加 4 倍之設計載重
,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現象。
1.加載負荷時應注意勿使其遭受其它外力撞擊,加載速度應為 100
0 ±100 kgf∕min。
2.本試驗後,應依”(一)”進行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 3 次,
且在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 15 min ,藉溫度變化
以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之異常現象。
七、釋放機構之強度試驗:以撒水頭軸心方向由外部施予撒水頭之釋放機
構設計載重之 2 倍載重,用目視檢查,釋放機構不得發生變形、龜
裂或破損現象。如感熱元件為玻璃球,應依”六、(一)”進行玻璃
球之加熱冷卻試驗 3 次,且在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
15 min,藉溫度變化以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之異常現象。
八、振動試驗:施予撒水頭全振幅 5 mm,振動頻率每分鐘 1500 次之振
動 3 小時後,撒水頭各組件應無鬆動、變形或損壞現象。本試驗後
,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九、水鎚試驗:將撒水頭依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在水鎚試驗機(活塞式幫浦
)上,以 3.5 kgf∕cm2 到 35 kgf∕cm2 之交變水壓,每秒交變 1
次,對撒水頭進行連續 4000 次之水鎚試驗。本試驗後,應依”四、
(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十、腐蝕試驗
(一)應力腐蝕試驗:撒水頭得依下列”1或2”兩種方式進行應力腐蝕
試驗。
1.硝酸亞汞應力腐蝕試驗
(1)將撒水頭浸入重量百分比濃度為 50 %之硝酸溶液中 30 秒,
取出後以清水沖洗,然後將其浸入重量百分比 1 %之硝酸亞
汞 [Hg2 (NO3)2‧3H2O] 溶液中,此溶液之用量為每試一個
撒水頭需 200 ml 以上,並按每 100 ml 溶液中加入重量百分
比濃度為 50 %之硝酸溶液 1 ml 。將撒水頭在 20 ±3 ℃之
液溫下浸泡 30 min ,取出撒水頭,沖洗、乾燥後,仔細檢查
,其任何部位不得出現會影響性能之龜裂、脫層或破損現象。
(2)本試驗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並應依”十
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功能試驗。
2.氨水應力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玻璃試驗箱中進行,試驗箱內放一個平底大口之玻璃
容器。按照每 1 cm3 之試驗容積加氨水 0.01 ml 之比例,
將比重為 0.94 之氨水加入玻璃容器中。讓其自然揮發,以便
在試驗箱內形成潮濕之氨和空氣之混合氣體。其成分約為:氨
35 %;水蒸氣 5 %;空氣 60 %。
(2)將撒水頭去掉油脂,懸掛在試驗箱之中間部位。試驗箱內之溫
度應保持在 34 ±2 ℃,歷時 10 天。試驗後,將撒水頭沖洗
、乾燥,再仔細檢查,其任何部位不得出現會影響性能之龜裂
、脫層或破損現象。
(3)本試驗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並應依”十
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功能試驗。
(二)二氧化硫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玻璃試驗箱(5l)中進行。箱底盛入濃度為 40g/l 之
硫代硫酸鈉(Na2S2O3)水溶液 500 ml。另準備溶有硫酸 156ml
之水溶液 1000 ml,每隔 12 小時將此水溶液 10ml 加入試驗箱
中,使其產生亞硫酸氣(H2SO3) 。
2.將撒水頭懸掛於試驗箱之中間部位。試驗箱內之溫度應保持在 4
5 ±2 ℃,濕度應在 90 %以上,歷時 4 天,試驗後,撒水頭
各部位不得出現明顯之腐蝕或損壞現象。
3.本試驗後,應依”十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
功能試驗。
(三)鹽霧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鹽霧腐蝕試驗箱中進行。用重量百分比濃度 20 %之鹽
水溶液噴射而形成鹽霧。
鹽水溶液之密度為 1.126 至 1.157 g/cm3 ,pH 值為 6.5
至 7.2。
2.將撒水頭按正常之安裝形式,用支撐架懸掛在試驗箱之中間部位
。試驗箱之溫度應為 35 ±2 ℃。應收集從撒水頭上滴下之溶液
,不使其回流到儲液器中作循環使用。在試驗箱內至少應從兩處
收集鹽霧,以便調節試驗時所用之霧化速率和鹽水溶液之濃度。
對於每 80 cm2 之收集面積,連續收集 16 小時,每小時應收集
到 1.0 至 2.0 ml 之鹽水溶液,其重量百分比濃度應為 19 %
至 21 %。
3.本試驗歷時 10 天。試驗結束後,取出撒水頭,在溫度 20 ±5
℃、相對濕度不超過 70 %之環境中乾燥 7 天後,撒水頭各部
位不得出現明顯之腐蝕或損壞現象。
4.本試驗後,應依”十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
功能試驗。
十一、動作試驗
(一)動作溫度試驗
1.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
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
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10 ℃之溫度開始以不
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撒水頭動作(釋放機
構應能完全分解,如屬玻璃球型,其玻璃球應破損)為止,實
測其動作溫度。實測值 α0(℃)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
一位。此動作溫度實測值就易熔元件型應在其標示溫度之 97
%至 103 %之間;就玻璃球型應在其標示溫度之 95 %至 1
15 %之間。
2.依下列公式計算動作溫度實測值(α 0)與標示溫度(α)之
偏差,其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一位。
α0–α
偏差(%)=────×100
α
(二)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試驗
1.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
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驗溫
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開始以不超過 0
.5 ℃/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至玻璃球內氣泡消失之溫度或達
標示溫度之 93 %,反覆試驗 6 次,求其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
均值β 0(℃),此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一位。玻璃球
之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均值,應在氣泡消失溫度申請值之 97 %
至 103 %之間。
2.依下列公式計算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均值β 0 對申請值β之偏
差,此值取至小數點第一位。
β0–β
偏差(%)=────×100
β
3.本試驗與”六、(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同時進行。
(三)功能試驗
1.功能試驗裝置參考附圖 1 所示,將撒水頭依正常使用之安裝形
式進行安裝測試。
2.對於撒水頭之每個正常安裝位置,在 0.5 、3.5 、10 kgf∕cm2
之水壓下,分別進行功能試驗。撒水頭啟動後,在 5 秒內達到
規定壓力;撒水時間應不少於 90 秒。
3.撒水頭應啟動靈活、動作完全,在啟動後達到規定壓力,應仔細
觀察,如出現沉積現象,不得超過 1 分鐘。
十二、感度-熱氣流感應試驗:按撒水頭標示溫度區分及感度種類,依表
3 設定水平氣流試驗條件,其實際動作時間,應在下列公式所計算
之動作時間(t 值)內。
表 3
┌──────┬────┬──────────────┐
│ │ │試驗條件 │
│標示溫度區分│感度種類├─────┬────────┤
│ │ │氣流溫度℃│氣流速度(m/s)│
├──────┼────┼─────┼────────┤
│未滿 75 ℃ │第一種 │135 │1.8 │
│ ├────┼─────┼────────┤
│ │第二種 │197 │2.5 │
├──────┼────┼─────┼────────┤
│75 ℃以上未│第一種 │197 │1.8 │
│ ├────┼─────┼────────┤
│滿 121 ℃ │第二種 │291 │2.5 │
├──────┼────┼─────┼────────┤
│121 ℃以上未│第一種 │291 │1.8 │
│ ├────┼─────┼────────┤
│滿 162 ℃ │第二種 │407 │2.5 │
├──────┼────┼─────┼────────┤
│162 ℃以上 │第一種 │407 │1.8 │
│ ├────┼─────┼────────┤
│ │第二種 │407 │2.5 │
└──────┴────┴─────┴────────┘
(備註:第一種感度種類係指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種類
係指一般反應型撒水頭)
θ–θr
t =τ×loge(1 +────)
δ
式中,t :動作時間(s)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τ:時間常數(s) ,第一種為 50 秒,第二種為 250 秒
,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僅適用第一種感度種類,
時間常數為 40 秒。
θ:撒水頭之標示溫度(℃)
θr :撒水頭投入前之溫度(℃)
δ:氣流溫度與標示溫度之差(℃)
檢測方法:
1.撒水頭先以聚四氟乙烯膠帶密封於試驗配管上,再施以 1.0 kgf
∕cm2 之空氣壓力。
2.黃銅製裝置座(如附圖 2)之溫度,在試驗中應保持在 20±1
℃。
3.氣流溫度應在規定值±2 ℃以內。
4.氣流速度應在規定值±0.1 m/s 以內。
5.安裝方向對水平氣流無方向性之撒水頭,可以任意方向裝置進行
試驗;而具有方向性之撒水頭,則以水平氣流對感熱元件影響最
直接之角度為起點,第一種撒水頭迴轉 25 度,第二種撒水頭迴
轉 15 度,以進行試驗。
6.撒水頭應先置入 20±2 ℃之恒溫槽內 30 min 以上,再迅速定
位進行試驗。
7.試驗時觀察撒水頭之動作狀況,其釋放機構應完全動作,且動作
時間應符合規定。
8.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撒水頭標示溫度須未滿 121 ℃,其
試驗條件分別為:標示溫度 75 ℃未滿時,測試氣流溫度 135
℃,氣流速度 1.8 m/s;標示溫度 75 ℃以上 121 ℃未滿時,
測試氣流溫度 197 ℃,氣流速度 1.8 m/s。
十三、放水量試驗:在放水壓力 1 kgf/cm2 之狀態下測定撒水頭之放水
量,並依下列公式算出流量特性係數(K 值),其值應在表 4 所
列之許可範圍內。
Q =K √P
式中,Q :放水量(l∕min)
P :放水壓力(kgf∕cm2)
表 4
┌────┬─────┬─────┬─────┐
│標稱口徑│10A │15A │20A │
├────┼─────┼─────┼─────┤
│K 值之許│50(1 ±5/│80 (1 ±5│114(1 ±5│
│可範圍 │100) │/100) │/100) │
└────┴─────┴─────┴─────┘
(一)將配管內空氣抽空,然後進行水壓調整,使壓力計與放水之接頭
水壓相同。
(二)水流經過如附圖 3 之放水量試驗裝置(整流筒)且以放水壓力
1 kgf∕cm2 測量 100l 之水由撒水頭放出之時間 t(s) ,取
至 0.1 秒。並依下列公式計算放水量 Q(l∕min)及流量特性
係數 K 值,各數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二位。流量特性
係數 K 值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100
Q =──×60
t
Q
K =───
√P
十四、撒水分布試驗
(一)標準型撒水頭(小區劃型撒水頭除外)得依下列”1 或第 2”進
行撒水分布試驗:
1.使用如附圖 4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驗裝置,測量各水盤之採水
量,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在每一同心圓上各水盤採水量之平
均值分布曲線應如附圖 5(對有效撒水半徑(r) 為 2.3m 者
而言),或附圖 6(對 r 為 2.6m 者而言),或附圖 7(對
r 為 2.8m 者而言)所示之撒水分布曲線。全放水量之 60 %
以上應撒在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徑 300cm(對 r 為 2.3m
者而言)或半徑 330cm(對 r 為 2.6 m 者而言)或半徑 3
60cm(對 r 為 2.8 m 者而言)之範圍內。在一個同心圓上
之各水盤所採水量不得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之最小值應在規
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
(1)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3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9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m(ml/
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0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qn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5.49q7+6.28q8+7.06q9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 、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
水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
下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2)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6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數。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10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m(ml/
min),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3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 qn 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 5.49q7+6.28q8+7.06q9+7.84q10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水
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下
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3)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8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數。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10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 ‧m (ml
/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6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qn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5.49q7+6.28q8+7.06q9+7.84q10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水
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下
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2.使用如附圖 8 及附圖 9 所示分別做十只水盤及十六只水盤
撒水分布試驗,檢測撒水集中及水量分布狀況。
(1)十只水盤撒水分布試驗:
a.將一個撒水頭依其型式(向上型或向下型)裝於 3.7 m*
3.7m 天花板下方 17.8cm 之 2.54cm 支管上,撒水頭下
方並列 30.5 cm*30.5 cm 水盤十只。
b.量測用水盤固定於馬達帶動之旋轉桌面,第一只水盤中心
對準撒水頭,速度每分鐘一轉。
c.撒水頭孔徑 6.4mm、7.9mm 、9.5mm 、11.1mm 及 12.7m
m 放水量為 0.95L/s,孔徑 12.8mm 放水量為 1.32L/s 。
d.當一個水盤充滿水及放水十分鐘後,距離撒水頭最遠端之
水盤撒水分布量需少於每平方公尺 0.007 L/s。
(2)十六只水盤撒水分布試驗:
a.將四個撒水頭依其型式(向上型或向下型)裝於 3.7 m*
3.7m 天花板下方 17.8 cm 之 2.54cm 支管上。
b.四個撒水頭裝在 3m *3m 正方形之四頂角,撒水頭下方
2.3m 排列 30.5cm *30.5cm 水盤十六只。
c.放水十分鐘後量測水盤之分布水量,需符合下列規定:
(a)不得小於表 5 所列最小平均分布量。
(b)各只水盤亦不得小於所得平均量之百分之七十五。
表 5
┌────┬───────┬─────────┐
│撒水頭孔│每一個撒水頭流│最小平均分佈量 │
│徑(mm)│量(L/s) │(每平方公尺 L/S)│
├────┼───────┼─────────┤
│ 6.4 │ 0.24 │ 0.02 │
│ 7.9 │ 0.33 │ 0.04 │
│ 9.5 │ 0.47 │ 0.05 │
│11.1 │ 0.71 │ 0.08 │
│12.7 │ 0.95 │ 0.11 │
│13.5 │ 1.32 │ 0.14 │
└────┴───────┴─────────┘
(二)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驗
1.地面撒水分布試驗:使用如附圖 4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驗裝置
,測量各水盤之採水量,以該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徑 260cm
範圍內,所有水盤之平均採水量應在 0.2 l/min 以上,且各
水盤之採水量應在 0.02 l/min 以上。
(1)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測量其放水量 Q(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編號 1
至 8 號各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3)合計各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除以水盤數
,計算其平均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壁面撒水分布試驗:使用如附圖 10 所示之壁面撒水分布試驗
裝置測量,各壁面之採水量應在 2.5 l/min 以上;且撒下之
水應能將地面至天花板下方 0.5 m 之壁面有效濡濕。
(1)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放水,測量各壁面每分鐘之採
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各壁面濡濕之狀況,藉目視檢查之。壁面濡濕之高度,以壁
面和壁面交會之處作為起點,至另一方壁面,每間隔 45 cm
,由天花板下方至地面以 1 cm 為單位測量其濡濕高度,各
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三)側壁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驗:使用附圖 11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
驗裝置,測量各水盤之採水量,在撒水頭之前方(與壁面平行者
)及兩側(與壁面垂直者)之採水量平均值分布曲線應如附圖 1
2 所示之撒水分布曲線。各水盤所採水量不得有顯著差異,且採
水量之最小值應在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又靠近撒水頭
之壁面應有被水濡濕之現象。
1.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水盤每分
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
2.計算與壁面平行之各列水盤之全採水量 qs (ml/min) ,及
該列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s‧m (ml∕min) ,各數值用
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3.計算與壁面垂直之各行水盤距壁面 190 cm 內之全採水量 qs
(ml/min) ,及該行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s‧m(ml∕mi
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4.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規定曲線所示
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以該
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
量。
5.以目視檢查,壁面應有濡濕現象。
十五、標示:撒水頭應在其容易辨認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內容。
(一)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二)出廠年份。
(三)安裝之方向:應使用下列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1.標準型撒水頭:
(1)向上裝接者:向上(UPRIGHT 或 SSU)
(2)向下裝接者:向下(PENDENT 或 SSP)
(3)上下兩用者:上下兩用(CONV 或 C U/P)
2.側壁型撒水頭:
(1)向上裝接者:向上(UPRIGHT 或 SWU)
(2)向下裝接者:向下(PENDENT 或 SWP)
(3)上下兩用者:上下兩用(SIDEWALL 或 W U/P)
(四)標示溫度及顏色標示(色標):如表 6 所示,依標示溫度之區
分,玻璃球型撒水頭應在其玻璃球工作液中作出相應之色標,易
熔元件型撒水頭則應在其支撐臂上作出相應之色標。又撒水頭上
不得塗有易與色標混淆之顏色。
表 6
┌────────────┬─────────────┐
│玻璃球型撒水頭 │易熔元件型撒水頭 │
├──────┬─────┼───────┬─────┤
│標示溫度區分│工作液色標│標示溫度區分 │支撐臂色標│
├──────┼─────┼───────┼─────┤
│57 ℃ │ 橙 │未滿 60 ℃ │ 黑 │
├──────┼─────┼───────┼─────┤
│68 ℃ │ 紅 │60 ℃以上未滿│ │
├──────┼─────┤ │ 無 │
│79 ℃ │ 黃 │75 ℃ │ │
├──────┼─────┼───────┼─────┤
│93 ℃ │ 綠 │75 ℃以上未滿│ │
├──────┼─────┤ │ 白 │
│100 ℃ │ 綠 │121 ℃ │ │
├──────┼─────┼───────┼─────┤
│121 ℃ │ 藍 │121 ℃以上未滿│ │
├──────┼─────┤ │ 藍 │
│141 ℃ │ 藍 │162 ℃ │ │
├──────┼─────┼───────┼─────┤
│163 ℃ │ 紫 │162 ℃以上未滿│ │
├──────┼─────┤ │ 紅 │
│182 ℃ │ 紫 │200 ℃ │ │
├──────┼─────┼───────┼─────┤
│204 ℃ │ 黑 │200 ℃以上未滿│ │
├──────┼─────┤ │ 綠 │
│227 ℃ │ 黑 │260 ℃ │ │
├──────┼─────┼───────┼─────┤
│260 ℃ │ 黑 │260 ℃以上 │ │
├──────┼─────┤ │ 黃 │
│343 ℃ │ 黑 │ │ │
└──────┴─────┴───────┴─────┘
(五)感度種類:第一種撒水頭,應標示「」或「QR」,撒水半徑 2
.8m 者應標示「QR」。
(六)標準型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有效撒水半徑為 2.6m 者,應標
示「r2.6」,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應標示「r2.8」。
(七)小區劃型撒水頭:應標示「小」或「S」 ,並標示流量特性係數
「K50」 。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一)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50 個(補正試驗須提供 25 個)。
(二)應有足量之特別固定工具,以供試驗操作。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各試驗項目之樣品數及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
│試驗項目 │樣品數│
├───────────────────────┼───┤
│標示、構造 │5 │
├─┬──┬──────────────────┼───┤
│機│共通│耐洩漏 │50 │
│能│ ├──────────────────┼───┤
│ │ │衝擊 │4 │
│ │ ├──────────────────┼───┤
│ │ │環境溫度 │5 │
│ │ ├──────────────────┼───┤
│ │ │裝配載重 │5 │
│ │ ├──────────────────┼───┤
│ │ │構架永久變形量 │5 │
│ │ ├──────────────────┼───┤
│ │ │釋放機構強度 │4 │
│ │ ├──────────────────┼───┤
│ │ │振動 │5 │
│ │ ├──────────────────┼───┤
│ │ │水鎚 │5 │
│ │ ├──────────────────┼───┤
│ │ │應力腐蝕(硝酸汞或氨水) │2 │
│ │ ├──────────────────┼───┤
│ │ │二氧化硫腐蝕 │3 │
│ │ ├──────────────────┼───┤
│ │ │鹽霧腐蝕 │2 │
│ │ ├──────────────────┼───┤
│ │ │動作溫度 │5 │
│ │ ├──────────────────┼───┤
│ │ │感度-熱氣流感應 │5 │
│ │ ├──────────────────┼───┤
│ │ │放水量 │5 │
│ │ ├──────────────────┼───┤
│ │ │撒水分布 │2 │
│ ├──┼──────────────────┼───┤
│ │易熔│易熔片強度 │4 │
│ │ ├──────────────────┼───┤
│ │片型│功能 │5 │
│ ├──┼──────────────────┼───┤
│ │玻璃│玻璃球加熱冷卻 │5 │
│ │ ├──────────────────┼───┤
│ │ │玻璃球冷熱衝擊 │4 │
│ │ ├──────────────────┼───┤
│ │ │玻璃球加載 │4 │
│ │ ├──────────────────┼───┤
│ │ │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 │5 │
│ │ ├──────────────────┼───┤
│ │球型│功能 │10 │
└─┴──┴──────────────────┴───┘
(二)試驗流程
1.易熔片型
┌───┐
│耐洩漏│
└─┬─┘
┌──┬──┬──┬──┬─┴┬──┬──┬─┬──┬──┐
┌┴┐┌┴┐┌┴┐┌┴┐┌┴┐┌┴┐┌┴┐ │┌┴┐┌┴┐┌┴┐
│裝││水││振││衝││功││環││硝│ ││二││構││保│
│配││ ││ ││ ││ ││境││酸│ ││氧││造││ │
│載││ ││ ││ ││ ││溫││汞│ ││化││、││ │
│重││鎚││動││擊││能││度││或│ ││硫││標││管│
└┬┘└┬┘└┬┘└┬┘└┬┘└─┘│氨│ ││腐││示│└─┘
│ │ │ │ │ │水│ ││蝕│└─┘
┌┴┐┌┴┐┌┴┐┌┴┐┌┴┐ │應│ │└─┘
│構││動││感││釋││放│ │力│ │
│架││作││度││放││ │ │腐│ │
│永││溫││熱││機││水│ │蝕│ │
│久││度││氣││構││ │ └─┘ │
│變│└─┘│流││強││量│ ┌┴┐
│形│ │感││度│└┬┘ │鹽│
│量│ │應│└┬┘ │ │霧│
└─┘ └─┘ │ ┌┴┐ │腐│
┌┴┐│撒│ │蝕│
│易││水│ └─┘
│熔││分│
│片││布│
│強│└─┘
│度│
└─┘
◎墊片等使用非金屬材料之撒水頭,應依三、(四)之規定進行測試。
2.玻璃球型
┌───┐
│耐洩漏│
└─┬─┘
┌──┬──┬──┬──┬─┴┬──┬──┬─┬─┬──┬─
┌┴┐┌┴┐┌┴┐┌┴┐┌┴┐┌┴┐┌┴┐┌┴┐│┌┴┐┌┴┐
│裝││水││玻││振││衝││功││環││玻│││硝││二│
│配││ ││璃││ ││ ││ ││境││璃│││酸││氧│
│載││ ││加││ ││ ││ ││溫││球│││汞││化│
│重││鎚││熱││動││擊││能││度││冷│││或││硫│
└┬┘└┬┘│冷│└┬┘└┬┘└┬┘└─┘│熱│││氨││腐│
┌┴┐┌┴┐│卻│┌┴┐┌┴┐┌┴┐ │衝│││水││蝕│
│構││動│└┬┘│感││釋││放│ │擊│││應│└─┘
│架││作│ │ │度││放││ │ └─┘││力│
│永││溫│┌┴┐│熱││機││水│ ││腐│
│久││度││玻││氣││構││ │ ││蝕│
│變│└─┘│璃││流││強││量│ │└─┘
│形│ │球││感││度│└┬┘ ┌┴┐
│量│ │氣││應│└┬┘ │ │鹽│
└─┘ │氣│└─┘┌┴┐┌┴┐ │霧│
│泡│ │玻││撒│ │腐│
│消│ │璃││水│ │蝕│
│失│ │球││分│ └─┘
│溫│ │加││布│
│度│ │載│└─┘
└─┘ └─┘
─┐
┌┴┐
│構│
│造│
│、│
│標│
│示│
└─┘
◎墊片等使用非金屬材料之撒水頭,應依三、(四)之規定進行測試。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依本認可基準並符合下列規定:
1.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中之反覆試驗次數為三次。
2.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試驗中之反覆試驗次數為三次。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達到本認可基準所列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四”所揭示之事項,得進行補正試驗,但以一次為限。
(三)未達本認可基準所列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
四、允許補正試驗之事項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屬於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示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五、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
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係依照 CNS 2779 (計數值試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標
準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特別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
嚴格實驗。
(三)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1)易熔片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2)玻璃球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二)依新修正之認可基準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表所列項目,雖與原
受驗之型式相異時,仍得與第一次已受驗之型式列為同一批;但如
為下表所列項目以外者,如與原受驗型式不同,且依上述”(一)
”列為同一區分者,當連續十批次經普通試驗合格時,得轉列為已
受驗之批次。
┌──────────────────────┐
│ 感熱體之形狀、材質(感度種類不同者除外)│
│ 構架之材質、斷面形狀 │
│ 噴頭之形狀(流量係數K 值不同者如外) │
│ 迴水板之形狀 │
│ 裝配部螺紋 │
│ 易熔片之材質或形狀 │
│ 裝置方向 │
│ 耐腐蝕加工或電鍍加工 │
└──────────────────────┘
(三)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申請整理表、試驗成績紀錄
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欄中。
(四)受驗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及樣品之抽樣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應依其試驗嚴格等級及批量,參照附表 1
至附表 4(抽樣表)決定之。
(二)樣品之抽樣應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
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
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從所有群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
當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
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四、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如下表所示。
┌────┬──────┐
│ │構造 │
│一般試驗├──────┤
│ │標示 │
│ ├──────┤
│ │耐洩漏 │
├─┬──┼──────┤
│分│Ⅰ │構架強度 │
│項│ ├──────┤
│試│ │裝配載重 │
│驗│ ├──────┤
│ │ │放水量 │
│ ├──┼──────┤
│ │Ⅱ │動作溫度 │
│ │ ├──────┤
│ │ │加熱冷卻 │
│ │ ├──────┤
│ │ │氣泡消失溫度│
│ ├──┼──────┤
│ │Ⅲ │動作 │
└─┴──┴──────┘
備註:一般試驗之樣品及分項試驗之樣品,得為同一樣品;但分項
試驗 I、II、III 之樣品,則為不同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1.易熔片型 2.玻璃球型
┌───┐ ┌───┐
│耐洩漏│ │耐洩漏│
└─┬─┘ └─┬─┘
┌────┼────┐ ┌──┬─┴┬──┐
┌┴┐ ┌┴┐ ┌┴┐ ┌┴┐┌┴┐┌┴┐┌┴┐
│裝│ │動│ │構│ │裝││玻││動││構│
│配│ │作│ │造│ │配││璃││ ││造│
│載│ │溫│ │、│ │載││球││ ││、│
│重│ │度│ │標│ │重││之││作││標│
└┬┘ └─┘ │示│ └┬┘│加│└─┘│示│
┌┴┐ └─┘ ┌┴┐│熱│ └─┘
│構│ │構││冷│
│架│ │架││卻│
│永│ │永│└┬┘
│久│ │久│┌┴┐
│變│ │變││玻│
│形│ │形││璃│
│量│ │量││球│
└┬┘ └┬┘│氣│
┌┴┐ ┌┴┐│泡│
│放│ │放││消│
│水│ │水││失│
│量│ │量││溫│
└─┘ └─┘│度│
└┬┘
┌┴┐
│動│
│作│
│溫│
│度│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依本基準之技術規範及貳、型式認可作業”二、(三)
”之規定。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之指定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區分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方法”之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表列範圍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第八所示
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檢查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述”七、(一)、1 ”之處置
後,仍未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應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具。
八、試驗分等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達到下列條件時,下次試驗可轉換成寬鬆試驗
。
(1)最近連續 10 批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從最近連續 10 批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 6 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該情形下之累計比較,則以一般試驗為之。
(3)生產穩定者。
2.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下次試驗應轉換成嚴格試
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不合格,且將該批連同前 4 批連續共 5
批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
者。該等累計比較,以一般試驗之缺點分級為基準。
在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數未達 5 批期間,發生某批第一次試驗
即不合格之情形時,將適用普通試驗後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
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者。
具有致命缺點之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3.自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
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數累計達 3 批時,
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之試驗依最嚴
格實驗進行試驗。
4.最嚴格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
轉換成嚴格試驗。
5.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轉
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驗批之試驗
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係以該批之個別
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行下次
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驗
。(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於否)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
止該試驗。
應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
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但書之規定。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
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4
肆、缺點判定表
┌──┬────┬─────────┬─────────┬──┐
│試驗│致命缺點│ 嚴 重 缺 點 │ 一 般 缺 點 │輕微│
│項目│ │ │ │缺點│
├──┼────┼─────────┼─────────┼──┤
│所有│致命缺點│ │ │ │
│項目│:試驗過│ │ │ │
│共通│程中發生│ │ │ │
│原則│破壞或變│ │ │ │
│ │形之現象│ │ │ │
│ │。 │ │ │ │
├──┼────┼─────────┼─────────┼──┤
│構造│依本基準│1.承受負載部分發生│1.承受負載部分之缺│製造│
│、材│技術規範│ 龜裂或損壞之現象│ 點,有影響性能或│廠商│
│質及│三、(四│ 。 │ 強度之虞。 │名稱│
│標示│)、1 之│2.裝接部螺紋不符規│2.迴水板固定不完全│、商│
│ │試驗,動│ 定。 │ 或其它類似缺點。│標或│
│ │作功能不│3.構造、材質或釋放│3.調整螺釘固定不完│出廠│
│ │完全者。│ 機構之尺寸任意變│ 全或脫落。 │年份│
│ │ │ 更。 │4.裝接部螺紋有半周│等標│
│ │ │4.裝配載重再次調整│ 以上之損壞現象。│示,│
│ │ │ 或零件再次組裝。│5.有影響墊片性能之│出現│
│ │ │5.”二、(一)、3 │ 缺點,或使用二枚│脫落│
│ │ │ ”所述部分,出現│ 以上之墊片。 │、錯│
│ │ │ 螺釘無法固定之現│6.玻璃球之玻璃容器│誤或│
│ │ │ 象。 │ 出現裂痕或泡孔之│無法│
│ │ │6.材質與規格不符。│ 現象。 │判別│
│ │ │7.依本基準技術規範│7.裝接部螺紋超過量│之現│
│ │ │ 三、(四)、2 之│ 規之尺寸上限。 │象。│
│ │ │ 試驗,發生漏水現│8.標示溫度、顏色標│ │
│ │ │ 象者。 │ 示,或安裝方向等│ │
│ │ │ │ 標示,出現脫落、│ │
│ │ │ │ 錯誤或無法判別之│ │
│ │ │ │ 現象。 │ │
│ │ │ │9.第一種撒水頭之「│ │
│ │ │ │ 」、「QR」或有│ │
│ │ │ │ 效撒水半徑「r2.6│ │
│ │ │ │ 」、「r2.8」等標│ │
│ │ │ │ 示,出現脫落、錯│ │
│ │ │ │ 誤或無法判別之現│ │
│ │ │ │ 象。 │ │
│ │ │ │10. 小區劃型撒水頭│ │
│ │ │ │ 之「小」、「S │ │
│ │ │ │ 」或流量特性係│ │
│ │ │ │ 數 K 等標示,│ │
│ │ │ │ 出現脫落、錯誤│ │
│ │ │ │ 或無法判別之現│ │
│ │ │ │ 象。 │ │
│ │ │ │11. 螺紋標稱 PT1/2│ │
│ │ │ │ 用於標稱口徑 2│ │
│ │ │ │ 0A 之撒水頭,│ │
│ │ │ │ 而未作標示。 │ │
│ │ │ │12. 製造方法任意變│ │
│ │ │ │ 更。 │ │
│ │ │ │13. 迴水板之尺寸未│ │
│ │ │ │ 在許可差範圍內│ │
│ │ │ │ 。 │ │
│ │ │ │14. 螺紋之固定力未│ │
│ │ │ │ 達規定值。 │ │
├──┼────┼─────────┼─────────┼──┤
│耐洩│ │1.施予水壓 25kgf/│ │ │
│漏試│ │ cm2 時,出現漏水│ │ │
│驗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環境│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溫度│ │漏試驗結果 │ │ │
│試驗│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撞擊│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試驗│ │漏試驗結果 │ │ │
│ │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裝配│偏差值超│偏差值超過 40 %,│偏差值超過 30 %,│ │
│載重│過+ 50 │但在 50 %以下。 │但在 40 %以下。 │ │
│試驗│%。 │ │ │ │
├──┼────┼─────────┼─────────┼──┤
│框架│ │變形比超過 50 %。│ │ │
│永久│ │ │ │ │
│變形│ │ │ │ │
│量試│ │ │ │ │
│驗 │ │ │ │ │
├──┼────┼─────────┼─────────┼──┤
│易熔│在 10 天│ │ │ │
│元件│試驗期間│ │ │ │
│強度│內,發生│ │ │ │
│試驗│變形、破│ │ │ │
│ │損或易熔│ │ │ │
│ │合金部分│ │ │ │
│ │出現龜裂│ │ │ │
│ │現象(但│ │ │ │
│ │在壓縮載│ │ │ │
│ │重時,按│ │ │ │
│ │其動作機│ │ │ │
│ │構之許可│ │ │ │
│ │變形量來│ │ │ │
│ │判定)。│ │ │ │
├──┼────┼─────────┼─────────┼──┤
│玻璃│加熱時玻│冷卻時玻璃球出現龜│ │ │
│球加│璃球出現│裂現象。 │ │ │
│熱冷│龜裂或破│ │ │ │
│卻試│損現象。│ │ │ │
│驗 │ │ │ │ │
├──┼────┼─────────┼─────────┼──┤
│玻璃│玻璃球出│ │ │ │
│球熱│現龜裂或│ │ │ │
│衝擊│破損現象│ │ │ │
│試驗│。 │ │ │ │
├──┼────┼─────────┼─────────┼──┤
│玻璃│玻璃球出│ │ │ │
│球加│現龜裂或│ │ │ │
│載試│破損現象│ │ │ │
│驗 │。 │ │ │ │
├──┼────┼─────────┼─────────┼──┤
│釋放│發生變形│ │ │ │
│機構│、龜裂或│ │ │ │
│強度│破損現象│ │ │ │
│試驗│。 │ │ │ │
├──┼────┼─────────┼─────────┼──┤
│振動│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試驗│ │漏試驗結果 │ │ │
│ │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水鎚│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試驗│ │漏試驗結果 │ │ │
│ │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硝酸│ │本試驗後,進行 0.5│1.荷重之負載部分產│ │
│亞汞│ │kgf /cm2 壓力下之│ 生龜裂現象。 │ │
│應力│ │功能試驗時,動作不│2.非荷重之負載部分│ │
│腐蝕│ │完全或出現沉積現象│ 產生龜裂,經施予│ │
│試驗│ │超過 1 min。 │ 10 kgf/cm2 壓力│ │
│或氨│ │ │ 10 分鐘,產生破│ │
│水應│ │ │ 壞現象。 │ │
│力腐│ │ │ │ │
│蝕試│ │ │ │ │
│驗 │ │ │ │ │
├──┼────┼─────────┼─────────┼──┤
│二氧│ │本試驗後,進行 0.5│出現腐蝕或損壞現象│ │
│化硫│ │kgf /cm2 壓力下之│。 │ │
│腐蝕│ │功能試驗時,動作不│ │ │
│試驗│ │完全或出現沉積現象│ │ │
│ │ │超過 1 min。 │ │ │
├──┼────┼─────────┼─────────┼──┤
│鹽霧│ │本試驗後,進行 0.5│出現腐蝕或損壞現象│ │
│腐蝕│ │kgf /cm2 壓力下之│。 │ │
│試驗│ │功能試驗時,動作不│ │ │
│ │ │完全或出現沉積現象│ │ │
│ │ │超過 1 min。 │ │ │
├──┼────┼─────────┼─────────┼──┤
│動作│1.易熔元│1.易熔元件型之偏差│1.易熔元件型之偏差│ │
│溫度│ 件型之│ 值超過±10 %,│ 值超過±3 %,但│ │
│試驗│ 偏差值│ 但在±15 %以下│ 在 ±10 %以下。│ │
│ │ 超過±│ 。 │2.玻璃球型之偏差值│ │
│ │ 15 %│2.玻璃球型之偏差值│ 超過+15 %或-│ │
│ │ 。 │ 超過+25 %或-│ 5 %,但在+25 │ │
│ │2.玻璃球│ 15 %,但在+35│ %或-15 %以下│ │
│ │ 型之偏│ %或-25 %以下│ 。 │ │
│ │ 差值超│ 。 │ │ │
│ │ 過+35│ │ │ │
│ │ %或-│ │ │ │
│ │ 25 %│ │ │ │
│ │ 。 │ │ │ │
├──┼────┼─────────┼─────────┼──┤
│玻璃│1.偏差值│ │偏差值超過±3 %(│ │
│球氣│ 超過±│ │包括下列情況:申請│ │
│泡消│ 10 %│ │時註記氣泡會消失,│ │
│失溫│ (包括│ │而在標示溫度之 93 │ │
│度試│ 下列情│ │%,氣泡仍未消失,│ │
│驗 │ 況:申│ │且標示溫度之 93 %│ │
│ │ 請時註│ │溫度值,超過氣泡消│ │
│ │ 記氣泡│ │失溫度申請值+3 %│ │
│ │ 會消失│ │)。 │ │
│ │ ,而在│ │ │ │
│ │ 標示溫│ │ │ │
│ │ 度之 9│ │ │ │
│ │ 3 %,│ │ │ │
│ │ 氣泡仍│ │ │ │
│ │ 未消失│ │ │ │
│ │ ,且標│ │ │ │
│ │ 示溫度│ │ │ │
│ │ 之 93 │ │ │ │
│ │ %溫度│ │ │ │
│ │ 值,超│ │ │ │
│ │ 過氣泡│ │ │ │
│ │ 消失溫│ │ │ │
│ │ 度申請│ │ │ │
│ │ 值+10│ │ │ │
│ │ %)。│ │ │ │
│ │2.申請時│ │ │ │
│ │ 註記氣│ │ │ │
│ │ 泡不會│ │ │ │
│ │ 消失,│ │ │ │
│ │ 但在標│ │ │ │
│ │ 示溫度│ │ │ │
│ │ 93 %│ │ │ │
│ │ 以下時│ │ │ │
│ │ ,氣泡│ │ │ │
│ │ 卻消失│ │ │ │
│ │ 。 │ │ │ │
├──┼────┼─────────┼─────────┼──┤
│功能│動作不完│ │ │ │
│試驗│全或出現│ │ │ │
│ │沉積現象│ │ │ │
│ │超過 1mi│ │ │ │
│ │n 。 │ │ │ │
├──┼────┼─────────┼─────────┼──┤
│感度│動作不完│在規定之動作時間內│ │ │
│試驗│全。 │未動作。 │ │ │
├──┼────┼─────────┼─────────┼──┤
│放水│ │ │流量特性係數 K 值│ │
│量試│ │ │未在容許範圍內。 │ │
│驗 │ │ │ │ │
├──┼────┼─────────┼─────────┼──┤
│標準│ │同心圓上之平均撒水│1.有效撒水半徑 r2.│ │
│型撒│ │量 qn‧m 未達到規│ 3 者:Q’/Q 之比│ │
│水頭│ │定曲線所示值。 │ 值未滿 60 %。 │ │
│撒水│ │ │2.有效撒水半徑 r2.│ │
│分布│ │ │ 6 者:Q’/Q 之比│ │
│試驗│ │ │ 值未滿 60 %。 │ │
│(依│ │ │3.有效撒水半徑 r2.│ │
│十四│ │ │ 8 者:Q’/Q 之比│ │
│之(│ │ │ 值未滿 60 %。 │ │
│一)│ │ │4.採水量之最小值未│ │
│之 1│ │ │ 達到規定曲線所示│ │
│規定│ │ │ 值之 70 %。 │ │
│) │ │ │ │ │
├──┼────┼─────────┼─────────┼──┤
│標準│ │平均分布量小於壹、│當一水盤充滿水及放│ │
│型撒│ │十四、(一)、2 表│水十分鐘後,距撒水│ │
│水頭│ │五之最小平均分布量│頭最遠端水盤撒水量│ │
│撒水│ │,且各水盤小於平均│大於每平方公尺 0.0│ │
│分布│ │量之 75 %。 │07 L/s。 │ │
│試驗│ │ │ │ │
│(依│ │ │ │ │
│十四│ │ │ │ │
│之(│ │ │ │ │
│一)│ │ │ │ │
│之 1│ │ │ │ │
│規定│ │ │ │ │
│) │ │ │ │ │
├──┼────┼─────────┼─────────┼──┤
│小區│ │1.地面之平均採水量│1.地面之採水量未達│ │
│劃型│ │ 未達規定值。 │ 規定值。 │ │
│撒水│ │2.各壁面之採水量未│2.壁面之濡濕範圍未│ │
│頭撒│ │ 達規定值。 │ 達規定值。 │ │
│水分│ │ │ │ │
│布試│ │ │ │ │
│驗 │ │ │ │ │
├──┼────┼─────────┼─────────┼──┤
│側壁│ │1.各列、各行之平均│採水量之最小值未達│ │
│型撒│ │ 採水量 qs‧m 未│到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
│水頭│ │ 達到規定曲線所示│70 %。 │ │
│撒水│ │ 值。 │ │ │
│分布│ │2.壁面未濡濕。 │ │ │
│試驗│ │ │ │ │
└──┴────┴─────────┴─────────┴──┘
5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列設置,未列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始准適用
之。
┌──────┬────────────────────┬──┐
│項 目│規 格│數量│
├──────┼────────────────────┼──┤
│抽樣表 │本標準中有關抽樣法之規定 │1 份│
├──────┼────────────────────┼──┤
│亂數表 │CNS 2779 或本標準中有關之規定 │1 份│
├──────┼────────────────────┼──┤
│計算器 │8 位數以上 │1 只│
├──────┼────────────────────┼──┤
│磅秤 │量測範圍:被檢物重量之 1.5 倍,最小刻度│1 台│
│ │1 g。 │ │
├──────┼────────────────────┼──┤
│小鏡子 │名片大小 │1 個│
├──────┼────────────────────┼──┤
│放大鏡 │約 4 倍 │1 個│
├──────┼────────────────────┼──┤
│管用螺紋範規│推拔螺紋用 PT1/2、3/4 │1 個│
├──────┼────────────────────┼──┤
│分厘卡 │測定範圍 0 至 25 mm,最小刻度 0.01 mm,│1 個│
│ │精密度±0.005 mm │ │
├──────┼────────────────────┼──┤
│針盤指示量規│測定範圍 0 至 5 mm ,指針之穩定度 0.3 │1 個│
│刻度 0.01 mm│刻度以下回程誤差,最大 0.003 mm , │以上│
│附磁鐵座 │廣範圍精密度最大 0.01 mm │ │
│ │狹範圍精密度最大 0.008 mm │ │
├──────┼────────────────────┼──┤
│游標卡尺 │測定範圍 0 至 150 mm ,精密度 1/50 mm,│1 個│
│ │1 級品 │ │
├──────┼────────────────────┼──┤
│碼錶 │1 分計,附積算功能,精密度 1/5 s │1 個│
│ │ │以上│
├──────┼────────────────────┼──┤
│重錘式標準壓│測定範圍 0 至 35 kgf/cm2 以上 │1 套│
│力計 │ │ │
├──────┼────────────────────┼──┤
│乾濕球溫度計│一般市面上販售品 │1 個│
├──────┼────────────────────┼──┤
│耐洩漏試驗機│1.能一次同時試驗樣品 20 個以上者。 │1 套│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者│ │
│ │ 。 │ │
│ │3.用空氣壓力作試驗者,應能將樣品裝在水中│ │
│ │ ,並能使其與水面約成 45 度。 │ │
├──────┼────────────────────┼──┤
│設計載重,框│1.力量計:最小刻度 2kg,能提供撒水頭試驗│1 台│
│架抗拉力試驗│ 載重 1.5 倍以上之載重量。 │ │
│機 │2.針盤指示量最小刻度 0.01 mm,附有磁鐵座│ │
│ │ 。 │ │
├──────┼────────────────────┼──┤
│水鎚試驗機 │1.活塞式幫浦:具有一次同時試驗 8 個之性│1 套│
│ │ 能者。 │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者│ │
│ │ 。 │ │
├──────┼────────────────────┼──┤
│鹽霧腐蝕試驗│1.能將溫度控制在 35 ±2 ℃以內。 │1 套│
│機 │2.具有相對溫度、濕度控制功能者 │ │
├──────┼────────────────────┼──┤
│動作溫度試驗│1.高溫液槽:能一次放入 8 個以上之樣品且│1 套│
│機 │ ,能使液溫均勻者。 │ │
│ │2.應設置攪拌裝置,溫度計採雙套管式水銀溫│ │
│ │ 度計。 │ │
├──────┼────────────────────┼──┤
│熱氣流感應試│1.能對撒水頭施以空氣壓力 1.0 kgf∕cm2 者│1 套│
│驗機 │ 。 │ │
│ │2.氣流溫度能控制在規格值±2 ℃以內。 │ │
│ │3.氣流速度能控制在規格值±0.1m/s 以內。│ │
├──────┼────────────────────┼──┤
│放水量試驗機│1.加壓放水裝置。 │1 套│
│ │2.整流筒:應符合規格。 │ │
│ │3.測定水量裝置。 │ │
│ │4.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