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相關規定: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
3
三、查處程序:
(一)爆竹煙火檢舉案件不論是具名或匿名,應於接獲報案次日起二日內
      派員前往查處。
(二)取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案件程序,應依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
      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進行。
(三)查處結果不論有無查獲,均應回復檢舉人查處結果,並作成紀錄。
4
四、檢舉獎金核發程序
(一)檢舉非法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有關查獲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應
      請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或所屬會員,或中華民國爆竹煙火協會
      或所屬會員按市價估價並核發估價金額之四分之一之獎金,獎金超
      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計,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
      ,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二)檢舉獎金原則上由受理檢舉之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核發,預算已用完
      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函請內政部消防署補助,並於函文中說明預算
      已用完;未編列預算者不予補助:
      1.檢舉非法製造案件,應檢附移送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
        半成品及原料估價表、相關預算資料。
      2.檢舉非法儲存、販賣案件,應檢附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沒
        入處分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估價表、相
        關預算資料。
      3.消防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應由業務單位會商政風單位後,請檢舉
        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受理檢舉消防機關或指定地點,填寫領據領
        取現金或提供帳號領取,並由上開二單位派員確認。
      4.檢舉人簽署領據時,如填寫化名,須捺姆指印,並由業務及政風
        單位人員簽章證明。
      5.辦理獎金核銷作業,方式如下:
     (1)將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逐級陳核後,並依規定開列免扣
          繳憑單予檢舉人,以便檢舉人申報年終綜合所得稅。
     (2)報署辦理核銷,將上開「原始憑證」及「統一收據」報署辦理
          。
    檢舉人使用化名簽署領據者,有關之核銷程序應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