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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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本署) 網路使用管理
    制度,以充分發揮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本署網路使
    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正確使用公務網路,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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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四、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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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網路使用規定
一、本署網路為本署重要資訊資源,網路使用應符合促進消防及災害防救
    工作目的。
二、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三、禁止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更改電腦網路設定。
四、禁止利用本署網路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或
    有商業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之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五、禁止傳送未經所屬單位或機關主管核准之業務資料或取用未經授權之
    檔案資料。
六、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收送耗用大量傳輸頻寬及儲存空間之非公務性資料
    ,例如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非公務之信件或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
    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七、禁止利用本署網路干擾、破壞其他網路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發電子郵件騷
    擾他人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八、禁止利用本署網路瀏覽色情、賭博性網站及使用股市交易及時資訊顯
    示軟體。
九、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架設私人網路站台。
十、禁止利用本署網路上網發表個人政治立場及言論。
十一、禁止從網路下載來路不明或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軟體程式或資料。
十二、禁止利用本署網路進行其他違反法令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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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網路管理
一、資訊單位不得利用其網路管理權限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
    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就所屬
    IP位址執行網路掃描及監測活動,並將掃描及監測異常結果通知該單
    位。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以因應網路安全事件、網路病毒或網蟲大
      量傳播。
 (二) 依合理之依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
      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二、違反本規範者,本署得立即停止其網路使用權,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停
    權一個月或撤銷其網路資源存取權,同時依紀律規定及相關法規處理
    。觸犯法令者,須自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三、使用單位有人員異動時,由資訊單位撤銷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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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關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規範,
    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