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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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
│陞遷層次│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註│
├────┼──────┼─────────────┼────┤
│第一層次│秘書        │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四階    │技正 (一│
│        │            │                          │) 係本署│
│        │視察        │                          │簡任職務│
│        │            │                          │        │
│        │技正 (一)   │                          │        │
│        ├──────┼─────────────┼────┤
│        │副隊長 (一)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隊長 (│
│        │專門委員    │或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      │一) 係特│
│        │            │                          │種搜救隊│
│        │            │                          │職務    │
├────┼──────┼─────────────┼────┤
│第二層次│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    │        │
│        │隊長        │                          │        │
├────┼──────┼─────────────┼────┤
│第三層次│副隊長 (二)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副隊長 (│
│        │            │正二階至一階              │二) 係各│
│        │            │                          │港務消防│
│        │            │                          │隊職務  │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空中消防│
│        │視察        │正二階至一階              │隊籌備處│
│        │            │                          │秘書係內│
│        │            │                          │部一級單│
│        │            │                          │位主管以│
│        │            │                          │上職務  │
│        ├──────┼─────────────┼────┤
│        │技正 (二)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正 (二│
│        │            │                          │) 係本署│
│        │            │                          │薦任職務│
├────┼──────┼─────────────┼────┤
│第四層次│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二階    │        │
│        │主任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        │
│        │            │正三階至二階              │        │
│        ├──────┼─────────────┼────┤
│        │技正 (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正 (三│
│        │            │                          │) 係空中│
│        │            │                          │消防隊籌│
│        │            │                          │備處職務│
├────┼──────┼─────────────┼────┤
│第五層次│科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        │
│        │分隊長      │                          │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組員        │至第七職等、警佐一階或警正│        │
│        │            │四階至三階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            │至第七職等                │        │
├────┼──────┼─────────────┼────┤
│第六層次│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
│        ├──────┼─────────────┼────┤
│        │技佐        │薦任第六職等              │        │
│        ├──────┼─────────────┼────┤
│        │隊員        │警正四階                  │        │
├────┼──────┼─────────────┼────┤
│第七層次│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佐編制│
│        │            │                          │員額數二│
│        │            │                          │分之一得│
│        │            │                          │列薦任六│
│        │            │                          │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隊員編制│
│        │            │                          │員額數二│
│        │            │                          │分之一得│
│        │            │                          │列警正四│
│        │            │                          │階      │
├────┼──────┼─────────────┼────┤
│第八層次│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
│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
│    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
│    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二、另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
│    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 (調) 本署一級各│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
│    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三、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四、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五、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