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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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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務 │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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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職稱 │官等職等 │備註│陞遷│職稱 │官等職等│備註│
│層次│ │ │ │層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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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秘書(│簡任第十職│ │第一│技正(│簡任第十│ │
│層次│一) │等或警監四│ │層次│一) │職等 │ │
│ ├───┤階 │ │ │ │ │ │
│ │視察(│ │ │ │ │ │ │
│ │一) │ │ │ │ │ │ │
│ ├───┼─────┼──┼──┼───┼────┼──┤
│ │副隊長│薦任第九職│副隊│ │ │ │ │
│ │(一)│等至簡任第│長(│ │ │ │ │
│ ├───┤十職等或警│一)│ │ │ │ │
│ │專門委│正一階至警│係特│ │ │ │ │
│ │員 │監四階 │種搜│ │ │ │ │
│ │ │ │救隊│ │ │ │ │
│ │ │ │職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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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長 │薦任第九職│ │ │ │ │ │
│層次├───┤等或警正一│ │ │ │ │ │
│ │隊長 │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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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副隊長│薦任第八職│副隊│第二│技正(│薦任第八│ │
│層次│(二)│等至第九職│長(│層次│二) │職等至第│ │
│ │ │等或警正二│二)│ │ │九職等 │ │
│ │ │階至一階 │係各│ │ │ │ │
│ ├───┼─────┤港務│ │ │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消防│ │ │ │ │
│ │(二)│等至第九職│隊職│ │ │ │ │
│ ├───┤等或警正二│務 │ │ │ │ │
│ │視察 │階至一階 │ │ │ │ │ │
│ │(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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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長 │薦任第八職│ │ │ │ │ │
│層次├───┤等或警正二│ │ │ │ │ │
│ │主任 │階 │ │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 │ │ │ │ │
│ │ │等至第八職│ │ │ │ │ │
│ │ │等或警正三│ │ │ │ │ │
│ │ │階至二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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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隊長│警佐一階或│ │第三│技士 │委任第五│ │
│層次│ │警正四階至│ │層次│ │職等或薦│ │
│ │ │三階 │ │ │ │任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 │ │ │職等 │ │
│ ├───┤等或薦任第│ │ │ │ │ │
│ │課員 │六職等至第│ │ │ │ │ │
│ │ │七職等或警│ │ │ │ │ │
│ │ │佐一階或警│ │ │ │ │ │
│ │ │正四階至三│ │ │ │ │ │
│ │ │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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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小隊長│警佐二階至│ │第四│技佐 │薦任第六│ │
│層次│ │警正四階 │ │層次│ │職等 │ │
│ ├───┼─────┤ │ │ │ │ │
│ │隊員 │警正四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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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辦事員│委任第三職│ │第五│技佐 │委任第四│技佐│
│層次│ │等至第五職│ │層次│ │職等至第│編制│
│ │ │等 │ │ │ │五職等 │員額│
│ ├───┼─────┼──┤ │ │ │數二│
│ │隊員 │警佐三階至│隊員│ │ │ │分之│
│ │ │一階 │編制│ │ │ │一得│
│ │ │ │員額│ │ │ │列薦│
│ │ │ │數二│ │ │ │任六│
│ │ │ │分之│ │ │ │職等│
│ │ │ │一得│ │ │ │ │
│ │ │ │列警│ │ │ │ │
│ │ │ │正四│ │ │ │ │
│ │ │ │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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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書記 │委任第一職│ │ │ │ │ │
│層次│ │等至第三職│ │ │ │ │ │
│ │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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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署及所屬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職務類別陞遷│
│ 序列逐級辦理陞遷。行政職務人員具有技術職務資格或技術職務│
│ 人員具有行政職務資格者,除得依該類陞遷序列陞遷外,得參加│
│ 不同類別陞遷,比照各類別職務列等相當之層次辦理。但次一序│
│ 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三、另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
│ 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調)本署一級各│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
│ 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四、辦理本表所列第一、四、六層次,主管或副主管職缺之甄審時,│
│ 應先辦理同一層次非主管人員陞任甄審作業,如均無意願或無適│
│ 當人選時,始得由次一層次人員陞任;又同一層次非主管職務調│
│ 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甄審。 │
│五、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六、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七、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八、本表有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情│
│ 形,並經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9 日台內人字第 0990232514 號│
│ 函核准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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