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社會經濟急速發展、生活型態變遷,伴隨都市化的結果,高層
          建築物、危險物設施增加,致災害狀態愈形複雜且多樣化,故
          現代消防工作亟需精良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應救災救護,而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窳,更直接影響消防救災救護的戰力與
          績效。為維護良好裝備,尤需建立制度,本署基於掌管全國消
          防業務需要,訂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以利全國各級消防機關遵循。
          本規範主要目的是賦予各級主官、裝備保養(管)人及使用人
          對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下簡稱裝備)之保養責任,並使之瞭
          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期能達到各式裝備,隨時保持良好堪用
          狀態,俾能發揮高度消防戰力。
  第二節  裝備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養(管)及使用裝備之人員應瞭解裝備之使用與保養方
              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修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位範圍內裝
              備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
              、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裝備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致間斷,並考慮各
              種裝備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適時舉辦各級
              裝備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主官督導及幕僚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官應具裝備保養之責任感,加強裝備保養維護之宣導,
              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裝備保養檢查目的
          裝備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官(管)瞭解所屬裝備堪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裝備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裝備之習
          性。
          保養重於修理,修理重於購置。要能有效提高消防戰力,除應
          致力於充實現代化裝備外,更要對各項裝備之保養勤務全力推
          展。從幕僚研訂周詳之計畫,使基層落實認真執行,加以配合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檢查、監督、考核,秉持負責、熱心、積
          極之作為,以增強消防持續戰力。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
          護」、「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通信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其目標期能事半
          功倍,使各項裝備確能保持高度堪用狀況,發揮最大功能。
2
第二章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裝備保養制度、權責、檢查、修護原則
          暨裝備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運用,及裝備汰舊換新
          規定等作業程序,期能儘早發現各類裝備既存或可能發生之故
          障或損壞,俾以最少之人力、財力、物力,以最短時間完成保
          養或修護作業,藉以確保裝備良好之性能,有效提高堪用率,
          以利任務之遂行。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委
          外方式維修保養)。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各類裝備、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措施
                。
          (二)各類裝備之清潔維護。
          (三)每日(例行)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各類裝備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各類裝備旋緊及調整。
          (三)發現裝備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內無法排
                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小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主件、組合件或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裝備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消防機關均應設置保養廠(未設者應規劃籌設),任用技術
          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各類裝備二(三)級以
          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為明確劃分裝備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位及個人
          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官責任:
          (一)對本單位之各類裝備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保持本單位內所有各類裝備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裝備保養訓練。
          (四)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各類裝備。
          (五)執行本單位各類裝備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作為
                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承辦主管、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
                行各類裝備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
                將保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官瞭解,俾
                作規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督導人員:
                1 督導所屬單位各類裝備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業及
                  安全考核。
                2 對各類裝備損壞(停用)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別訪
                  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問題
                  。
          三、個人責任:
          (一)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裝備的保養。
          (二)各類裝備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其
                檢查項目,按各類裝備保養規定執行。
          (三)停用(待修)之各類裝備,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免擴
                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各類裝備之使用單位所執行之
          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每
          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之保
          養、維護及調整,使裝備經常保持良好之堪用狀況,此亦為保
          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官檢查
              「主官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裝備
              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缺失之所
              在,期使裝備保養(管)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以
              增強裝備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查:由消防機關主官主持,率領預先編成之檢查
                小組實施檢查,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按規定程序實施
                。
          (二)不定期檢查(抽查):不定期檢查,為各級主官督導考
                核所屬單位之有效手段,受檢單位在無預警狀況下受檢
                ,不必規定檢查程序與範圍。
          二、業務輔導檢(訪)查
              署得視需要每年舉行一次裝備保養業務輔導檢(訪)查,
              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檢(訪)查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
              各消防機關對裝備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況,俾便
              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裝備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消防戰力
          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檢查可發
          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裝備保持高度
          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榮譽,並可激勵所
          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章)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績
              ,各類裝備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二)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檢查內容
                及評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
                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
              類裝備保養檢查成績,再平均各類裝備保養檢查及業務檢
              查成績後,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車輛+救護+搶救+…
                )÷受檢裝備類數,佔總分七○%。
          (二)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總分三○%。
          (三)檢查總成績=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x 70 %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x 30 %。
          (四)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x 50 %+不定期抽查成績
                x 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
                以定期檢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四、其他
          (一)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訪)查,除檢查局(隊)外,並
                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受檢(訪)查單位所有各類裝備除奉有特殊任務外,均
                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如經查覺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
                案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則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各類裝備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
          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列規定
          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裝備總價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而
              無法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裝備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
          │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表                        │
          ├────┬──────┬────┬────────┤
          │受檢單位│            │檢查日期│                │
          ├─┬──┴──────┴┬─┬─┴────────┤
          │區│檢    查    項    目│配│得                分│
          │分│                    │分├───┬──────┤
          │  │                    │  │局本部│大(中)隊同│
          │  │                    │  │      │級單位      │
          ├─┼──────────┼─┼───┼──────┤
          │計│擬訂是否依據確實(附│15│      │            │
          │畫│原簽稿)?          │  │      │            │
          │  ├──────────┼─┼───┼──────┤
          │  │內容是否將有關規定納│30│      │            │
          │  │入並明確敘明?      │  │      │            │
          │  ├──────────┼─┼───┼──────┤
          │  │是否於實施檢查兩週前│30│      │            │
          │  │發布檢查計畫?      │  │      │            │
          │  ├──────────┼─┼───┼──────┤
          │  │是否有副陳上級備查?│15│      │            │
          │  ├──────────┼─┼───┼──────┤
          │  │是否按隸屬系統行文?│10│      │            │
          │  ├──────────┼─┼───┼──────┤
          │  │合                計│  │      │            │
          ├─┼──────────┼─┼───┼──────┤
          │執│是否依照計畫規定實施│30│      │            │
          │行│檢查?              │  │      │            │
          │  ├──────────┼─┼───┼──────┤
          │  │檢查內容及次數是否與│20│      │            │
          │  │檢查週期表規定相符?│  │      │            │
          │  ├──────────┼─┼───┼──────┤
          │  │各次檢查時隔是否適當│10│      │            │
          │  │?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式表│10│      │            │
          │  │卡及完整建檔?      │  │      │            │
          │  ├──────────┼─┼───┼──────┤
          │  │帳卡與物品是否相符、│30│      │            │
          │  │登記清楚,是否清點?│  │      │            │
          │  ├──────────┼─┼───┼──────┤
          │  │合                計│  │      │            │
          ├─┼──────────┼─┼───┼──────┤
          │考│對署、局(大隊及同級│20│      │            │
          │核│單位)當年度檢(抽)│  │      │            │
          │  │查所公布之缺點有無改│  │      │            │
          │  │進措施及副陳署、局(│  │      │            │
          │  │大隊及同級單位)備查│  │      │            │
          │  │。                  │  │      │            │
          │  ├──────────┼─┼───┼──────┤
          │  │對所屬單位檢查後有無│20│      │            │
          │  │檢討紀錄?          │  │      │            │
          │  ├──────────┼─┼───┼──────┤
          │  │帳物不符或缺失有無追│20│      │            │
          │  │蹤複查紀錄?        │  │      │            │
          │  ├──────────┼─┼───┼──────┤
          │  │對所屬檢查成績、名次│10│      │            │
          │  │是否評定發布及副陳上│  │      │            │
          │  │級備查?            │  │      │            │
          │  ├──────────┼─┼───┼──────┤
          │  │是否依規定辦理檢查成│20│      │            │
          │  │績獎懲?            │  │      │            │
          │  ├──────────┼─┼───┼──────┤
          │  │報繳(廢)及送修裝備│10│      │            │
          │  │是否於檢查兩週前報出│  │      │            │
          │  │(附相關文件)?    │  │      │            │
          │  ├──────────┼─┼───┼──────┤
          │  │合                計│  │      │            │
          ├─┼──────────┼─┼───┼──────┤
          │(│對上級發布之裝備檢查│20│      │            │
          │隊│文件是否適切處理及彙│  │      │            │
          │分│裝完整?            │  │      │            │
          │)├──────────┼─┼───┼──────┤
          │位│帳卡等是否依規定登記│20│      │            │
          │單│、相符及完整彙集?  │  │      │            │
          │層├──────────┼─┼───┼──────┤
          │基│是否照檢查週期表之規│10│      │            │
          │  │定執行檢查及清點?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項表│30│      │            │
          │  │單、紀錄完整並彙裝整│  │      │            │
          │  │齊(影本以零分計算)│  │      │            │
          │  │?                  │  │      │            │
          │  ├──────────┼─┼───┼──────┤
          │  │對保養不良及損壞之裝│10│      │            │
          │  │備是否主動處理?    │  │      │            │
          │  ├──────────┼─┼───┼──────┤
          │  │對裝備保養優劣人員有│10│      │            │
          │  │無考核紀錄?        │  │      │            │
          │  ├──────────┼─┼───┼──────┤
          │  │合                計│  │      │            │
          ├─┼─────┬─┬──┴─┴┬─┬┴──────┤
          │總│          │檢│          │會│              │
          │分│          │查│          │檢│              │
          │  │          │人│          │人│              │
          │  │          │員│          │員│              │
          └─┴─────┴─┴─────┴─┴───────┘
          備註:
          各級消防單位檢查所屬單位業務檢查計分方式如下:
          一、署檢(訪)查各級消防單位業務檢查總分計分比例如下:
          (一)消防局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計畫二○%、執
                行考核各四○%)。
          (二)大(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三)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四○%。
          二、局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大(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二)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三、大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計畫二○%執行考
                核各四○%)。
          (二)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四、中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一○○%。
3
第三章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第一節  保養競賽目的
          為落實各級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作,賦予各級
          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訂
          定全國一致之標準,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據本辦法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官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辦法舉辦裝備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鑑定器材保養(包含各級鑑定實驗室之鑑定裝備器材等)
          八、安全檢查裝備保養(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九、保養業務(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裝備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力,
              擇項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一至三及九項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章
          )裝備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
          所屬裝備特性另訂檢查配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消防機關每半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局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額度(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
                計算):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指消防機關編制內
                車輛(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
                條所指之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暨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二條所指之救護車
                輛)而言,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額度、標準依4
                辦理。
                1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上、三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四十輛以上、五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 機車受檢總數二十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二十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二十輛以獎勵一名計,每名均給
                  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獎勵標準:
                1 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額度,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兩次。
               (3)第三名以下、獎勵額度名次內者嘉獎一次。
                2 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金或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消防機關訂之。
          (三)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分隊保養競賽:
                1 編組標準:
               (1)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為保養工作量。
               (3)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 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次,由消防局派技術
                  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分組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
                  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
                  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乙次,
                  業務承辦人及保養人申誡兩次。
          (二)大(中)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
                次,由消防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
                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
                績優良列前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
                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大(中)隊長申誡乙次,大(中)隊業務承辦
                人申誡兩次。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得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由消防
              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消防機關依其裝備種類及特性訂之)。
          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裝備保養業務評比:
              視需要每年定期檢(訪)查評比一次,由署派員或會同指
              定之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檢查計劃,包
              括日期、內容、分組方式等進行檢查;縣取最優前三名,
              市(含各港務消防隊)取最優前二名,台北市、高雄市消
              防局合為一組單獨評分,按相同標準比照辦理。除發給團
              體獎牌外,其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局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人員應予申誡兩次之處分。
  第五節  附加規定
          一、本辦法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
              之裝備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
              主要參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保養檢查計畫內,依本辦
              法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報署核備。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半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