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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社會經濟急速發展、生活型態變遷,伴隨都市化的結果,高層
建築物、危險物設施增加,致災害狀態愈形複雜且多樣化,故
現代消防工作亟需精良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應救災救護,而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窳,更直接影響消防救災救護的戰力與
績效。為維護良好裝備,尤需建立制度,本署基於掌管全國消
防業務需要,訂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以利全國各級消防機關遵循。
本規範主要目的是賦予各級主官、裝備保養(管)人及使用人
對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下簡稱裝備)之保養責任,並使之瞭
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期能達到各式裝備,隨時保持良好堪用
狀態,俾能發揮高度消防戰力。
第二節 裝備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養(管)及使用裝備之人員應瞭解裝備之使用與保養方
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修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位範圍內裝
備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
、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裝備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致間斷,並考慮各
種裝備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適時舉辦各級
裝備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主官督導及幕僚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官應具裝備保養之責任感,加強裝備保養維護之宣導,
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裝備保養檢查目的
裝備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官(管)瞭解所屬裝備堪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裝備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裝備之習
性。
保養重於修理,修理重於購置。要能有效提高消防戰力,除應
致力於充實現代化裝備外,更要對各項裝備之保養勤務全力推
展。從幕僚研訂周詳之計畫,使基層落實認真執行,加以配合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檢查、監督、考核,秉持負責、熱心、積
極之作為,以增強消防持續戰力。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
護」、「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通信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其目標期能事半
功倍,使各項裝備確能保持高度堪用狀況,發揮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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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裝備保養制度、權責、檢查、修護原則
暨裝備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運用,及裝備汰舊換新
規定等作業程序,期能儘早發現各類裝備既存或可能發生之故
障或損壞,俾以最少之人力、財力、物力,以最短時間完成保
養或修護作業,藉以確保裝備良好之性能,有效提高堪用率,
以利任務之遂行。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委
外方式維修保養)。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各類裝備、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措施
。
(二)各類裝備之清潔維護。
(三)每日(例行)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各類裝備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各類裝備旋緊及調整。
(三)發現裝備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內無法排
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小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主件、組合件或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裝備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消防機關均應設置保養廠(未設者應規劃籌設),任用技術
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各類裝備二(三)級以
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為明確劃分裝備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位及個人
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官責任:
(一)對本單位之各類裝備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保持本單位內所有各類裝備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裝備保養訓練。
(四)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各類裝備。
(五)執行本單位各類裝備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作為
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承辦主管、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
行各類裝備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
將保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官瞭解,俾
作規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督導人員:
1 督導所屬單位各類裝備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業及
安全考核。
2 對各類裝備損壞(停用)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別訪
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問題
。
三、個人責任:
(一)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裝備的保養。
(二)各類裝備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其
檢查項目,按各類裝備保養規定執行。
(三)停用(待修)之各類裝備,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免擴
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各類裝備之使用單位所執行之
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每
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之保
養、維護及調整,使裝備經常保持良好之堪用狀況,此亦為保
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官檢查
「主官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裝備
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缺失之所
在,期使裝備保養(管)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以
增強裝備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查:由消防機關主官主持,率領預先編成之檢查
小組實施檢查,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按規定程序實施
。
(二)不定期檢查(抽查):不定期檢查,為各級主官督導考
核所屬單位之有效手段,受檢單位在無預警狀況下受檢
,不必規定檢查程序與範圍。
二、業務輔導檢(訪)查
署得視需要每年舉行一次裝備保養業務輔導檢(訪)查,
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檢(訪)查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
各消防機關對裝備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況,俾便
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裝備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消防戰力
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檢查可發
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裝備保持高度
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榮譽,並可激勵所
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章)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績
,各類裝備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二)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檢查內容
及評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
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
類裝備保養檢查成績,再平均各類裝備保養檢查及業務檢
查成績後,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車輛+救護+搶救+…
)÷受檢裝備類數,佔總分七○%。
(二)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總分三○%。
(三)檢查總成績=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x 70 %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x 30 %。
(四)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x 50 %+不定期抽查成績
x 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
以定期檢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四、其他
(一)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訪)查,除檢查局(隊)外,並
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受檢(訪)查單位所有各類裝備除奉有特殊任務外,均
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如經查覺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
案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則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各類裝備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
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列規定
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裝備總價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而
無法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裝備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
│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表 │
├────┬──────┬────┬────────┤
│受檢單位│ │檢查日期│ │
├─┬──┴──────┴┬─┬─┴────────┤
│區│檢 查 項 目│配│得 分│
│分│ │分├───┬──────┤
│ │ │ │局本部│大(中)隊同│
│ │ │ │ │級單位 │
├─┼──────────┼─┼───┼──────┤
│計│擬訂是否依據確實(附│15│ │ │
│畫│原簽稿)? │ │ │ │
│ ├──────────┼─┼───┼──────┤
│ │內容是否將有關規定納│30│ │ │
│ │入並明確敘明? │ │ │ │
│ ├──────────┼─┼───┼──────┤
│ │是否於實施檢查兩週前│30│ │ │
│ │發布檢查計畫? │ │ │ │
│ ├──────────┼─┼───┼──────┤
│ │是否有副陳上級備查?│15│ │ │
│ ├──────────┼─┼───┼──────┤
│ │是否按隸屬系統行文?│10│ │ │
│ ├──────────┼─┼───┼──────┤
│ │合 計│ │ │ │
├─┼──────────┼─┼───┼──────┤
│執│是否依照計畫規定實施│30│ │ │
│行│檢查? │ │ │ │
│ ├──────────┼─┼───┼──────┤
│ │檢查內容及次數是否與│20│ │ │
│ │檢查週期表規定相符?│ │ │ │
│ ├──────────┼─┼───┼──────┤
│ │各次檢查時隔是否適當│10│ │ │
│ │?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式表│10│ │ │
│ │卡及完整建檔? │ │ │ │
│ ├──────────┼─┼───┼──────┤
│ │帳卡與物品是否相符、│30│ │ │
│ │登記清楚,是否清點?│ │ │ │
│ ├──────────┼─┼───┼──────┤
│ │合 計│ │ │ │
├─┼──────────┼─┼───┼──────┤
│考│對署、局(大隊及同級│20│ │ │
│核│單位)當年度檢(抽)│ │ │ │
│ │查所公布之缺點有無改│ │ │ │
│ │進措施及副陳署、局(│ │ │ │
│ │大隊及同級單位)備查│ │ │ │
│ │。 │ │ │ │
│ ├──────────┼─┼───┼──────┤
│ │對所屬單位檢查後有無│20│ │ │
│ │檢討紀錄? │ │ │ │
│ ├──────────┼─┼───┼──────┤
│ │帳物不符或缺失有無追│20│ │ │
│ │蹤複查紀錄? │ │ │ │
│ ├──────────┼─┼───┼──────┤
│ │對所屬檢查成績、名次│10│ │ │
│ │是否評定發布及副陳上│ │ │ │
│ │級備查? │ │ │ │
│ ├──────────┼─┼───┼──────┤
│ │是否依規定辦理檢查成│20│ │ │
│ │績獎懲? │ │ │ │
│ ├──────────┼─┼───┼──────┤
│ │報繳(廢)及送修裝備│10│ │ │
│ │是否於檢查兩週前報出│ │ │ │
│ │(附相關文件)? │ │ │ │
│ ├──────────┼─┼───┼──────┤
│ │合 計│ │ │ │
├─┼──────────┼─┼───┼──────┤
│(│對上級發布之裝備檢查│20│ │ │
│隊│文件是否適切處理及彙│ │ │ │
│分│裝完整? │ │ │ │
│)├──────────┼─┼───┼──────┤
│位│帳卡等是否依規定登記│20│ │ │
│單│、相符及完整彙集? │ │ │ │
│層├──────────┼─┼───┼──────┤
│基│是否照檢查週期表之規│10│ │ │
│ │定執行檢查及清點?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項表│30│ │ │
│ │單、紀錄完整並彙裝整│ │ │ │
│ │齊(影本以零分計算)│ │ │ │
│ │? │ │ │ │
│ ├──────────┼─┼───┼──────┤
│ │對保養不良及損壞之裝│10│ │ │
│ │備是否主動處理? │ │ │ │
│ ├──────────┼─┼───┼──────┤
│ │對裝備保養優劣人員有│10│ │ │
│ │無考核紀錄? │ │ │ │
│ ├──────────┼─┼───┼──────┤
│ │合 計│ │ │ │
├─┼─────┬─┬──┴─┴┬─┬┴──────┤
│總│ │檢│ │會│ │
│分│ │查│ │檢│ │
│ │ │人│ │人│ │
│ │ │員│ │員│ │
└─┴─────┴─┴─────┴─┴───────┘
備註:
各級消防單位檢查所屬單位業務檢查計分方式如下:
一、署檢(訪)查各級消防單位業務檢查總分計分比例如下:
(一)消防局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計畫二○%、執
行考核各四○%)。
(二)大(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三)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四○%。
二、局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大(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二)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三、大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計畫二○%執行考
核各四○%)。
(二)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四、中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一○○%。
3
第三章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第一節 保養競賽目的
為落實各級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作,賦予各級
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訂
定全國一致之標準,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據本辦法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官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辦法舉辦裝備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鑑定器材保養(包含各級鑑定實驗室之鑑定裝備器材等)
八、安全檢查裝備保養(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九、保養業務(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裝備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力,
擇項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一至三及九項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章
)裝備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
所屬裝備特性另訂檢查配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消防機關每半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局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額度(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
計算):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指消防機關編制內
車輛(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
條所指之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暨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二條所指之救護車
輛)而言,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額度、標準依4
辦理。
1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上、三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四十輛以上、五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 機車受檢總數二十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二十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二十輛以獎勵一名計,每名均給
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獎勵標準:
1 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額度,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兩次。
(3)第三名以下、獎勵額度名次內者嘉獎一次。
2 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金或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消防機關訂之。
(三)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分隊保養競賽:
1 編組標準:
(1)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為保養工作量。
(3)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 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次,由消防局派技術
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分組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
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
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乙次,
業務承辦人及保養人申誡兩次。
(二)大(中)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
次,由消防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
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
績優良列前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
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大(中)隊長申誡乙次,大(中)隊業務承辦
人申誡兩次。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得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由消防
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消防機關依其裝備種類及特性訂之)。
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裝備保養業務評比:
視需要每年定期檢(訪)查評比一次,由署派員或會同指
定之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檢查計劃,包
括日期、內容、分組方式等進行檢查;縣取最優前三名,
市(含各港務消防隊)取最優前二名,台北市、高雄市消
防局合為一組單獨評分,按相同標準比照辦理。除發給團
體獎牌外,其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局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人員應予申誡兩次之處分。
第五節 附加規定
一、本辦法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
之裝備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
主要參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保養檢查計畫內,依本辦
法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報署核備。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半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