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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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社會經濟急速發展、生活型態變遷,伴隨都市化的結果,高層
          建築物、危險物設施增加,致災害狀態愈形複雜且多樣化,故
          現代消防工作亟需精良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應救災救護,而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窳,更直接影響消防救災救護的戰力與
          績效。為維護良好裝備,尤需建立制度,本署基於掌管全國消
          防業務需要,訂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以利全國各級消防機關遵循。
          本規範主要目的是賦予各級主官、裝備保養 (管) 人及使用人
          對消防車輛裝備器材 (以下簡稱裝備) 之保養責任,並使之瞭
          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期能達到各式裝備,隨時保持良好堪用
          狀態,俾能發揮高度消防戰力。
  第二節  裝備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養 (管) 及使用裝備之人員應瞭解裝備之使用與保養方
              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修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位範圍內裝
              備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
              、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裝備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致間斷,並考慮各
              種裝備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適時舉辦各級
              裝備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主官督導及幕僚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官應具裝備保養之責任感,加強裝備保養維護之宣導,
              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裝備保養檢查目的
          裝備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官 (管) 瞭解所屬裝備堪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裝備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裝備之習
          性。
          保養重於修理,修理重於購置。要能有效提高消防戰力,除應
          致力於充實現代化裝備外,更要對各項裝備之保養勤務全力推
          展。從幕僚研訂周詳之計畫,使基層落實認真執行,加以配合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檢查、監督、考核,秉持負責、熱心、積
          極之作為,以增強消防持續戰力。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
          護」、「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通信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其目標期能事半
          功倍,使各項裝備確能保持高度堪用狀況,發揮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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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裝備保養制度、權責、檢查、修護原則
          暨裝備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運用,及裝備汰舊換新
          規定等作業程序,期能儘早發現各類裝備既存或可能發生之故
          障或損壞,俾以最少之人力、財力、物力,以最短時間完成保
          養或修護作業,藉以確保裝備良好之性能,有效提高堪用率,
          以利任務之遂行。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 (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委
          外方式維修保養) 。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 各類裝備、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措施
                。
           (二) 各類裝備之清潔維護。
           (三) 每日 (例行) 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 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 各類裝備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 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 各類裝備旋緊及調整。
           (三) 發現裝備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內無法排
                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 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小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 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 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 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 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 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 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 主件、組合件或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 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 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 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 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 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 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 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 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 裝備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 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消防機關均應設置保養廠 (未設者應規劃籌設) ,任用技術
          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各類裝備二 (三) 級以
          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
          為明確劃分裝備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位及個人
          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官責任:
           (一) 對本單位之各類裝備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 保持本單位內所有各類裝備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 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裝備保養訓練。
           (四) 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各類裝備。
           (五) 執行本單位各類裝備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作為
                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 承辦主管、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
                行各類裝備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
                將保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官瞭解,俾
                作規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 督導人員:
                1 督導所屬單位各類裝備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業及
                  安全考核。
                2 對各類裝備損壞 (停用) 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別訪
                  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問題
                  。
          三、個人責任:
           (一) 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裝備的保養。
           (二) 各類裝備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其
                檢查項目,按各類裝備保養規定執行。
           (三) 停用 (待修) 之各類裝備,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免擴
                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各類裝備之使用單位所執行之
          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每
          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之保
          養、維護及調整,使裝備經常保持良好之堪用狀況,此亦為保
          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官檢查
              「主官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裝備
              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缺失之所
              在,期使裝備保養 (管) 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以
              增強裝備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 定期檢查:由消防機關主官主持,率領預先編成之檢查
                小組實施檢查,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按規定程序實施
                。
           (二) 不定期檢查 (抽查) :不定期檢查,為各級主官督導考
                核所屬單位之有效手段,受檢單位在無預警狀況下受檢
                ,不必規定檢查程序與範圍。
          二、業務輔導檢 (訪) 查
              署得視需要每年舉行一次裝備保養業務輔導檢 (訪) 查,
              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檢 (訪) 查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
              各消防機關對裝備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況,俾便
              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裝備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消防戰力
          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檢查可發
          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裝備保持高度
          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榮譽,並可激勵所
          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 (章)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績
              ,各類裝備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二)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檢查內容
                及評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
                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
              類裝備保養檢查成績,再平均各類裝備保養檢查及業務檢
              查成績後,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 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 (車輛+救護+搶救+…)
                ÷受檢裝備類數,佔總分七○%。
           (二)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總分三○%。
           (三) 檢查總成績=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 70 %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 30 %。
           (四) 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 50 %+不定期抽查成績
                ×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以
                定期檢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
          四、其他
           (一) 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 (訪) 查,除檢查局 (隊) 外,並
                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 受檢 (訪) 查單位所有各類裝備除奉有特殊任務外,均
                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如經查覺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
                案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則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各類裝備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
          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列規定
          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裝備總價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而
              無法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裝備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附表二–一
          ┌─────────────────────────┐
          │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表                        │
          ├────┬──────┬────┬────────┤
          │受檢單位│            │檢查日期│                │
          ├─┬──┴──────┴┬─┬─┴────────┤
          │區│檢    查    項    目│配│得                分│
          │分│                    │分├───┬──────┤
          │  │                    │  │局本部│大 (中) 隊同│
          │  │                    │  │      │級單位      │
          ├─┼──────────┴─┼───┼──────┤
          │計│擬訂是否依據確實 (附  15│      │            │
          │畫│原簽稿) ?              │      │            │
          │  ├────────────┼───┼──────┤
          │  │內容是否將有關規定納  30│      │            │
          │  │入並明確敘明?          │      │            │
          │  ├────────────┼───┼──────┤
          │  │是否於實施檢查兩週前  30│      │            │
          │  │發布檢查計畫?          │      │            │
          │  ├────────────┼───┼──────┤
          │  │是否有副陳上級備查?  15│      │            │
          │  ├────────────┼───┼──────┤
          │  │是否按隸屬系統行文?  10│      │            │
          │  ├────────────┼───┼──────┤
          │  │合                計    │      │            │
          ├─┼────────────┼───┼──────┤
          │執│是否依照計畫規定實施  30│      │            │
          │行│檢查?                  │      │            │
          │  ├────────────┼───┼──────┤
          │  │檢查內容及次數是否與  20│      │            │
          │  │檢查週期表規定相符?    │      │            │
          │  ├────────────┼───┼──────┤
          │  │各次檢查時隔是否適當  10│      │            │
          │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式表  10│      │            │
          │  │卡及完整建檔?          │      │            │
          │  ├────────────┼───┼──────┤
          │  │帳卡與物品是否相符、  30│      │            │
          │  │登記清楚,是否清點?    │      │            │
          │  ├────────────┼───┼──────┤
          │  │合                計    │      │            │
          ├─┼────────────┼───┼──────┤
          │考│對署、局 (大隊及同級  20│      │            │
          │核│單位) 當年度檢 (抽)     │      │            │
          │  │查所公布之缺點有無改    │      │            │
          │  │進措施及副陳署、局 (    │      │            │
          │  │大隊及同級單位) 備查    │      │            │
          │  │。                      │      │            │
          │  ├────────────┼───┼──────┤
          │  │對所屬單位檢查後有無  20│      │            │
          │  │檢討紀錄?              │      │            │
          │  ├────────────┼───┼──────┤
          │  │帳物不符或缺失有無追  20│      │            │
          │  │蹤複查紀錄?            │      │            │
          │  ├────────────┼───┼──────┤
          │  │對所屬檢查成績、名次  10│      │            │
          │  │是否評定發布及副陳上    │      │            │
          │  │級備查?                │      │            │
          │  ├────────────┼───┼──────┤
          │  │是否依規定辦理檢查成  20│      │            │
          │  │績獎懲?                │      │            │
          │  ├────────────┼───┼──────┤
          │  │報繳 (廢) 及送修裝備  10│      │            │
          │  │是否於檢查兩週前報出    │      │            │
          │  │ (附相關文件) ?        │      │            │
          │  ├────────────┼───┼──────┤
          │  │合                計    │      │            │
          ├─┼────────────┼───┼──────┤
          │︵│對上級發布之裝備檢查  20│      │            │
          │隊│文件是否適切處理及彙    │      │            │
          │分│裝完整?                │      │            │
          │︶├────────────┼───┼──────┤
          │位│帳卡等是否依規定登記  20│      │            │
          │單│、相符及完整彙集?      │      │            │
          │層├────────────┼───┼──────┤
          │基│是否照檢查週期表之規  10│      │            │
          │  │定執行檢查及清點?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項表  30│      │            │
          │  │單、紀錄完整並彙裝整    │      │            │
          │  │齊 (影本以零分計算)     │      │            │
          │  │?                      │      │            │
          │  ├────────────┼───┼──────┤
          │  │對保養不良及損壞之裝  10│      │            │
          │  │備是否主動處理?        │      │            │
          │  ├────────────┼───┼──────┤
          │  │對裝備保養優劣人員有  10│      │            │
          │  │無考核紀錄?            │      │            │
          │  ├────────────┼───┼──────┤
          │  │合                計    │      │            │
          ├─┼─────┬─┬────┴┬─┬┴──────┤
          │總│          │檢│          │會│              │
          │分│          │查│          │檢│              │
          │  │          │人│          │人│              │
          │  │          │員│          │員│              │
          └─┴─────┴─┴─────┴─┴───────┘
          備註:
          各級消防單位檢查所屬單位業務檢查計分方式如下:
          一、署檢 (訪) 查各級消防單位業務檢查總分計分比例如下:
           (一) 消防局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 (計畫二○%、執
                行考核各四○%) 。
           (二) 大 (中) 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 (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
           (三)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四○%。
          二、局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 大 (中) 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
           (二)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三、大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 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計畫二○%執行考
                核各四○%) 。
           (二)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四、中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一○○%。
3
第三章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
  第一節  保養競賽目的
          為落實各級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作,賦予各級
          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訂
          定全國一致之標準,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據本辦法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官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辦法舉辦裝備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 (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 (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 (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 (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 (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 (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鑑定器材保養 (包含各級鑑定實驗室之鑑定裝備器材等)
          八、安全檢查裝備保養 (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九、保養業務 (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裝備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力,擇項
          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一至三及九項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 (章
          ) 裝備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
          所屬裝備特性另訂檢查配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消防機關每半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局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 獎勵額度 (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
                計算) :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指消防機關編制內
                車輛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
                條所指之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暨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二條所指之救護車
                輛) 而言,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額度、標準依4
                辦理。
                1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上、三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四十輛以上、五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 機車受檢總數二十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二十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二十輛以獎勵一名計,每名均給
                  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 獎勵標準:
                1 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額度,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 第一名記功乙次。
                (2) 第二名嘉獎兩次。
                (3) 第三名以下、獎勵額度名次內者嘉獎一次。
                2 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消防機關訂之。
           (三) 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 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 分隊保養競賽:
                1 編組標準:
                (1) 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 (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 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 (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 為保養工作量。
                (3) 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 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次,由消防局派技術
                  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分組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
                  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
                  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乙次,
                  業務承辦人及保養人申誡兩次。
           (二) 大 (中) 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
                次,由消防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
                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
                績優良列前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
                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大 (中) 隊長申誡乙次,大 (中) 隊業務承辦
                人申誡兩次。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 (得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 ,由消防
              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 (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消防機關依其裝備種類及特性訂之) 。
          四、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裝備保養業務評比:
              視需要每年定期檢 (訪) 查評比一次,由署派員或會同指
              定之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檢查計劃,包
              括日期、內容、分組方式等進行檢查;縣取最優前三名,
              市 (含各港務消防隊) 取最優前二名,台北市、高雄市消
              防局合為一組單獨評分,按相同標準比照辦理。除發給團
              體獎牌外,其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局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人員應予申誡兩次之處分。
  第五節  附加規定
          一、本辦法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所屬
              之裝備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
              主要參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保養檢查計畫內,依本辦
              法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報署核備。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半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
第四章  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第一節  消防車輛汰舊換新規定
          悉依第二章第六節各類車輛裝備汰舊換新一般規定辦理。
  第二節  保養檢查實施項目
          一、消防車輛每日均須依「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四
              -一)之項目,逐項切實做適當之保養檢查;消防車輛使
              用前、中、後亦應注意是否有機件損壞情形並採取適當之
              處置措施。
          二、消防車輛應依保養工作量,訂定「預防保養實施計畫表」
              (如附表四-二),依規定時間實施保養。
          三、各種消防車輛實施保養維修,保養廠一律使用「消防車輛
              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表四-三)紀錄保養維修工
              作內容並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如附
              表四-四)實施檢修,並須依各消防車輛之維護手冊要求
              實施檢修。
  第三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指定保管使用人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
              每日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
              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廠技術人員或受過專業訓
              練,且能力與技術均較一級保養較優之人員擔任,通常更
              換經認知不堪用之小總成、零組件、旋緊、調整及定期潤
              滑保養等工作.並得視保養人員維修能力實施超級保養。
          三、三級以上保養(三至五級綜合大修):係對主件之修理及
              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等,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廠得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四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官(管)
              消防局長暨大(中)、分隊長,對所屬單位所有裝備,負
              保養檢查、督導、考核之責,應杜絕濫用與敷衍不實之保
              養維護。
          二、保養維護人員
              各消防機關車輛保養技術人員或遴派之保養修護之人員,
              應負責消防車輛二(三)級以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
              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並協助檢查之實施、督導保養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
              需要興革意見,適時提供主官(管)瞭解。
          三、保養(管)人員
              對車輛及隨車器材等應注意使用操作及維護保養,並依規
              定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銹、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等維護工作且詳實紀錄。
  第五節  保養檢查區分
          一、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或副保養(管)人擔任,
              每日均須依排定之時間實施檢查及保溫,如發現有不正常
              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
              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消防分隊長督導使用(保管)人員按「
              預防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週保養檢查,「消防
              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表四-五),其
              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形,並
              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依規定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未設中隊者由分隊長實施)負責
              ,督導所屬按照排定日期實施,並將各單位所有車輛予以
              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裝備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要求不銹、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上
              級,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未設大隊者由中隊長實施)負責
              ,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春、秋兩季為不定
              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點,在車輛器
              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業務資料
              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等。
          五、各級消防單位實施保養檢查之時機,均依「消防車輛裝備
              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 (如附表四-六)辦理。
          六、月、季、半年等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
              」(如附表四-七)評分。
          七、送修之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應檢具送修資料,並應
              在受檢三日前辦理為有效。
  第六節  預防保養計畫
          一、計畫之實施:由各消防局負責,應將所屬編制內所有消防
              車輛,依單位別,分別按照編號順序編入預防保養計畫表
              內(週保養檢查由分隊長現地督導實施,月、季、半年保
              養檢查原則均須進保養廠實施,無故未進廠並經催告五日
              仍未進廠者,申誡一次),依照保養維修之能量,預先排
              定保養勤務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消防車輛保養時間,
              藉使每日保養工作量平均,而消防車輛亦可獲得保養最大
              效果。
          二、保養勤務符號如下:
              ┌─┬───────────┬──────┐
              │符│代  表  何  種  勤  務│  附    記  │
              │號│                      │            │
              ├─┼───────────┼──────┤
              │  │表示每週保養檢查,W1 │            │
              │W│表示第一週、W2 表示第│            │
              │  │二週::              │            │
              ├─┼───────────┼──────┤
              │  │表示每月保養勤務,M1 │            │
              │M│表示第一個月、M2 表示│            │
              │  │第二個月::          │            │
              ├─┼───────────┼──────┤
              │Q│表示每季保養勤務      │            │
              │  │                      │            │
              ├─┼───────────┼──────┤
              │S│表示半年保養勤務      │            │
              │  │                      │            │
              ├─┼───────────┼──────┤
              │L│表示已排定或實施的潤滑│            │
              │  │保養                  │            │
              ├─┼───────────┼──────┤
              │P│表示因待料件而停用    │            │
              │  │                      │            │
              ├─┼───────────┼──────┤
              │A│表示因肇事而停用      │            │
              │  │                      │            │
              ├─┼───────────┼──────┤
              │O│表示在修理中(三級以上│            │
              │  │)                    │            │
              └─┴───────────┴──────┘
          三、實施保養之方法
          (一)預防保養計畫排定後,由消防局發布所屬各級單位,依
                表列日期實施預防保養工作,並得視保養工作內容,採
                進場維修或技術人員游修方式實施,並應將實施保養情
                形記載於「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內備查。
          (二)保養場對於按照規定前來或以游修方式實施保養之消防
                車輛,經檢查認為不必更換零件,僅需調整、潤滑者,
                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實施保養後,
                保養廠技術人員亦應填入「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內備
                查。
  第七節  消防車輛停用報修規定
          一、停用報修規定
              凡消防車輛機件部份,因使用中發現故障或實施檢查時,
              發現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或正在保養修理中者,均應
              列為停用(如為實施保養中不需料件者,不得列入停用)
              。
          二、停用報修作業
          (一)凡停用報修之消防車輛,各消防分隊除依規定先以電話
                報備外,經檢查須更換零件者,負責保養(管)人員應
                填具報修單(如附表四-八),立即依規定陳報修復,
                俾使消防車輛器材隨時保持高度之妥善率。
          (二)報修之車輛,應經具技術能力人員查明屬實後再進廠修
                理。
          (三)緊急維(搶)修之車輛,保養廠得立即維修,但保管使
                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事後三日內補齊請修資料。
  第八節  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使用之表格,由各消防機關依本章附表之格式印
              發所屬單位使用。
          二、有關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之財產管理,應依「事務管
              理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三、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建立「消防車輛登
              記卡」(如附表四-九)、隨車裝備器材均應建立「消防
              裝備器材登記卡」(如附表四-十)各一份併同各項相關
              車籍證件資料、登載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平時檢查資料
              等一併裝入「隨車資料袋」內妥善保存,以詳實該車之完
              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四、本章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章  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一、救護車輛:
          (一)以使用六年為原則(依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辦
                理)。
          (二)其他汰舊換新規定:參閱本規範第二章第六節各款辦理
                。
          二、救護裝備:依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第二節  保養制度
          一、救護車輛及裝備之保養制度區分、保養權責劃分、保養檢
              查區分及預防保養計畫比照第四章消防車輛管理維護之規
              定辦理,除每日依「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
              一)、「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如附表五-二)檢
              查外,檢查時之評分依「救護車輛裝備檢查評分表」(如
              附表五-三)辦理外,其餘有關消防車輛部分之表報亦適
              用。
  第三節  裝備保養及消毒原則
          救護車上之裝備需隨時保持在最佳待命使用狀態,需在平時注
          意其保養,耗材隨時補足,並按規定實施消毒。各單位可依「
          救護器材(消耗品)使用紀錄表」(如附表五-四)作成紀錄
          ,每月亦可逐月依「救護器材消耗品月統計紀錄表」(如附表
          五-五)作成紀錄統計,以作為各單位耗材數量預購之參考。
          一、一般型救護車之救護裝備保養:
          (一)、攜帶式氧氣組:
                1.基本主件及配件:
               (1)容量 400  公升以上之氧氣筒
               (2)壓力調節器。
               (3)流量調節器。
               (4)攜行袋或箱。
                2.其他選擇性配、附件:
               (1)氧氣需求閥(DEMAND VALVE)及其專用氧氣面罩。
               (2)氧氣面罩。
               (3)氧氣鼻管。
                3.保養注意事項:
               (1)氧氣筒保持直立,禁煙。
               (2)注意氧氣筒內之氧氣存量。美制:壓力低於 400PS
                    I,或日制:壓力低於 30KG/CM2  時,即需更換氧
                    氣筒或重新灌充氧氣。
               (3)檢查壓力調節器及流量調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4)檢查氧氣需求閥之功能是否正常。
               (5)氧氣需求閥(DEMAND VALVE)之專用氧氣面罩一般
                    均為可重覆使用型,因此使用後需加以清潔及消毒
                    。
               (6)氧氣面罩及氧氣鼻管一般均為拋棄式。
          (二)、固定式氧氣組:
                1.基本主件及配件:
               (1)容量大於 1,000  公升之氧氣筒。
               (2)壓力調節器。
               (3)流量調節器及潮濕瓶。
                2.保養注意事項:
               (1)注意氧氣筒內之氧氣存量,美制壓力低於 400PSI
                    ,或日制壓力低於 30KG/CM2 時,即需更換氧氣筒
                    或重新灌充氧氣。
               (2)檢查壓力調節器及流量調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3)潮濕瓶內需加入乾淨之蒸餾水,並注意隨時維持一
                    定之水量及水質之清潔。
                注意:攜帶式或固定式氧氣組之任何相關主、配附件,
                      均不可沾染任何油性物質;以防與氧氣接觸造成
                      燃燒或爆炸。
          (三)、氧氣鼻管:
                  一般均為拋棄式。
          (四)、氧氣面罩:分大人及兒童型
                  一般均為拋棄式。
          (五)、抽吸導管:六號及十四號抽吸導管。
                  一般均為拋棄式。
          (六)、鼻胃管:
                  一般均為拋棄式。
          (七)、可攜帶式抽吸器組:
                  1.型式種類:可分為電動型及手動型。其抽出物容器
                    均可分為可放置內袋式及不可放置內袋式。
                 (1)可放置內袋式:於使用後將內袋與抽出物一起拋
                      棄即可。
                 (2)不可放置內袋式:其容器可於使用前加入少許之
                      清水,以方便使用後之清潔。
                  2.保養注意事項:檢查其抽吸功能是否正常,電動型
                    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需隨時注意維持電池
                    於最佳之充電狀態。
          (八)、擔架床:
                  1.隨時注意各活動機件之潤滑及各部支架是否斷裂,
                    以維持其正常之功能。
                  2.床墊及床欄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3.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九)、搬運椅或椅式擔架:
                  1.隨時注意各活動機件之潤滑及各部支架是否斷裂,
                    以維持其正常之功能。
                  2.椅墊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3.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十)、頸圈:大、中、小號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重覆使用型及拋棄式兩種。
                  2.保養注意事項:
                    重覆使用式: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一)、頭頸部固定器: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重覆使用型及拋棄式兩種
                      。
                    2.保養注意事項:重覆使用式,於使用後需清潔並
                      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二)、固定四肢用護木: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三種
                      。
                    2.保養注意事項: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
          (十三)、毛毯及被單: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請責任區醫
                    院加以消毒。
          (十四)、滅火器:隨時注意滅火器之壓力及效期。
          (十五)、軀幹固定器組: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
          (十六)、長背板:
                    1.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2.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十七)、生產創傷處理包:
                    1.生產創傷處理包之配備內容項目如下:
                      ┌──────┬──┬──────┬──┐
                      │    項目    │數量│    項目    │數量│
                      ├──────┼──┼──────┼──┤
                      │鑷子        │3 支│刀片        │2 支│
                      ├──────┼──┼──────┼──┤
                      │刀柄        │1 支│紗布        │1 捲│
                      ├──────┼──┼──────┼──┤
                      │剪刀        │2 支│小洞巾      │2 張│
                      ├──────┼──┼──────┼──┤
                      │蚊鉗        │1 支│無菌手套    │2 雙│
                      ├──────┼──┼──────┼──┤
                      │彎盆        │2 個│嬰兒用吸痰管│1 個│
                      │            │    │或吸痰球    │    │
                      ├──────┼──┼──────┼──┤
                      │刮匙        │1 支│無菌被單    │2 條│
                      ├──────┼──┼──────┼──┤
                      │止血鉗      │3 支│            │    │
                      ├──────┼──┼──────┼──┤
                      │塑膠臍夾    │2 支│            │    │
                      ├──────┼──┼──────┼──┤
                      │外包布或袋  │1 件│            │    │
                      └──────┴──┴──────┴──┘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清潔並補充耗材,請責任區醫院協助消
                        毒。
          (十八)、燒傷包:
                    1.燒傷包之配備內容項目如下:
                      ┌──────┬──┬──────┬──┐
                      │    項目    │數量│    項目    │數量│
                      ├──────┼──┼──────┼──┤
                      │長鑷子      │1 支│無菌並含水性│各 2│
                      │            │    │繃帶(大、中│捲  │
                      │            │    │、小)      │    │
                      ├──────┼──┼──────┼──┤
                      │敷料剪刀    │1 支│無菌並含水性│1 條│
                      │            │    │被單        │    │
                      ├──────┼──┼──────┼──┤
                      │外包布或袋  │1 件│            │    │
                      └──────┴──┴──────┴──┘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清潔並補充耗材,請責任區醫院協助消
                        毒。
          (十九)、一般急救箱:
                    1.一般急救箱之配備內容項目如附表五-六。
                    2.保養注意事項:
                   (1)每日交接應依「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
                        如附表五-二)檢查各項裝備是否完整無缺:
                        如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檢
                        查表內容、項目亦得由各消防機關依轄區救護
                        車輛裝備特性修訂之。
                   (2)使用後需清潔及補充耗材,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
          (二十)、丟棄式手套:注意存量是否充足。
          二、加護型救護車之救護裝備保養: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
              定外,並有下列之裝備:
          (一)加護急救箱:
                1.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五-七。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各項配備內容是否完整無缺,消毒包裝是否破
                    損,消毒及藥品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需清潔及補充耗材,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二)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
                需隨時注意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狀態,並檢查其各項
                功能是否正常;擦拭以乾布為之。
          (三)電擊去顫器: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需隨時注意
                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狀態,電擊貼片隨時補充,並檢
                查其各項功能是否正常。
          注意:任何使用過之醫療用品不可任意拋棄,需請醫院代為處
                理或集中銷毀或委託合格之醫療廢棄物代處理業者處理
                。
          三、急救訓練用器材:保養除參照前節之原則外,於每次訓練
              使用過後必須徹底清潔消毒。
          四、消毒原則:消毒明細參見附表五-八
          (一)使用後消毒:每次使用後由出勤人員於紀錄表上登記備
                查。(如附表五-九)
          (二)定期消毒:每月至少一次。應固定日期,並記入消毒實
                施表。(如附表五-十)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化學、輻射物質污染傷病患後,請
                專業單位協助。
          ●消毒液可為 10 %之漂白水(即漂白水與水之比率為 1:10
            )
  第四節  一般規定
          救護裝備及急救訓練用器材除一般保養由保養(管)人或單位
          負責外,得視需要委由專業廠商或專業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第六章  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工作重點
          一、確保各項消防搶救裝備器材性能良好,充分支援救災需要
              。
          二、適切妥善裝備器材管理,減低人為故障因素。
  第二節  工作範圍
          一、範圍:
          (一)隨車器材:搶救裝備器材配屬(固定)各型消防車輛者
                。
          (二)非隨車器材:平時非固定配置於消防車輛,出勤救災需
                要時再行固定者。
          (三)其他器材:其他輔助裝備或個人防護裝備者。
          二、種類: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
              「消防機關應配置消防裝備器材圖表一覽表」中與災害搶
              救有關之裝備器材,計分為:
          (一)隨車裝備:包括水帶、瞄子、消防立管等。
          (二)救助裝備:包括破壞器材、繩索等。
          (三)照明裝備:包括發電機、照明燈等。
          (四)輔助裝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等。
          (五)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消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等。
  第三節  財產管理
          一、財產管理: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大(中)隊及分隊應對現有
                或新購置、配發器材建卡列管,並依器材類別統一保管
                ,以建立各項器材資料檔案。
          (二)裝備器材資料卡應指定人員管理,資料應隨時保持常新
                。
          二、配置管理:
          (一)各項隨車配置器材應隨車輛建立器材清冊,於使用後及
                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二)非隨車配置器材應妥為保管放置,於救災後,應歸放原
                位,並清點數量。
          (三)屬個人防護裝備應統一放置,若屬個人隨身攜帶,應於
                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一、責任:
          (一)各級主管: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長及消防大隊、中
                隊、分隊長,對本單位所有消防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
                、督導、考核之責。
          (二)保管人員:對器材應妥為保管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
                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鏽、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二、時程:
          (一)使用保養檢查:由使用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使用中、
                使用後之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
                立即停用,呈報上級處理。
          (二)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於每日實施保
                養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
                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
                用,陳報上級處理。
          (三)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長督導使用保養(管)人員排
                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
                使用、操作情形,並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
                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三、紀錄:
          (一)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應由保養(管)人員建立紀錄。
          (二)各分隊主管應按時督導並審核保養檢查紀錄。
  第五節  工作程序
          一、平時:由器材之使用或保管人員擔任,包括使用前、中、
              後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添油料、旋緊及
              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維修: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則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所屬保養場負責,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
              場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委外保養,
              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全,並依規
              定辦理。
          三、停用:裝備器材機件部份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
              故障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
              恢復完整前,該項器材應列為停用。
          四、報廢:有關各項搶救裝備器材之使用報廢年限依行政院頒
              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五、紀錄:各項器材維修情形應建立紀錄。
  第六節  保養維護重點
          各消防單位之裝備器材保養(管)及使用人員應依左表執行搶
          救裝備之保養維護。
7
第七章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包括每日保養檢查清
              潔、潤滑、加添油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保養廠技術人員
              或受過專業訓練,且能力技術均較一級保養人員較佳之人
              員擔任,通常更換指定不堪使用之小總成、零件等工作。
          三、三級以上保養:係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
              則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保養場負責,人力不足
              支應之保養場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二節  裝備器材管理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大(中)隊及分隊,應對現有
              或新購置、配發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逐項建立完整
              檔案資料列管。
          二、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保管
              及初步維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長及各級主管,應對
              本單位所有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
              導、考核之責。
          二、保養(管)人員: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妥為保管
              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
              擦拭、潤滑、旋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一、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如有發現不正常
              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
              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用,陳報上級處理。
          二、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保養(管)人員排定時
              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操
              作情形,並予以紀錄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陳報
              上級處理。
          三、每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四、每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五、半年保養檢查:由各縣、市消防局訂定檢查計畫並依第三
              章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
              辦理。
  第五節  停用作業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故障
          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恢復完整
          前,該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列為停用。
  第六節  汰舊換新
          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七節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檢查計分標準如下:
          依附表七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表」
          辦理檢查評比。
第八章  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維護範圍
          一、電源部分:含電源箱、電源線、插座、接地線、電壓穩定
              設備、不斷電系統。
          二、網路通訊:含數據機、網路卡、網路線、集線器(Hub)
              、橋接器(Bridge)、路由器(Router)、閘道器(Gat-
              eway)、中繼器(Repeater)…等等。
          三、電腦設備:含小、中、大型主機、個人電腦、印表機及相
              關週邊設備。
  第二節  保養維護區分
          一、一級保養:平日對於設備之使用或操作保養、維護。
          二、二級保養:對於所屬設備之維修及定期保養、維護。
          三、三至五級保養:採委外方式維修、保養。
  第三節  保養、維修之權責劃分
          一、資訊設備一級保養及維護,由使用人或操作人員負責。
          二、資訊設備二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或承辦人員負責。
          三、資訊設備三級至五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承辦人員
              或保管人負責以委外方式辦理維修、保養事宜。
          四、資訊設備之修護、汰換經費,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第四節  保養職責
          一、使用、操作人員之職責:
          (一)保持設備完整及運作情形良好。
          (二)勿使陽光直接照射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三)勿使雨水直接飄落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四)保持各項資訊設備清潔,避免高溫高濕及灰塵污染。
          (五)勿使各項資訊設備接觸或靠近電氣、磁性物品。
          二、管理、資訊人員之職責:除具備使用或操作人員之職責外
              ,另須具備下列職責:
          (一)個人電腦維修、管理:以保持功能正常運行。
          (二)網路維護、管理:以保持網路正常存取。
          (三)主機維修、管理:含不斷電設備、空調設備等,溫度須
                保持在 21 ℃±3℃,相對濕度須保持在 50%-80% 間。
          (四)機房管理:含門禁管理、電源管理、防火器材(設備)
                設置等。
          (五)各項資訊設備維護、使用及操作手冊保管、管理。
          (六)各項資訊設備作業系統及資料備份、保存。
          三、主管之職責: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督導所屬對各項設備之妥善保管。
          (三)督導及訓練所屬使用各項資訊設備。
          (四)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維護檢查。
  第五節  基本配備標準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一)個人電腦(各組、室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組、室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一台以上)
          (四)區域網路(需設置)
          (五)機房(一間)
          (六)主機(一台以上)
          二、消防大(中)隊:
          (一)個人電腦(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四)區域網路(視需要設置)
          三、消防分隊:
          (一)個人電腦(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四、機房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主機(一台以上)
          (二)工作站(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三)印表機(一台以上)
          (四)空調系統(一台以上)
          (五)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門禁系統(需設置)
          (七)獨立電源系統(需設置)
          (八)其他通訊設備(視需要設置)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一台以上)
          (四)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以上資訊設備設置數量可依各機關預算情形增設,其汰舊
              換新規定,悉依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六節  維修及保養注意事項
          一、資訊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負責之單位派員修理。
          二、管理單位接獲維修通知後,應予維修記錄表紀錄,並儘速
              協助維修事宜,維修記錄表詳如附表八-一。
          三、為避免火災之發生,機房應使用防火器材及消防設備。
          四、為維持電腦作業之穩定,電腦機房應裝設不斷電系統(UP
              S) 及電腦穩定器(Voltage Regulator) ,以保持電腦
              在停電狀況下,仍能正常操作。
          五、電腦機房之電源系統必須獨立,並設有門禁等安全管制。
          六、與電腦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時,應訂定各項設備之定期
              維護保養作業。
          七、資訊設備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署資訊單位可實施不定期抽查,檢查評分項目如附表
              八-二。
第九章  消防通訊裝備保養維護管理
  第一節  消防通訊裝備汰舊換新及送修規定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消防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無線電話通訊裝備,
                均以自行修護為原則,倘保養單位無維修能力或無法自
                行修復時,可依規定程序以契約方式辦理委外保修。
            二、報廢: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
                  附表九-一)有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度
                  先行依法編列預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消防有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有線電話通訊裝備(
                含一一九報案、受理、指令、交換總機、傳真機、存證
                錄音機等)均以自行修護為原則,倘保養單位無維修能
                力或無法自行修復時,可依規定程序以契約方式辦理委
                外保修。
            二、報廢: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有
                  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度先行依法編列預
                  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節  保養制度
          通信裝備保養區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修護、三級以上修護等三
          個層次實施之。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左:
            一、一級保養: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一)正確之使用。
            (二)適當之調整。
            (三)清潔乾燥之處理。
            (四)防火、防震、防竊。
            (五)使用前、中之檢查及使用後的保養。
            二、二級修護: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通訊單位負責。
            (一)校正。
            (二)簡易零件之換修。
            (三)防潮防霉之處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與督導。
            (五)意外災害之防止。
            (六)技術性建議與輔導。
            三、三級以上修護:由各級消防機關通訊單位負責或以契約
                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一)調整測試及零件換修。
            (二)防潮防霉之處理。
            (三)組配件或總成之換修。
            (四)翻修整理。
            (五)報廢鑑定。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
            左:
            一、一級保養:
            (一)各型電話機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二)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設施、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由值勤人員或各級消防機
                  關(單位)之通訊單位值機人員負責。
            二、第二級修護: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之保養維修由各級消
                防機關(單位)通訊單位值(勤)機人員負責,並定期
                實施之。
            三、第三級以上修護: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有線電裝備由通訊單位負責或
                以契約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一、使用、保管人員之責任:
            (一)保持無線電通訊裝備之完整及維持機能狀況良好。
            (二)使用前、中、後應注意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防潮、清潔
                  及防護(防火、防震、防竊)等。
            二、基層單位主管(分隊長)之責任:
            (一)督導及訓練所屬正確使用無線電通訊裝備。
            (二)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妥善之保管。
            三、專業單位主管責任:
            (一)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新增或汰換無線電通訊
                  設備預算。
            (二)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無線電通訊設備維護費
                  預算。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考核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正確使用與保養。
            (五)督導各通信專業人員辦理左列事項:
                  1.對故障之無線電通訊裝備實施初級檢修作業。
                  2.無法自行修復之無線電通訊裝備按規定辦理送修。
                  3.保持所屬各單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高度堪用率。
                  4.辦理申請補充新無線電通訊裝備及送修所耗用零件
                    與費用之相關業務。
                  5.依規定辦理相關通訊業務及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官責任:
            (一)考核督導有關通信業務及保修作業依規定辦理。
            (二)考核督導通信專業人員,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
                  保修。
            (三)考核督導或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考核所屬單位對使用、保管、保養之狀況。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關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作業權責。
            一、使用保養(管)人員責任:
            (一)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傳真
                  機、存證錄音機之正確使用與保管。
            (二)保持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之完整、清潔、防潮及防護(防
                  火、防震、防竊)等。
            二、專業通訊人員、值勤(班)人員責任:
            (一)保持自動交換總機內、外部清潔、防潮及防護(防火
                  、防震、防竊)等。
            (二)測試中繼線及內、外線用戶分機線路,確保暢通。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修線路。
            (四)話機、總機、傳真機、存證錄音機定期保養維護檢查
                  。
            三、專業單位主官責任: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三)調度電訊專業人員支援重大設備或線路故障修護。
            (四)辦理申請補充更新有線電通訊設備及送修所需零件與
                  費用之相關業務。
            (五)負責督導編列有線電通訊設備維護所需預算。
            (六)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官責任:
            (一)督導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二)督導考核所屬單位裝備使用、保管與保養之狀況。
  第四節  保養要領
          所有通訊裝備,均需作經常例行性之保養,因器材構造與種類
          不同,在保養技術上,或有差異,但可歸納如下:
          一、感覺:
              裝備使用人,應經常以視、聽、觸、嗅等感覺,以察覺裝
              備之不正常現象,諸如裝備表面之退色、起泡、膨脹、絕
              緣混合物之漏出,以及接觸表面之氧化等、以聽覺感知電
              機運轉聲音異常、以觸覺感知溫度過熱、以嗅覺感知有無
              異味等。
          二、檢查:
              檢查是保養中最重要之工作。忽略細小故障,雖然不致防
              礙機器設備之運作,但極易引起更大之故障,甚至會使通
              信中斷。
          三、旋緊:
              機器設備內部之導線、固定螺絲,以及機殼固定螺絲與車
              裝之固定,均須予以旋緊,以免鬆脫。但亦不能用力過大
              ,以免損壞接點。
          四、清潔:
              各種機器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與乾燥。清潔之要領,全憑
              細心檢查機件中所有凹入部分之累積灰塵、腐蝕及其它外
              物。因為積垢易於吸收水分而導致受潮、生霉、漏電等百
              病叢生,尤以熱帶地區,最易使霉菌滋長而發霉。
          五、調整:
              適當之調整與校準,可確保機器設備功能。
          六、潤滑:
              潤滑係指裝備之轉動部份上油而言。亦含有在門之鉸鍊或
              機件上其它滑動之表面加以輕油,以防磨損。
  第五節  保養檢查
          消防通信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及考核作業,目的乃對裝備執行
          各種保養檢查時有一定程序,其範圍適用於各級消防機關(單
          位)之有、無線電通訊設備主件及零、配件之保養檢查,主官
          檢查、技術檢查等,使通訊裝備確能發揮其最大功能。
          一、檢查區分:
          (一)勤務檢查:
                保管人或使用人在使用前、中、後之保養檢查。
          (二)主管檢查:
                係各級主官對於所屬單位之通訊裝備器材,按規定或視
                狀況需要實施之檢查。
                1.主官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九-二。
                2.檢查內容,檢查評分表如附表九-三、附表九-四、
                  附表九-五。
          (三)技術檢查:
                為明瞭各使用單位現有通訊裝備器材堪用程度,保養維
                修情形,估計保修需要所實施之檢查工作。機動無線電
                通訊技術設備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九-六。
          二、檢查責任:
          (一)勤務檢查:
                使用人、保管人,負有維護並確保裝備在經常堪用狀況
                之責。
          (二)主官檢查:
                各級單位主官,為考核其所屬單位裝備保養之優劣,以
                及防止濫用裝備、疏忽或過失等缺點之發生。
          (三)技術檢查:
                各單位專業保養人員,應儘速發現並排除裝備之故障,
                以確保裝備最高之堪用率。
          三、保養檢查實施重點:
          (一)普遍檢查保養、保管、維護狀況、清點數量並核對帳卡
                以及待修裝備處理情形。
          (二)執行檢查週期之施行並考核獎懲情形。
          (三)年度督考評核是否落實。
          (四)裝備抽檢。
  第六節  一般規定
          一、各種通信裝備測試所用儀表,除由單位之使用人負責保養
              外,初級以上之修護校正,均視需要委由原承包商或專業
              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二、本規範頒布實施後,凡消防用通訊裝備,均納入檢查範圍
              ,依規定實施。
          三、通訊裝備保養檢查成績之總分= 【(無線電裝備檢查之評
              分+移動式國際海事衛星電話陸用型通訊設備檢查之評分
              ) 2】×50 %+有線電裝備檢查之評分×50 %
第十章  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器材使用年限請參閱本規範相關各規定辦理,其餘則依行政院
          頒布「財物分類標準」辦理。
  第二節  鑑定實驗室基本配備標準
          一、實驗室規劃
          (一)獨立之水電裝置(含有緊急供電設備及逃生照明指示設
                備)。
          (二)須有緊急沖水設備。
          (三)須考量環保、安全衛生及消防問題。
          二、器材配備
          (一)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一台以上。
          (二)烘箱:一台。
          (三)天平:一台。
          (四)攜帶式氣體偵測器:一組。
          (五)現場採樣器材:一組以上。
          (六)現場鑑定器材:一組以上。
          (七)攝影器材:一組以上(照相機、攝影機::)
          (八)藥品櫃:一座。
          (九)其他:逐年增購之鑑定器材。
  第三節  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器材管制
          (一)器材建卡
                各級機關主管調查業務單位,對於現有或新購置之鑑定
                器材應依照鑑定器材類別區分表分類,並依器材類別、
                次序統一保管,以建立「鑑定器材卡」(如附表十-一
                )資料檔案。
          (二)專責人員負責
                各類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及維修,且必須整理
                所有相關資料(使用、維修、校正、操作手冊等)建檔
                備參。
          二、器材使用
          (一)使用原則
                1 所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平時應熟練使用各類器材且
                  不斷提升新技術,以利處理案件時,能運用鑑識器材
                  ,充分發揮物盡其用之功能。
                2 精密之鑑定儀器(如: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
                  )須由已受訓之專責人員,或由已受訓人員在旁指導
                  及協助時方可操作使用。
          (二)填寫記錄簿
                每次使用各類鑑定器材時,均須填寫該器材專屬之「器
                材使用紀錄簿」(如附表十-二),以了解儀器使用狀
                況。
          (三)資料建檔
                1 每一次證物鑑定結果及相關實驗資料必須登錄存檔。
                2 上級機關所提供之器材保管方法或使用方法,必須有
                  系統之整理及存檔。
  第四節  器材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
              由器材使用人或專責負責人員擔任,每日或定期檢查器材
              之清潔、潤滑、防潮、防鏽及主體配件與消耗品有無缺少
              ;並定期校正鑑定器材且確實填寫「儀器校正紀錄簿」(
              如附表十-三)。
          二、二級保養
              由各級機關火災調查單位主管,負責器材之性能測試及所
              有紀錄簿之審核;以及定期保養技術方法之指導及補充教
              材、消耗品之規劃。
          三、三級以上保養
              鑑定器材若有損壞而使用單位無法自行維修時,除函報上
              級單位及逕送有關廠商修理外,並應填寫「器材維修紀錄
              簿」(如附表十-四),俾便瞭解器材之所有狀況。
  第五節  保養原則
          共同原則使各式器材防鏽、防髒、防潮、防油汙及保持乾淨、
          清潔。
          一、現場勘查鑑識器材及採樣器材
          (一)器材詳列明細表(含數量)。
          (二)必須全部放置於固定場所。
          (三)隨時維持正常操作狀態。
          (四)有電池裝置之器材,長時間不用時應取出電池。若電池
                位置之電池接觸點腐蝕時,應用無水酒精除去腐蝕物。
          (五)檢知管需儲存於冰箱中且注意有效期限。
          二、攝影器材
          (一)濾光鏡片之清潔,可用空氣刷、拭鏡布等清潔表面即可
                ,鏡面若有油汙,可用脫脂棉沾上少許乙醚或無水酒精
                輕輕擦拭。
          (二)鏡面之清潔,先用空氣刷清潔沾附於表面之污染物,對
                於附著較牢之沈積物可用棉花棒沾清潔液塗抹鏡面,再
                用拭鏡布(紙),由中心向外以圓周運動方式輕輕擦拭
                ,除去水分及汙物,使鏡面光亮。
          三、實驗室鑑定儀器
              精密之鑑定儀器除注意表面金屬清潔外,應遵照該儀器之
              保養及維修手冊規定,實施平時、定期之保養維修。
  第六節  檢查週期及評分
          一、「鑑定器材保養維護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十-五。
          二、「消防機關鑑定器材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六。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前言
          為使消防安全檢查時能有效檢測出各類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
          備功能是否處於正常狀態、該設備有無失效、故障或性能低落
          ,應對各項供消防安全檢查使用之裝備器材妥適保養維護,以
          發揮消防安全檢查之功能。
  第二節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汰舊換新規定
              器材使用年限已達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且該器
              材功能老舊,已不堪使用者。
          二、各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基本配備如下:
          (一)水壓表(比托計)。
          (二)三用電錶(110V、220V)。
          (三)絕緣電阻計(250V、500V、1000V) 。
          (四)噪音計。
          (五)照度計。
          (六)風速計。
          (七)加熱試驗器。
          (八)加煙試驗器。
          (九)煙感度試驗器。
          (十)扭力扳手。
          備註:使用年限參照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
  第三節  保養制度
          一、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之保養作業,比照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保養一般規定辦理。
          二、前揭裝備器材應依原廠使用手冊規定,定期送請度量衡量
              測中心或其他機構校正。
  第四節  保養維護實施情形
          一、注意事項
          (一)安檢器材平時應存有簡單零件備品,如發生重大功能故
                障時,應即送修。
          (二)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設置固定存放場所,供各項器材
                之置放。
          (三)攜出使用,返隊後應保持構件之清潔與完整,並隨即歸
                放定位。
          (四)避免置於潮濕、過熱或日光直射之場所,以免影響性能
                。
          二、保養作業
              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消防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施,
              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