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術規格: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該標準是否有
修正及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
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業務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
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三)預算編列項目內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於預算年度
起成立規格小組(得由本署業管人員、縣(市)消防機關或外聘專
家、學者組成),至遲應於預算年度四月底前完成規格訂定,簽送
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如前有雷同之招標案例或係委由規劃設計
等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者,經簽奉核可,得免成立規格小組。業務單
位應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行時程。但非屬預算書所列之採購項目
者得視需求而定。
(四)技術規格之訂定,應附規格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並以書面列明符合規
格規定原則至少三家以上之廠牌型號並分析其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
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其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者,作為證明未限制競爭之依據,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
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巨額以上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益分析作業規定,簽奉核准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採購項目屬共
同供應契約項目者,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辦
理。
(六)技術規格訂定後,業務單位應依採購案件需求,併同檢附採購案件
申請書(如附表一)、預算金額表(如附表二)、規格審查表(如
附表三)、驗收審查表(如附表四)、財物採購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五,查核金額以上適用),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
移送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制定依據。
(七)奉 核之規格文件,由業務單位填具採購案件移辦複核單(如附表
六)確實完成複核後,併同規格電子檔,移採購單位再複核後憑辦
招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