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二、技術規格: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該標準是否有
      修正及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
      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業務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採購標的是否有國際或
      國家標準之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國際標準之適用﹕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1996  年決議認定之 27 個國際標準組織包括 BIPM、BIS
        FA、CAC、CCC/CCD、CIE、CISPR、IAEA/AIEA、IATA、ICAO/OACI
        、ICRU、IDF/FIL、IEC/CEI、IFLA、IIR/IIF、ILO/OIT、IMO/OM
        I、IOOC/COI、ICRP/CIPR、ISO、ITU/UIT、OIE、OIML、OIV、UI
        C、UNESCO、WHO/OMS、WIPO/OMPI。
      2.國家標準之適用﹕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利用國家標準 CNS
        檢索系統(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
      3.無國際標準且無國家標準者,始得適用其它地區性標準(如 EN
        、NFPA、JIS、ACI、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標準並應依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
        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在目
        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三)預算編列項目內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於預算年度
      起成立規格小組(得由本署業管人員、縣(市)消防機關或外聘專
      家、學者組成),至遲應於預算年度四月底前完成規格訂定,簽送
      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如前有雷同之招標案例或係委由規劃設計
      等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者,經簽奉核可,得免成立規格小組。業務單
      位應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行時程。但非屬預算書所列之採購項目
      者得視需求而定。
(四)技術規格之訂定,應附規格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並以書面列明符合規
      格規定原則至少三家以上之廠牌型號並分析其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
      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其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者,作為證明未限制競爭之依據,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
      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巨額以上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益分析作業規定,簽奉核准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採購項目屬共
      同供應契約項目者,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辦
      理。
(六)技術規格訂定後,業務單位應依採購案件需求,併同檢附採購案件
      申請書(如附表一)、預算金額表(如附表二)、規格審查表(如
      附表三)、驗收審查表(如附表四)、財物採購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五,查核金額以上適用),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
      移送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制定依據。
(七)奉核之規格文件,由業務單位填具採購案件移辦複核單(如附表六
      )確實完成複核後,併同規格電子檔,移採購單位再複核後憑辦招
      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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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驗收:
(一)廠商書面報驗時,得要求廠商隨函檢附交貨之書面證明資料(如進
      口報單、公證證明、檢測證明等)、貨品外觀(如包裝、廠牌、型
      號等)之相片或彩色列印圖片。交貨項目含有應用系統軟體開發(
      AP)者併附光碟,俾業務單位及採購單位於報驗文件內,瞭解廠商
      交貨狀況,以杜絕廠商虛偽報驗之情事。
(二)採購單位於收到廠商之書面報驗函(含相關資料)後,應即簽報機
      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定驗收主持人,並同時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書面
      報驗之資料是否符合驗收要求,據以排定驗收行程及時間,若書面
      資料有缺漏時,業務單位應即限期(以報驗當日為原則)廠商補齊
      相關資料,否則得不予受理該書面報驗,並由採購單位先行以傳真
      或電話方式通知廠商不受理報驗,後補公文退回相關報驗資料。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由採購單位依法令規定之期限內陳請上級
      機關派員監驗。
(四)採購之財物涉及數個安裝地點或屬訂做打造者,應於規格中就履約
      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並採分段查驗或驗
      收方式辦理。
(五)工程暨財物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派遣科長以上人員(或授權代理
      人員)率同承辦人,依據採購案件規格及驗收審查表辦理會驗。勞
      務採購案件應由業務單位依據細則第九十條之一以書面或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審查。驗收之設備已建置於不同機關者,依法得採抽查驗
      核方式辦理,至少抽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數量為原則。
(六)專業性程度較高案件,主驗人員或業務單位如認有必要者,得洽請
      專業人員或機構協助辦理驗收。如協驗人員或機構需收費者,應於
      驗收前由業務單位簽奉核可後辦理。
(七)驗收前業務單位應詳實逐項檢(審)視驗收審查表與契約及相關附
      加條款等資料有無差異及不同,以免發生驗收項目漏列情形。
(八)廠商驗收時交付之書面文件(如公證單位證明、檢測報告等)由業
      務單位依契約規定辦理審查,必要時函請發證單位查證其真偽。
(九)辦理驗收時應由採購單位製作紀錄,由參加驗收人員及廠商會同簽
      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依契約規定通知
      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據以辦理複驗作業。複
      驗時除應針對前次不合格項目慎重辦理驗收外,對於前次合格項目
      得視需求再抽查複核。
(十)巨額案件驗收合格啟用一年後,業務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
      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提報使用情形。